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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5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05年,中国的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取得重要进展。中国政府受理三种专利申请47万余件,受理商标申请83万余件。版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公安、文化部门专项行动全面展开。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日臻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一、中国政府把知识产权提至战略高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提高。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讲话中强调,要实施激励自主创新的各项政策,加大对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服务和融资环境,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环境。
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指出:“只有拥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才能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地位和尊严。必须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贯彻到各个产业、行业和地区,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国家。”
10月8日,温家宝总理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保护知识产权,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减少与国外的知识产权纠纷。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把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应用摆到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2005年1月,国务院成立了以副总理吴仪为组长,国家知识产权局等20多个部门参加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6月30日,吴仪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正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吴仪副总理在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的挑战、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紧迫任务,有利于加快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吴仪还强调,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国家相关发展战略与规划相协调,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衔接相配套,统筹处理好若干重要关系,努力体现中国特色,做到与时俱进、求实创新。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由纲要和专利战略等20个专题构成,全部制定工作将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完成。
3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视察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同时指出,要通过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我国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强对知识产权制度运用的研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11月中旬,国务院开始对始于2004年8月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进行督察。此次督察由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牵头,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人带队,分七个小组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直接访谈等方式,分别对包括北京、上海、天津等在内的15个重点地区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督察,将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二、专利申请高速增长,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加强专利法制建设,开展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前期研究工作,启动了《审查指南》修改工作,出台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为解决可能面临的公共健康领域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问题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476,264件,比上年的353,807件,增长34.6%。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际申请2,438件,共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请求书446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662件。截至2005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2,761,189件,其中国内申请2,257,515件,国外申请503,674件,分别占总量的81.8%和18.2%。
2005年专利申请的特点是:(1)三种专利申请同比增长创18年来最高。三种专利申请在连续五年平均年增长20%以上的基础上继续高速增长,同比增长达到34.6%。(2)国内专利申请同比增长高于国外13个百分点。国内专利申请同比增长为37.4%,比国外的24.4%高13个百分点。(3)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同比增长明显高于国外。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内申请同比增长42.1%,比国外的24.1%高18个百分点,国内申请量93,485件,比国外的79,842件高17.1%。
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214,003件,比上年的190,238件,增长12.5%。其中国内专利授权171,619件,比上年的151,328件,增长13.4%;国外专利授权42,384件,比上年的38,910件,增长8.9%。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总量为1,469,502件,其中国内1,264,887件,国外204,615件,分别占总量的86.1%和13.9%。
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审请求3,230件,比2004年增加462件,增长16.7%。其中,涉及对审查部门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和对发明专利权的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3,202件,占当年请求总量的99.13%;全年复审请求审理结案1,576件。截至2005年底正在审理的复审请求案件为4,215件。全年受理无效宣告请求2,087件,比2004年增加183件,增长9.6%。全年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结案1,643件。至2005年底正在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为2,261件。
200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1,313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284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362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2,808件。全年共出动28,522人次,检查商业场所10,660个,检查商品8,918,943件,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15件,接受其他部门移交案件23件,与其他部门协作执法1,534次。
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269件,比上年的244件,增长10.2%。予以登记公告并发出证书263件,比上年的205件,增长28.3%。截至2005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963件,予以登记公告并发出证书846件。
三、商标保护进展显著,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巩固
2005年,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继续保持大幅增长,各类商标申请总量达83.8万件,比2004年的76.2万件增长7.6万件,增幅达10%。其中,商标注册申请量继2002年、2003年、2004年先后突破30万件、40万件和50万件后又突破60万件,达66.4万件,比2004年的58.8万件增长7.6万件,增幅达13%。中国的各类商标申请总量和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一。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累计总量已达422万件。
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664,017件,其中国外申请首次超过7万件,达到70,635件(其中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18,469件),增幅达17%,占总申请量的10.63%。
商标局受理续展商标申请28,956件,受理异议商标申请15,107件,受理变更商标申请52,499件,受理转让商标申请51,645件,受理注销、撤销商标申请6,007件,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16,678件。
商标局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312,031件,核准注册商标258,532件,办理变更注册商标39,991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37,169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24,346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42,094件,办理商标异议裁定2,699件,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13,490件。
2005年,商标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依法认定驰名商标177件,其中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136件,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15件(包括1件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26件;中国企业商标计166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2家),外国企业商标计11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全年共收到商标评审申请11,228件,其中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8,753件,占总申请量的77.96%;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276件,占总申请量的2.46%;商标异议复审申请935件,占总申请量的8.33%;商标争议裁定申请1,264件,占总申请量的11.25%。全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审理商标评审案件4,594件。其中,审理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和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4,050件,占总审理量的88%;审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544件,占总审理量的12%。全年应诉法院一审案件171件,二审案件86件。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了一大批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商标大要案件。据统计,2005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49,412 件,其中涉外商标案件6,770件,比2004年的5,494件增加23.2%。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0,305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39,107件,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5,078.75万件(套),收缴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工具18,414件(套),没收、销毁侵权物品7,346.75吨,罚款3.42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36件,涉嫌犯罪人员215人。
根据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04年7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2005年共开展了四次集中整治行动,分别重点查处了侵犯食品和药品商标案件、侵犯涉农商标案件、以企业名称侵犯驰名商标权益案件以及侵犯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案件,进一步巩固了专项行动的成果。
四、监管宣传有机结合,版权保护力度加大
2005年,国家版权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打击盗版光盘春季专项治理行动”、“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治理行动”及“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加强日常的市场监管。
在为期四个月的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中,截至2005年12月31日,各地版权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没收非法所得3.2万元,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予以总计78.9万元的罚款处罚,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8件。其中,查办境外权利人及权利人组织举报的案件14件,占28个重点案件的50%。
2005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受理案件9,644件,结案9,380件,结案率为97%。其中处罚7,840起,调解1,174起,移送司法机关366起。共收缴各类盗版品1.07亿件,其中查缴的盗版图书1,908万余册,盗版期刊114万余册,盗版音像制品6,587万余盘,盗版电子出版物1,301万余盘,盗版软件774万余张,其他各类盗版品9万余件。
2005年,版权保护宣传工作继续深入开展。2月,国家版权局联合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了“守望我们的精神家园:国家版权局版权保护系列活动”,活动由“百名歌星反盗版演唱会”、“中国音像版权保护高峰论坛”等部分组成,并通过《中国音像反盗版宣言》。 3月至4月,为促使广大青年树立正确的版权保护意识,国家版权局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拒绝盗版,从我做起——中学生版权保护主题教育”活动。
根据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和中美经贸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共同制订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该办法于2005年4月30日颁布,5月30日正式实施。
为了使广大权利人和公众了解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加深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理解,国家版权局开展了大量宣传普及工作,同时在2005年年底完成了音乐著作权协会重新登记的审批工作,以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审批,并不断推进文字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的筹建工作。
中国政府继续加强对版权贸易工作的指导,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多种工作形式促进版权贸易的深入开展。2005年,全国各出版社共引进图书版权9,382项,全国通过出版社输出图书版权1,434项,输出量为近年来最多。
五、执法能力不断提高,海关保护成效显著
2005年,中国海关围绕“完善制度、加强合作、提高能力、扩大成效”这一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5年海关总署公布了包括《对当事人无法查清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予以收缴的公告》等在内的规章制度,解决了一系列海关执法疑难问题。为了进一步减轻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时的负担,简化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的手续,海关总署组织权利人代表召开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总担保制度研讨会,并形成了初步的规章草案。
1995年建立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央备案制度历经十年的发展,在2005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至2005年底,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库内有效备案数量达到6,307件,全年提交新申请备案1,610份,经审查核准备案1,469份。
为了有效遏制侵权货物进出口,不断加强国际交流,2005年海关总署和各国海关在情报交换、执法培训、执法经验和人员交流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海关总署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其它执法机构建立了良好的横向合作机制。同时,为了使海关执法资源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信息资源有机结合,海关加强了同企业界的交流与对话,有效降低潜在侵权行为的发生,引导企业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为适应外贸形势发展对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提出的要求,海关通过多渠道收集情报信息,强化风险管理意识,研究进出口侵权手法的新变化,事先确定查验重点,注重报关资料、报关单据审核与现场查验工作的紧密结合,广泛采用X光机等先进检查设备,提高了海关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和效率。2005年,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打击的准确性进一步得到提高。
2005年,全国海关共查获侵权案件1,210起,案值人民币9,978万元,案件数量较去年增长19%,案值增长18.5%。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1,106起、专利权案件37起、著作权案件67起;进口侵权案件51起、出口侵权案件1,159起。侵权货物中服装鞋帽居首位,机电产品和轻工产品紧随其后,与往年相比主要侵权产品构成没有变化。
案件主要涉及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国内品牌方面,宁波、上海两海关全年共查获侵犯“蝴蝶”牌商标专用权缝纫机8,600余台,案值人民币180余万元;上海海关查获侵犯“海尔”商标专用权电视机2,040台,价值人民币约120万元;福州海关全年共查获12,575台涉嫌侵犯“tiger”商标汽油发电机,案值409.3万元人民币;厦门、南京、合肥等海关查获侵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多项商标专用权货物50余万元等;在国际品牌方面,全国海关多次查获侵犯NIKE、Adidas、NOKIA商标权的货物,2005年7月,厦门海关查获某公司出口120吨假冒“ARIEL(碧浪)”洗衣粉案,11月,南京海关查获一起侵犯15个国际知名商标的案件,涉案物品包括服装、打火机等在内共计324箱。
在海关严密监控和有效监管下,往年大量查获的侵犯东方国际公司商标权货物、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货物、钻石商标权系列产品、虎头商标权电池、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的现象, 在2005年大幅度减少。目前,有关企业尤其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大大提高,很多企业在接受定牌加工订单时都能主动查询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加强对定购方使用知识产权权限的审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无意识侵权情况的发生。
六、专项行动全面开展,音像市场日趋规范
2005年,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据统计,2005年,全国文化行政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449万多人次,收缴盗版音像制品1.36亿余张,集中销毁各类违法音像制品6,621万多张(盘),音像市场秩序逐渐走向规范。
2005年,文化部督办了一系列盗版音像制品大案要案,其中,在四川“4·15”盗版音像制品销售网络案中,破获销售网点10余个,收缴违法音像制品13余万张,主要涉案人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在浙江“8·25”盗版音像制品案件中,捣毁地下仓库4个,收缴盗版音像制品42万余张,4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05年,文化部积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果。1月12日,根据文化部和全国整规办的统一部署,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全国违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活动,集中销毁6,335万多张(盘)各类违法音像制品。
4月,文化部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西安等十个城市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音像市场集中整治行动。6月中旬至9月中旬,组织开展了2005年度文化市场夏季督查行动,重点解决音像市场中非法进口音像制品和成系列、品牌化违法音像制品泛滥的问题。同期,在全国大中城市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盗版音像制品的专项行动。
8月1日,全国统一开通“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的举报和社会监督。10月下旬,根据中美第16次联席会议精神,文化部参与部署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提供、传播和下载违法影视音像节目的行为。
2005年,文化部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整治。6月1日,针对市场上大量出现的日本卡通及其他进口音像制品非法出版物,文化部及时下发了查缴通知,重点打击出版发行单位违法违规出版发行进口音像制品的行为。同时,对 “金芦”、“天龙映画”等包含数十个甚至几百个电影节目的一批系列违法音像制品进行了查缴部署。随后,文化部连续发布了6期《违法音像制品查缴目录》,公布了需要查处的违法音像制品特征,指导地方各级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予以重点关注和收缴。
9月下旬,根据美国电影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投诉, 文化部部署开展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清查在合法音像制品经营场所经营盗版国产畅销影视剧、日本卡通片、韩国电视剧及美国影片,尤其是《神话》、《童梦奇缘》等国产影片以及《史密斯行动》、《星战前传3:西斯的反击》、《绝密飞行》等美国影片的盗版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4月20日至4月26日,文化部和各地文化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为主题的第七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七、公安机关措施严密,大要案件逐一侦破
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严密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等多项专门工作的指导下,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予以有力打击。全年,公安机关共破获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3.6万余起,抓获涉案人员4.3万余名,收缴非法光盘生产线17条。
各地公安机关通过加强出版物市场治安检查、动员群众举报、强化执法合作等方式,成功破获了一批制贩淫秽、盗版出版物的大要案件。5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贩卖淫秽光盘案,收缴淫秽光盘200余种1.4万余张;6月20日,四川省公安厅成功打掉一个以成都为中心、辐射省内6地市的特大销售盗版光盘团伙,摧毁盗版光盘储存、销售窝点15个,收缴盗版光盘16万余张,抓获违法犯罪人员20余名;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了新马文化传播公司包装、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现场收缴盗版光盘133.8万余张,封存涉嫌侵权盗版的光盘487万余张;8月,北京市公安机关会同文化出版部门打掉5个存放盗版光盘的窝点,收缴盗版音像制品15万余张,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8月,福建省公安机关成功破获美国画家巴哈罗夫油画作品被盗版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当场查获复制的油画作品1,453幅、画册6本。
通过继续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坚持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有效方法,公安机关进一步提高了及时发现、准确打击非法光盘生产犯罪活动的能力,2005年共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17条,使已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总数达到217条。
2005年,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共受理鉴定申请116起,检测涉嫌盗版的样盘940种、1,575张,出具司法鉴定文书560份,为有关部门办理侵权盗版案件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同时,针对合法光盘厂家进行侵权盗版活动日益突出的问题,公安部加大了与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情况,拟定工作对策,对重点光盘复制厂进行了调查。
八、制度和体系建设并举,植物新品种保护日臻完善
2005年,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以增强农林科技和农林产品竞争力为目标,以提升自主品种权数量为核心,继续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宣传培训和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与技术体系建设,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日臻完善。
2005年,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保护申请950件,授予品种权195件,分别比2004年增长29.3%和38.8%,其中国外企业和个人在华申请品种权共77件,是前5年外国申请总量的2.4倍。截至2005年底,申请保护品种涉及的属、种范围已增加到37个,申请总量与授权总量分别达到2,996件和698件。申请人区域分布已覆盖到除西藏外的中国大陆所有省份及荷兰、美国、韩国、日本、以色列、新西兰、澳大利亚等7个国家。2005年,国家林业局共受理国内外品种权申请72件,与2004年相比翻了一番,授予品种权41件,使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总数达到113个。
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发布了第六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新增保护植物21个属、种,包括:棉属、亚麻、桑属、芥菜型油菜、蚕豆、绿豆、豌豆、菜豆、豇豆、大葱、西葫芦、花椰菜、芹菜、胡萝卜、白灵侧耳、甜瓜、草莓、柱花草属、花毛茛、华北八宝和雁来红,使我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范围扩大到62个属、种。
为进一步提高植物新品种测试工作的标准化管理水平,农业部于2005年1月成立了全国植物新品种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时,为了保障对新品种权申请审查授权工作的公正性,2005年6月改组成立了由行政、法律、技术等多方面人员构成第二届农业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此外,分别在上海、杭州、济南、公主岭召开了新品种测试工作会议和测试技术现场交流以及培训会议,提高了新品种测试技术水平。
为方便公众及时了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加强政务公开,农业部于2005年7月正式开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http://www.cnpvp.cn。
2005年,国家林业局在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工作中取得重大进展。在已有1个测试中心、5个测试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3个专业测试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有关省市已有设施资源和品种资源,结合气候等环境因素,以及测试机构的布局,启动建立月季专业测试站,同时启动了月季、芍药属、桉 属等16个属(种)测试指南的制定和已知品种数据库的建立工作。
2005年9月28日至30日,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等单位在四川成都共同举办了中国花卉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论坛,来自全国各省(区、市)大型花卉企业、花卉协会、花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荷兰、德国、日本、法国、新西兰、以色列等国家的代表共100余人参加了论坛。
2005年,国家林业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进行了全面改版,增加了网上实时数据库查询功能,可对所有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进行品种权申请快速检索、品种权授权快速检索、品种权法律状态检索,同时增加了授权品种展示栏目,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网络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
九、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全面加强
2005年中国各级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严厉制裁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受理数和审结数在总体上均持续增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2005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583件,同比上升20.66%;审结16,453件,同比上升29.60%。新收一审案件13,424件,上升26%。其中,著作权案件6,096件,上升42.96%;专利权案件2,947件,上升15.61%;商标权案件1,782件,上升34.49%;不正当竞争案件1,303件,下降2.10%;技术合同案件636件,上升0.95%;植物新品种权案件156件,下降10.26%;其他知识产权案件504件,上升31.59%。审结一审案件13,393件,上升38.04%,结案诉讼标的总金额26.12亿元,案均19.5万元。新收二审案件3,114件,上升2.40%;审结3,016件,上升3.04%。新收再审案件45件,审结44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侵权和权属案件比例较高,在2005年一审新收案件中占89.02%。2005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49件,占3.35%,同比上升23.01%。其中,涉外案件268件,上升77.48%;涉港澳案件108件,下降2.70%;涉台案件73件,上升25.86%。
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依法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05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75件,同比上升9.32%;审结576件,同比上升4.92%。其中,新收专利案件335件,下降11.14%;商标案件209件,上升48.23%;著作权案件31件,上升287.50%。
在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方面,2005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一审犯罪案件3,567件,同比上升28.36%。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24件,上升35.40%;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117件,上升16.48%;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926件,上升34.40%。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犯罪案件3,529件,同比上升28.28%。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05件,生效判决人数741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121件,生效判决人数1,942人;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903件,生效判决人数2,653人。
为合理配置知识产权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指定了福建泉州、浙江金华、江苏南通3个中级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指定甘肃酒泉、武威、张掖3个中级法院作为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截至2005年底,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51个、37个和43个。最高人民法院还批准了一些大城市的部分基层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以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15个基层法院取得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为彰显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决定,今后全国法院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可以对外同时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
十、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合作共赢协调发展
2005年中国加强了与秘鲁和蒙古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分别与两国政府签署了知识产权合作协议。6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王景川与秘鲁外交部副部长莱卡罗斯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和秘鲁两国政府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双方今后将就科技、经贸和文化领域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两国知识产权立法发展情况以及有关程序和解决方案的实务信息等方面进行交流。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与来访的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局长欣巴特·纳姆吉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共同签署了《中国与蒙古国政府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2005年9月24日至10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率中国代表团出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四十一届成员国大会。代表团由外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驻日内瓦代表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组成。代表团积极参与了发展议程、专利法常设委员会和版权常设委员会的未来工作、商标法外交会议、IPC联盟相关事宜、PCT联盟相关事宜等重要问题的讨论。
9月5日至9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办的“中国—东盟知识产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其间,来自东盟10个成员国以及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80多位代表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知识产权获得与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信息传播与利用以及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等共同关注的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与讨论。
12月4日至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合作二十周年座谈会,同时召开了两局第十六次混委会会议,并签署了2006年双边合作纪要,在人员培训、自动化建设、专利文献交流、国际培训活动等方面加强了合作。
11月8日至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战略性利用商标促进经济暨农村发展”国际研讨会,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9个国家和地区、我国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共180余人参加了会议。
9月18日至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率领中国知识产权代表团对泰国进行正式访问。
4月18日至26日和11月28日至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分别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委会第十四次和第十五次会议,就《商标法》条约的修改内容进行了讨论。
5月23日至26日,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杭州共同组织召开了“亚太地区关于版权政策战略和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研讨会”,来自17个国家的8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的成功举办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高度肯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1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这一年,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
我国专利和商标申请量继续迅速增长,版权保护制度日趋完善,海关加大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的力度,公安和文化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加深入,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进展顺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工作初见成效,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更加广泛和深入。
一、中国政府进一步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这一年,国家领导人多次对知识产权工作发展作重要讲话。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国家科教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指出:“随着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实施,要积极实施专利战略,加快专利审批速度,通过提高我国原始性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的竞争能力。要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抓紧研究制订具体政策和工作方案,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力。”
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为“第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二十一世纪人类进入信息社会,科技革命将以前所未有的巨大动力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新世纪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我们愿意同世界各国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有利于推动各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创造全人类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而努力奋斗。
2001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围绕以“今天创造未来”为主题的第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开展了一系列重大宣传和庆祝活动,在全国掀起了宣传知识产权的新高潮,营造了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共同创造美好未来的社会氛围。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我国《商标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使其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商标法修正案》之前,商标局即着手与《商标法》配套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商标法》修改后,商标局抓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的规定,逐条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修改草案下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询意见。在汇总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局务会议研究讨论,并已上报国务院。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历时近三年的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圆满完成。著作权法经过修改由原来的56条增改为60条,改动的条款共有53条,修改范围涉及著作权主体、客体、权利内容、限制、邻接权、法律责任、集体管理组织等各个方面。
为适应我国目前集成电路产业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与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持一致,国务院于2000年开始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准备工作。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召开第36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条例规范了保护的客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产生的条件、专有权的期限和内容、权利的限制和保护方式。
为保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顺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与实施细则于10月1日施行。
二、专利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0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203,573件,比上年的170,682件,增长了32,891件,增长率为19.3%。共受理国际申请1,654件;受理国际申请检索本1,574件,完成国际检索报告1,467件;受理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682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333件;进入中国国内阶段的国际申请:发明19,027件,实用新型4件。
2001年专利申请的特点是:(1)从三种专利申请的数量来看,发明专利申请63,216件,同比增长22.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79,723件,同比增长15.9%;外观设计专利申请60,647件,同比增长21.0%。(2)从国内外的构成来看,国内申请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主,占81.9%;国外申请以发明专利为主,占到87.8%。(3)从国内外三种专利的构成来看,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占二分之一强,延续了往年增长较快的势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国内申请所占比重(90%以上)与往年相比变化不大。
截至2001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1,370,010件。其中国内专利申请为1,138,554件,占专利申请总量的83.1%,国外专利申请为231,456件,占专利申请总量的16.9%。
自199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成为PCT成员国,截至2001年12月31日,共受理国际申请3,421件;受理国际申请检索本3,283件,完成国际检索报告2,766件;受理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1,585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1,031件;进入中国国内阶段的国际申请:发明78,446件,实用新型23件。
截至2001年12月31日,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09个,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和地区共有72个,新增加的国家有4个:巴林、哥斯达黎加、阿尔及利亚、伊拉克。申请量排在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法国、荷兰、瑞士、瑞典、英国、意大利。
200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16,297件,比上年增长28.5%。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54,359件,比上年减少0.7%。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43,596件,比上年增长15.0%。
截至2001年12月31日,我局已累计授予专利权750,637件。2001年授予专利权114,252件,比上年的105,345件,增长8.5%。
2001年受理复审请求总量为616件,比2000年增加了61件,增长了11%。2001年受理的复审请求中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有498件,占当年总请求量的80.8%。2001年全年复审请求审理结案625件。在做出书面决定案件中,经复审撤销原审查部做出的审查决定的占当年结案总数的22.7%。
受理无效宣告请求1316件,比2000年增加了122件,增长了10.2%。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别有75件、605件和636件。全年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结案1480件。在做出书面决定的案件中,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占41.6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占9.7%;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占48.7%。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沿海开放城市和计划单列市54个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977件,结案888件。受理案件中,侵权纠纷924件,权属纠纷23件,其它纠纷30件;受理发明案件80件,实用新型426件,外观设计471件。处理结案223件,调解结案487件,撤诉及其它178件。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立案查处冒充专利413项。
从1985年至2001年底,各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7600件,结案6608件。
200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62件,公告了29件。
三、商标保护工作成绩可喜
2001年,我国的商标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270,417件,比2000年增加47,240件,是我国商标年申请量最多的一年。其中,国内申请增长幅度较大,申请量达229,775件,比2000年增加48,058件,占总申请量的85%;国外申请23,234件,占总申请量的8.6%;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申请17,408件,占总申请量的6.4%。从申请类别看,申请量较大的类别集中在第25类(服装)、9类(电子)、30类(食品)、42类(餐饮、医疗、美容、计算机编程等)和5类(药品)商品上,分别为36,955件、22,634件、16,676件、12,852件和11,707件。受理续展商标申请14,311件,受理异议商标申请5,999件,受理变更、转让、注销、撤销商标申请83,580件。受理证明商标申请49件,受理集体商标申请3件,受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126件。全年受理各类商标申请374,485件。
这一年,商标局共审定商标139,014件,办理变更注册商标26,185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27,692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11,430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2,462件:办理商标异议裁定3248件;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21,467件;办理补证1,877件;核准证明商标23件,核准集体商标3件,核准特殊标志126件。全年共核准注册商标202,839件。截至2001年底,我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1,452,277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商标评审申请6214件,比2000年增加698件,增长12.65%。其中,驳回复审4189件,异议复审1077件,争议裁定申请220件,撤销注册商标复审43件,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637件,转让、变更注册不当商标申请14件,再评审34件。驳回各类申请104件,准予申请人撤案35件。
全国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41,163件,其中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2,813件,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8,350件,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2.5亿件(套),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14,004件,销毁侵权物品2227.74吨,罚款总额达2.1亿元,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334.3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6件共88人。依法查处了老人头鞋、“BIC”笔、“高露洁”牙膏、鳄鱼服装、“丰田”汽配、“朝阳”轮胎等重大商标侵权案件,切实保护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改善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2001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整治商标印制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堵源截流,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有力地净化了商标印制市场,有效地从源头上制止了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有力措施,把未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擅自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或人用药品商标的行为和印制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作为检查或整治的重点,对辖区内的印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整治,查处了一大批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以及印制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频繁的浙江苍南县、广东中山市等重点地区,商标局直接组织、督导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重点清理,查处了一大批重大商标印制违法案件,使苍南、中山等地的商标印制整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仅苍南县工商局全年共出动检查人员26127人次,检查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8582户,查处非法印制商标案件894起,捣毁非法印制商标窝点307个,查扣各类侵权假冒商标标识或包装物2069万只(套)、印刷机器392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0起32人。在对商标印制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过程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着查处与教育、规范与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在严厉查处各类非法印制商标行为的同时,指导印制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印制业务台帐,加强对商标印制管理人员的商标法律知识培训,增强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提高了商标印制企业的商标法律意识。浙江、吉林、陕西等地结合商标监管模式的改革,强化工商所对印制企业的日常监管,将商标印制企业档案纳入基层工商所“经济户口”管理之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四、版权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2001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数量以及结案数量均比去年有所提高,共受理案件4416件,结案4306件,结案率为97.5%。其中处罚3607起,调解633起,移送司法机关66起。受理案件并结案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为广西、湖南、江苏、辽宁、四川。
全国各地方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收缴各类盗版品6,175万余件,其中查缴的盗版图书1,223万余册,盗版音像制品3,692万余盘,盗版电子出版物582万余盘,盗版软件412万余张,其他各类盗版品264万余件,收缴盗版品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为广东、河南、北京、福建、山东。
2001年1月,国家版权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加紧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0年6月发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1年6月28日,版权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严厉打击软件盗版行为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关于禁止销售盗版软件的通告》。按照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迅速出击,开展了打击盗版计算机软件的集中行动。截至10月底,全国各地在此次集中行动中共收缴盗版计算机软件200余万张。8月29日,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率先垂范,带头使用正版软件。
2001年,国家版权局不断加强版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力度。为纪念著作权法实施十周年,国家版权局于5月至7月开展了一系列有关版权保护的宣传活动。其中包括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版权保护公益广告、印制版权保护公益宣传海报以及发放宣传版权保护的T恤衫等纪念品。
国家版权局继续开展对版权贸易的指导工作。全国各出版社共引进图书版权8,090项,输出图书版权677项,均比上一年有所增加。其中引进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是北京、上海、辽宁、广西、广东;输出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是北京、辽宁、浙江、四川、湖北。
全国各地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继续加强合同登记及作品自愿登记工作。全国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合同登记10,370份,作品自愿登记6,799件。作品自愿登记中包括美术摄影作品4,225件,文字作品1,339件。
五、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维护了进出口秩序
2001年,中国海关坚决贯彻国务院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大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力度。同时,密切同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配合,加强了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关系,有效地遏制了进出口环节的侵权行为,维护了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海关共查处各种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330起,总案值约1.349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17%和120%。其中,查处的进出口假冒商标货物案件297件,占总案件数的90%,有效地打击了进出口假冒货物的不法行为。在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中,有116次保护了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230次保护境外权利人。另外,海关总署共接收知识产权权利人803份备案申请,经审查核准了648个,同比增长34%。
海关总署多次会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组织了一系列鉴别产品的口岸培训活动,提高了海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收到较好的效果。全年中,各地海关主动依职权查获的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有266件,占总案件数的80%。5月份,宁波海关连续查获侵犯“NIKE”、“LANCAST”、“BROOKS”等商标权的运动鞋20000余双,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7月和10月,宁波海关又先后查获涉嫌侵犯“欧米加”等品牌的手表3000块和侵犯“ROLEX”商标的31000块手表。
各地海关充分利用情报和风险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2001年3月,厦门海关利用H986检查系统先后查获侵权运动鞋和罐头案,案值约30万元。7月,天津海关通过布控查获了夹藏于旧家具中的假冒“OAKLEY”商标的太阳镜3340副。
2001年底,深圳海关的皇岗、文锦渡口岸也陆续查获了出口假冒“精工”等国际知名品牌手表案件。在海关查获的160件纺织服装鞋帽类的侵权案件中大部分涉及国内外的知名商标,如NIKE、ADIDAS、银河等。2001年3月,厦门海关查获侵犯NIKE、ADIDAS商标的出口服装3.28万件,案值约70万元等。
各地海关采取有力措施,打击走私盗版光盘的行为。2001年,共查缉走私盗版光盘约5000万张,3月,江门海关查获走私进口盗版光碟32.33万张。9月,广州海关销毁了查获的盗版VCD碟共12万张。10月份,文锦渡海关查获走私进口盗版光碟一批,案值586万元。
各地海关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也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6月,拱北海关查获侵犯专利权的水珠灯饰2600支,案值约40万元;8月,宁波海关查获10只集装标箱的侵犯专利权的斜断锯13420台,案值约260万元。
2001年8月份,粤港海关再次联手在深圳市皇岗、文锦渡、沙头角、罗湖等口岸开展第19次保护知识产权联合行动,共同打击了粤港两地侵犯知识产权及其他走私违法行为。
此外,为有效查处假冒注册商标货物的进出口案件,切实减轻商标权人的经济负担,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海关采取了减收或者暂缓收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证金等措施,有效地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六、音像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良好
2001年中国音像市场管理以“压缩总量、调整结构、规范发展”为重点,大力整顿音像市场秩序,有效地遏制了走私、盗版音像制品泛滥的势头,促进了正版音像制品的生产与发行,正版音像制品发行量比往年增加10%以上。
按照国务院和文化部关于关闭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要求,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各地音像市场管理部门克服种种阻力和困难,于2001年底前全部关闭了非法音像制品泛滥的音像集中经营场所,全年共关闭216家。从1999年以来全国关闭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和取缔音像制品非法集散地共277家,吊销许可证、停业和外迁经营单位8600多户。
文化部分别在2001年2月、4月和10月三次发布查缴目录,加大对走私和盗版活动的打击力度,大力整顿音像市场秩序。为配合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音像市场整顿规范方案》,文化部部署开展了自2001年10月开始的为期一个月的音像市场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经销政治性非法音像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查缴宣扬暴力、淫秽、邪教等内容的违禁音像制品和走私、盗版音像制品。12月2日,全国200多个城市集中销毁非法音像制品1830余万张。全年共销毁约1亿张。
重新审核登记音像经营单位,调整经营单位布局和结构,切实提高民族音像业的市场竞争力。湖北省在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时,通过提高设立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资格条件,将音像制品的零售和出租店总量压减30%以上。河北省经过半年时间对音像市场的专项治理,在压缩总量、调整结构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音像经营单位由原来的1万多家压缩到3千家以下。
2001年3月,文化部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明确了开展音像连锁经营的条件和审批办法。它的出台推动了各地连锁经营活动的规范发展。上海市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了三条统一规范、竞争互补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网络。湖北省努力促进全省音像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规划音像市场新格局,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鼓励和发展音像超市和连锁、专营公司。山东省在治理整顿音像市场的同时,大力扶持音像专营单位,推进正版音像制品流通网络的建设,积极发展连锁经营,为正版音像制品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001年9月,文化部部署开展了以“整顿市场秩序,发展音像产业”为主题的第三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文化部向全国印发了5种8万张公益宣传画。各级音像管理部门积极响应,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为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创造了有利的工作环境,使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日渐深入人心。
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修订发布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该《条例》理顺了从中央到地方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体制,加强了对传播内容的监管,扩大了市场准入范围。加大了对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和繁荣音像市场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给音像产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新的机遇。
七、公安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成绩显著
2001年,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开展了整顿规范音像制品市场、计算机软件市场和印刷业市场秩序等多个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全年公安机关共查破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3.97万余起,抓获涉案人员5.14万余名,收缴盗版、淫秽光盘1.19亿余张,盗版、淫秽出版物4520万余册。
各地公安机关查处了一大批无证照经营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印刷厂点。据北京、河北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完全统计,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取缔无证、证照不全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印刷厂点2380多家,收缴印刷设施400余套,收缴非法印刷品73万余册。3月26日,上海市公安机关一举查获了2处由外来人员非法经营的印刷厂,收缴印刷机、手工丝网印刷器14台。9月11日,广东省台山市公安机关在该市三合镇一农场内查获了2条非法光盘生产线及一批光盘成品和原材料。
据统计,2001年公安机关又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15条,使全国查获的非法光盘生产线总数已达到126条。
自2001年8月起,北京市对全市的出版物市场进行了清理,重点打击制贩有严重政治问题非法出版物及盗版、淫秽光盘的违法犯罪活动,使非法出版物数量大为减少;湖北省针对中小学教辅读物市场混乱的状况, 开展了教辅读物市场专项治理;湖南省按照要求,取缔了邵东兴华书刊音像市场,对岳阳、长沙两地的出版物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据不完全统计,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封取缔非法出版物集散地和有严重违法经营活动的市场1480多处,取缔无证照出版物经营摊点近8万个。
2001年9月12日,天津市公安机关通过强化重点部位检查,在该市西青区李七庄等地连续打掉4个经营、存放非法光盘的窝点,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员,收缴盗版光盘22万余张。9月1日和16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破了一起利用民航班机贩运盗版光盘的案件,并进一步破获了以香港人陈某为首的制贩盗版光盘犯罪团伙,先后收缴盗版光盘459万余张,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名。
各地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扫黄”“打非”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2001年8月以来在江西、河南等地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北京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了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的著名漫画集《丁丁历险记》盗版案,收缴盗版《丁丁历险记》3000余册,主要犯罪嫌疑人员钟自仁等已被刑事拘留。经上海、江苏、山东、陕西等地公安机关共同努力,《辞海》盗版案、《大学英语》盗版案等大要案件也相继告破,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展顺利
截至2001年12月31日,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454件,其中,玉米、水稻、大豆、普通小麦等大田作物申请422件,占申请总量的93%;大白菜、马铃薯、辣椒等蔬菜申请21件,牧草、果树和花卉11件。来自韩国、荷兰、日本等外国的品种权申请7件。在品种权申请总量中,2001年申请227件,占总申请量的50%,是去年的2倍。申请数量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经审查批准,截至2001年年底,农业部共授予品种权49件。
截至2001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受理国内品种权申请172件,其中授权43件。来自法国、荷兰、德国等外国的申请6件,其中授权5件。
据对农业部23个单位的102个已授予品种权或已申请品种权的实施情况初步调查,品种权实施已初见成效,共销售授予品种种子13908万公斤,推广面积达8376.4万亩,获得收入6918万元人民币。从实施方式看,以自己实施为主(占56.4%),许可实施、转让实施及合作实施为辅。
据对吉林省农科院、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农业大学等三个单位的统计,共向人民法院起诉品种权侵权案件20起。其中结案15起,全部胜诉,并获得相应经济补尝。品种权人依法维权的意识日益加强。
2001年2月,农业部第45号令发布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审理规定》,组建了由行政、科研、教学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农业部第46号令发布了第三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包括兰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4种植物,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23个。
国家林业局已公布两批共24个属(种)的保护名录。根据新品种申请的情况和逐步实施的原则,并组织专家制定杨树、牡丹新品种测试指南(技术标准),同时还开展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和测试方法的研究。农业部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建立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并为14个分中心添置了急需的仪器设备,使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水平不断提高。国家林业局成立了8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使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测试工作有了组织保证。
2001年,农业部组织了第三次农业植物品种权代理人考试,有42个取得了代理人资格,农业植物品种权代理人数已达到102名。国家林业局对100多名新品种代理人进行了培训和考试,并在组织申报、认真考察的基础上,批准成立了4家代理机构,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基本健全,形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
九、广泛深入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200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外交部(驻日内瓦使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组团,出席WIPO成员国大会第36届系列会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景川局长作为中国代表团团长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取得的成绩,以及我国对当前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大问题的看法作了重要发言,阐明了我国的原则和立场。
2001年9月10日至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景川局长率团参加在日本东京举行的首次中日韩三局局长政策对话会议。此次会议是21世纪东亚区域知识产权领域的一次重要的区域合作会议,其目的是在原有的多边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中日韩之间的合作范围。
200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代表团分别访问了德国专利商标局、瑞典专利与注册署、瑞士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英国专利局、法国工业产权局、克罗地亚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泰国知识产权厅、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土耳其专利局以及WIPO等,宣传了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和我专利工作的成绩,为进一步开拓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新局面创造了条件。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接待了欧洲专利局、西班牙专利与商标局、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奥地利专利局、日本特许厅等的代表团,继续发展了与这些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关系。6月10日至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WIPO合作,联合在北京和上海举办知识产权执法高级研讨班,国内外共计250人参会。
2001年3月12日至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侯林局长前往日本出席第四次中日商标首脑会议,并与日本特许厅长官及川耕造就双方商标工作情况、我国《商标法》修改、驰名商标保护、商标行政执法、人才交流合作计划等进行了交流和磋商,并签署了会谈纪要。5月4日至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曹中强赴美国旧金山出席国际商标协会第123届年会,并在“中国的商标保护──法律与实践”专题研讨会上作了演讲,宣传我国的商标评审制度。
2001年7月10日至12日,应商标局的邀请,法国工业产权局局长昂格尔先生率团来华参加第15次中法商标工作组会议。商标局局长侯林与昂格尔先生就商标领域的国际问题、国内立法和两局的活动情况交换了意见,并对2001至2002年度的合作计划进行了磋商。
2001年3月27日至29日,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广州联合举办“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及其对版权产业影响的亚太地区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给研讨会发来贺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卡斯特罗先生、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以及美国、日本、马来西亚和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在研讨会上发言。亚太28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代表和中方代表共150余人参加研讨会。9月4日至6日,国家版权局与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办公室在京联合举办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来自意大利、比利时、德国、欧洲等国和地区的代表,以及中国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在研讨会上做了发言。来自国内地方版权局、相关行业协会的代表以及部分从事知识产权诉讼代理的律师等近80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2001年7月23至26日,由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主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办的“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议”在北京举行。来自UPOV办公室及其成员国、亚洲有关国家、中国农林系统代表共10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国外代表29名,分别来自UPOV、国际水稻研究所、日本、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巴基斯坦、菲律宾、斯里兰卡、泰国、法国、澳大利亚、美国等15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本次会议重点交流了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展,研讨了新品种审查、测试技术标准以及新品种测试的国际合作等事宜。UPOV副秘书长认为:中国政府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且《条例》实施进展顺利,为亚洲各国树立了榜样,对推动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深入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次会议还就有关新品种测试技术问题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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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D-2016000001]
投诉人: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
地 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门罗帕克市柳条街1601号邮编94025 (1601 WILLOW ROAD,MENLO PARK, CA 94025, UNITED STATES)
代理人: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汪正律师、沈盼律师
被投诉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facebookchina.cn
注册机构: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
北 京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裁 决 书
(2016)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12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2014年11月21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于2016年1月28日针对域名“facebookchina.cn”以深圳市前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facebookchina.cn”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CND-2016000001。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2016年1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6年1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传送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其WHOIS数据库中有关本案所涉域名的相关信息。
2016年1月29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为有效,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2016年2月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16年2月2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并发送书面投诉通知,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说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按《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及其附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CNNIC和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被投诉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答辩书及证据材料。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16年2月23日向投诉人传送了上述材料。
由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16年2月23日向郭禾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征求候选专家的意见。2016年2月24日,郭禾先生回复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本案。
2016年2月2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指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郭禾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16年3月10日之前(含3月10日)作出裁决。审理中,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就其提交的两项证据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并提供清晰的版本。为此,专家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予以延长。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研究,决定并于2016年3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3月24日。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地址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门罗帕克市柳条街1601号邮编94025(1601 WILLOW ROAD,MENLO PARK, CA 94025, UNITED STATES),其授权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的汪正律师和沈盼律师代理本案。
(二)关于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其授权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某某律师代理本案。
被投诉人于2014年2月25日通过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并注册了域名“facebookchina.cn”。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国际知名的互联网交际与网络服务公司,运营www.facebook.com网站,其服务风靡全球,通过提供使用户能够连接和分享信息、照片、视频及其他内容的在线网络服务,使得互联网变得更加社会化,更具联系性。投诉人自2004年成立以来,在互联网行业取得了非常卓越的成就,不论在用户数量、浏览量、网上广告或商业用户覆盖率上,投诉人均居于领先地位,是最具知名度及最有价值的互联网品牌之一。作为一家知名的互联网公司,投诉人的网站(www.facebook.com)在全球网站流量排名方面位列第一。投诉人www.facebook.com网站作为目前互联网领域最受欢迎的网络平台,到2015年9月在全球拥有超过15.45亿月活跃用户,移动应用的月活跃用户量为12亿。在其上市的第一年,其2012年的公司年报显示,在亚洲的广告收入达1.68亿美元,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达3千万美元。目前它的市值达到了2,260亿美元,市盈率高达81倍。投诉人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早在2005年就已经被中国知名报刊、杂志进行了报道,根据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截至2011年有关“FACEBOOK”的报道共有4945条。在百度、必应等搜索引擎上检索“FACEBOOK”,检索结果十分庞大。根据百度新闻检索,在争议域名申请注册之前,用“FACEBOOK”作为关键词搜索,共有十余万篇网络媒体报道。
投诉人网站独立访问者的流量排名历年排名:
2009 | 3名(全球) |
2010 | 2名(全球) |
2011 | 2名(全球) |
2012 | 2名(全球) |
2013 | 1名(全球) |
投诉人网站历年用户数量:
2004年12月 | 超过100万 | 2011年12月 | 突破8.45亿 |
2005年12月 | 超过550万 | 2012年4月 | 突破9.01亿 |
2006年12月 | 超过1200万 | 2012年10月 | 突破10亿 |
2007年12月 | 3470万 | 2013年3月 | 突破11.1亿 |
2008年5月 | 1.239亿 | 2013年9月 | 突破11.9亿 |
2009年1月 | 1.5亿 | 2013年12月 | 突破12.3亿 |
2009年4月 | 突破2亿 | 2014年6月 | 突破13.2亿 |
2009年9月 | 突破3亿 | 2014年9月 | 突破13.5亿 |
2010年2月 | 突破4亿 | 2014年12月 | 突破13.9亿 |
2010年8月 | 突破5亿 | 2015年3月 | 突破14.4亿 |
2011年1月 | 突破6亿 | 2015年6月 | 突破14.49亿 |
2011年6月 | 突破7.5亿 | 2015年9月 | 突破15.45亿 |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1)投诉人享有在先的民事权益
从2004年开始,投诉人陆续在中国就“FACEBOOK”等商标在第9、25、35、38、41、42、45类等多个国际商品/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商标申请。至今为止,投诉人已获得多个“FACEBOOK”及相关的中国注册商标。投诉人于2009年7月7日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第5251161号“FACEBOOK”商标;2009年9月21日在第38类服务上注册了第5251162号“FACEBOOK”商标;2010年2月21日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5926149号“FACEBOOK”商标;2010年3月28日在第38类服务上注册了第6389501号“FACEBOOK”商标;2014年4月21日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389502号“FACEBOOK”商标;2014年4月21日在第42类服务上注册了第6389503号“FACEBOOK”商标。除此之外,投诉人还注册了其他包含“FACEBOOK”标识的商标,例如在第36类和第42类服务上注册了“FACEBOOK脸谱”商标,第35类和第38类服务上注册了“THEFACEBOOK”商标,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注册了“FACEBOOK DEVELOPER GARAGE”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5类服务上注册了“FACEBOOK HOME”商标。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因此,投诉人对“FACEBOOK”商标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投诉人自2004年成立以来,就开始使用“FACEBOOK”商号。“FACEBOOK”标识作为投诉人的商号,通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媒体关注以及商业成功等,目前已为中国广大公众所认同。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中国及美国同属《巴黎公约》成员国。投诉人作为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其商号在中国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实际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应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因此,投诉人对“FACEBOOK”标识享有商号权。
此外,投诉人还拥有“facebook.com”域名,并持续使用上述域名向公众宣传和推广投诉人的产品及服务。
如前所述,投诉人的上述商标、商号经过投诉人在中国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投诉人获得上述权利的日期均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日期(2014年2月25日)。
(2)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商标和商号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争议域名“facebookchina.cn”由“facebookchina”和“.cn”两部分组成。其中,“.cn”属于域名的通用部分,“facebookchina”为域名的可识别部分。很显然,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由“facebook”和“china”组成,其中“china”在英文中的含义为“中国”,仅标识了地域不具有显著性,“facebook”与投诉人的在先商标和商号完全相同。在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和商号具有很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域名极容易在互联网用户中产生混淆,使互联网用户误认为该域名来自投诉人,系投诉人针对中国市场而经营的网站。可见,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的“FACEBOOK”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2.被投诉人对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根据被投诉人的名称和现有信息,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可识别部分不享有商标权、商号权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投诉人并未将与“FACEBOOK”标志有关的权利许可、转让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赋予过被投诉人,也未与被投诉人进行过业务上的联系。因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3.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1)被投诉人意图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恶意情形
首先,“FACEBOOK”系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投诉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及商号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除非刻意复制和摹仿,作为母语为汉语的被投诉人很难想到如此独特的标识作为域名。加之,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同属于互联网行业,其官方网站中的“行业新闻”一栏中明确载有与投诉人相关的报道。可见,被投诉人明知作为全球第一大社交网络公司的投诉人及其在先商标和商号。鉴于上述情形,被投诉人仍然选择以“facebookchina”作为主要可识别部分注册域名,意图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使相关公众认为建立在争议域名基础上的网站由投诉人开办,或与投诉人存在许可、赞助等关联关系,系投诉人在中国开通、专门面对中国用户的网站。
其次,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自称“脸谱科技”,意在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事实上,投诉人公司名称的相应中文翻译为“脸谱公司”,投诉人在互联网相关服务上拥有“脸谱”商标的在先商标权。众多中文媒体亦以“脸谱”或“脸谱公司”指代投诉人。被投诉人以“脸谱科技”自称,明显具有搭乘投诉人的恶意。
再次,被投诉人开发了名为“金融部落”的应用程序,上载至应用平台供用户下载。被投诉人为该款应用添加的描述或名称包括“facebook社交平台”和“com.llkj.facebook”。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明显为了误导相关公众,使其相信该应用程序由投诉人开发。
最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自称“脸谱科技”、提供应用程序等一系列行为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混淆。在“知乎问答”(互联网问答社区网站)上,有网友提问被投诉人是否与投诉人具有关联,其中部分网友将被投诉人的应用误认为由投诉人开发,并主张受到欺骗。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意在搭乘投诉人的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混淆会使被投诉人无偿侵占投诉人为其商标和商号所付出的投入,对投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被投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争议域名,因此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其他恶意的情形”的规定
在明知投诉人及其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在先商标和商号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仍将“facebookchina”注册为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投诉人自称“脸谱科技”、提供应用程序等一系列行为系蓄意制造混淆,意在搭乘投诉人的便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facebookchina.cn”不享有商标权、商号权等合法权益,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恶意行为。
鉴于以上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权益的侵害,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辩称:
1.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委托书形式存在瑕疵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投诉人系外国企业,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在领域外形成,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在领域内形成,应提交该授权代表签署委托书期间在中国合法停留的签证页、出入境章页、护照首页及签名页。
因投诉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被投诉人对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人资格及权限不予认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在未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的情况下,投诉书所载签字人汪正、沈盼以律师身份签署投诉书缺乏法律依据,由其签署的投诉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以上,由于委托书及投诉书形式存在瑕疵导致实体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投诉人基于《解决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作出的如下答辩,并不构成对投诉人上述之代理人资格和权限的确认。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不具有恶意
(1)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具有恶意
中文“脸谱”并未与投诉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提到“脸谱”,公众更多联想到的是中国传统艺术的脸谱化人脸。被投诉人采用中文“脸谱”作为商号,乃《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通用解释——“戏曲中某些角色(多为净角)脸上画的各种图案,用来表现人物的性格和特征”。公司英文名称用的是“Shenzhen Qianhai Lianpu Technology. Co.Ltd.”。“脸谱”在商标注册类别第45类“交友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交友服务”的商标权人为杭州快鱼科技有限公司,而非投诉人;投诉人在该类别的商标申请未被核准,目前法律状态为无效。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宣传、运营等内容也未有将其与投诉人产生联想及对应的故意。因此,对权利的保护不宜扩大到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2)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不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金融移动互联网产品提供者,主要产品为金融部落APP,专注于金融行业线上咨讯传递及线下联谊沙龙。与投诉人的服务受众及商业模式均不同,被投诉人尽到了一定程度善意的努力。
综上,被投诉人没有《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述的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行为。
3.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域名、商号或商标不具有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1)投诉人持有的域名、商标、商号在中国的现状
在I.E地址栏输入facebook.com,网页显示“无法显示此网页;重新加载”。打开www.baidu.com,在搜索栏输入“FACEBOOK中国为什么不能用”。其中,chinanews转载中青在线记者的文章,文中写道,中宣部副部长、国务院网信办主任鲁炜回应“为什么facebook等网站在中国无法访问”等问题时说:“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是不会变的,……,我们的底线是符合中国法律。……。我们不允许的是,既占了中国市场,又赚了中国的钱,还来伤害中国,这是我们不允许的。”言下之意,投诉人目前不能进入中国市场的原因是,不符合中国的法律。
(2)由于投诉人未依法获得中国市场的准入权,投诉人对“FACEBOOK”至今未在中国境内有任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意义的商业使用行为,互联网新媒体、传统媒体及社会公众对于投诉人“FACEBOOK”的宣传、报导和评论均非投诉人所为,投诉人提供的用以证明其知名度的证据不是《商标法》意义下的商标使用,不属于商业使用行为。投诉人从未实际使用“facebook”商标、商号,亦未举证证明其对“facebook”商标、商号进行了广告宣传,且不能提供“facebook”商标在中国作为知名商标/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可以证明“facebook”知名/驰名的证据。
以下就媒体的宣传、报导和评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从立法和司法实务加以定性:
遵照传统习惯,将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称为商标(主动)使用行为,与此相对应,将社会公众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称为商标被动使用行为。商标被动使用行为主要体现在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商标的宣传、报道、评论等方面。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界的观点是,商标被动使用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商标法律制度中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的否定态度:
《商标法》第32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由于“已经使用”和“商标”的主体都是同一个“他人”,因此,该条规定的商标是指“他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过的商标”,商标使用者就应当是商标被抢注人,从而排除了商标被动使用行为适用的空间。再如,《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条虽未规定商标使用的内涵,但在所有列举的商标使用方式中,无一不是经营者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它虽未明确排除商标被动使用行为,但也未给商标被动使用行为以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下称“《意见》”)对商标实际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第20条第2款规定:“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该《意见》将商标权人的实际使用扩大到“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按该规定,如果商标被动使用不违反商标权人的意志,可将其视为商标使用行为。该规定虽然间接承认了商标被动使用行为,但它需要转化为商标主动使用行为,反过来也就意味着商标被动使用行为并无独立的法律地位。
商标司法实务中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的否定态度:
在“索爱”商标行政诉讼案、“伟哥”商标民事诉讼案中,媒体和社会公众将索尼爱立信公司的“索尼爱立信”牌手机简称为“索爱”,将美国辉瑞公司治疗阳痿的药品“viagra”译为“伟哥”,这些商标别称经广泛的宣传报道后为世人熟知。
“伟哥”商标案的相关裁决书和“索爱”商标案的终审判决书,都认为根据《商标法》第31条(备注:新《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被抢注的商标应当由被抢注人自己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了使用,社会公众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不是经营者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不能因此而适用《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在“伟哥”案中,法院认为,“媒体的报道中虽然多将‘伟哥’与‘Viagra’相对应,但因上述报道均系媒体所为而并非辉瑞公司等所为,并非辉瑞公司等对自己商标的宣传。辉瑞制药公司也明确声明‘万艾可’为其正式商品名,并承认其在中国内地未使用过‘伟哥’商标。故媒体在宣传中将‘Viagra’称为‘伟哥’,亦不能确定为反映了辉瑞公司等当时将‘伟哥’作为商标的真实意思。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伟哥’为其未注册商标”。“索爱”商标案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被抢注的商标应当由被抢注人自己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了使用”,“这些报道、评论均非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所为。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未进行任何有关‘索爱’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等商业活动”,“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并不认同‘索爱’是其公司简称或者是其手机及电子产品的简称”。因此,索尼爱立信未将“索爱”作为商标进行商业性的使用,一审判决将相关公众和媒体对“索爱”的使用,等同于索尼爱立信的使用,缺乏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对权利的保护应首先考虑其在特定法域内是否符合该法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国情及公共利益,其次再重点考虑其是否具有相应的知名度,这是判断是否具有混淆近似性的关键,否则极有可能逾越权利的边界,对权利过度保护,从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由于投诉人在中国境内未依法获得市场准入权,也没有主动使用其域名、商标、商号的商业性行为,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上述证明力,因此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域名、商标、商号不具有混淆的近似性。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请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请求。
四、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鉴于被投诉人在答辩中首先提出投诉人代理人的资格问题,专家组将本案的审理分作两个部分,即先就投诉人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理,然后再从实质层面审理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和被投诉人的恶意问题。
专家组查阅了投诉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有投诉人就本案委托二位代理人的委托书,但未见到投诉人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两位代理人律师身份的公函。后投诉人代理人补充提交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公函。但被投诉人对此补充不予认可。
专家组认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通过投诉人与代理人间的授权委托书已经得以确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相关规则并未要求所有域外产生的证据必须经过公证认证,也未要求代理人必须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况且代理人是否以律师身份代理本案对于本案结果没有丝毫影响。因此,专家组接受投诉人代理人提交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证明其律师身份的公函,并承认本案投诉人代理人的律师身份。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各自所附证据材料以及补充材料,本案专家组就案件的实体部分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美国特拉华州州务卿2015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投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其中记载了投诉人的名称为“FACEBOOK INC.”,公司自2004年7月29日成立,到2015年8月10日止依旧合法存在。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6389502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9类,其中包括“用于上载、发贴、展示、陈列、标记、撰写、分享或在互联网或其他通讯网络上提供电子媒体或信息的软件”,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5926419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25类,其中包括“男用服装;女用服装;童装;衬衫;T恤衫;皮带(服饰用);茄克(服装);上衣;大衣;汗衫;宽松的上衣;紧身内衣(服装);乳罩;短裤;衬裤;裤子;裙;领带;围巾;班丹纳方绸(围脖儿);睡袍;睡衣;休闲装;短统袜;绒衣;背心;内裤(服装);服装带(衣服);围裙(衣服);帽;帽子;帽子(头帽);太阳帽;带肩带的女式长内衣(内衣)”,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5251161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5类,其中包括“提供与校园生活、广告张贴的分类安排、虚拟社区、社区网络、照片分享、时尚追踪有关的在线名录商业信息”,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5251162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8类,其中包括“为注册的用户传送与校园生活、广告张贴的分类安排、虚拟社区、社区网络、照片分享、时尚追踪有关信息的在线聊天室”,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6389501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8类,其中包括“在互联网或其他通讯网络上的音视频广播服务,包括上载、发贴、展示、陈列、标记和传输信息、音频和视频片断;为一般用户传输信息提供在线聊天室和电子公告板;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因特网聊天室;信息传送;电子邮件;电子通讯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6389503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42类,其中包括“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托管计算机站(网站)”,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4108117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脸谱”,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6类,其中包括“古玩股价;艺术品股价;珠宝股价;钱币股价;邮票股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房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股价;不动产管理;……”,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4108731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脸谱”,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42类,其中包括“计算机编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5251160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THE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5类,其中包括“提供与校园生活、广告张贴的分类安排、虚拟社区、社区网络、照片分享、时尚追踪有关的在线名录商业信息”,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5251159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THE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8类,其中包括“为注册的用户传送与校园生活、广告张贴的分类安排、虚拟社区、社区网络、照片分享、时尚追踪有关信息的在线聊天室”,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8414507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DEVELOPER GARAG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9类,其中包括“作为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用于便利社区在线服务、建立社区网络应用程序及恢复、上传、下载、接入与管理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8414526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DEVELOPER GARAG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41类,其中包括“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提供用户创作的或具有特定内容的在线电子杂志的出版;提供用户创作的或具有特定内容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安排和组织软件开发领域的在线及现场非商业性展览和活动”,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8414525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DEVELOPER GARAG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42类,其中包括“托管以注册用户组建团体和组织活动、参与讨论、加入社交、商务与社区网络社交的虚拟社区为形式的计算机站(网站);……”,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3149303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HOM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5类,其中包括“为买家和卖家之间的联络提供在线的商业中介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3149208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HOM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8类,其中包括“移动电话通讯;通过网络提供无线电广播;网络提供无线电广播;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3149207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HOM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41类,其中包括“通过互联网为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教学;教育;通过互联网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教育;提供培训;通过互联网为软件开发人员提供培训;娱乐;……”,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3149206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HOM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7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42类,其中包括“技术研究;科学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3149205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HOM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45类,其中包括“社交陪伴;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被投诉人在答辩中未提出异议。专家组推定这些证据均具有真实性。但投诉人提出的这些商标注册证中有一部分系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后颁发的。因此这部分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时或注册之前投诉人所享有的权益。在扣除这部分证据后,专家组依旧认定投诉人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时对“FACEBOOK”以及与“FACEBOOK”相关的标志在中国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另一方面,从投诉人提交的关于其主体资格的证据中,亦可得知投诉人商号为“FACEBOOK”。《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商号应当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得到保护,且没有申请和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并未对该条款予以保留,因此该条款对我国是有约束力的。由此推知,投诉人的商号“FACEBOOK”在我国也属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只是对作为商号的“FACEBOOK”的保护应按国民待遇原则。
关于被投诉人在答辩中提到的投诉人商标未曾自己使用,均属被动使用进而不存在权利的问题将在后文讨论。
2.关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标志与本案争议域名间的混淆性的认定
本案争议域名“facebookchina.cn”在结构上分作两级。其顶级域名“.cn”作为地区或国家域,代表“中国大陆”。其作为商业标志的区别性较之本案争议域名中的二级域名“facebookchina”明显较弱。而二级域名的构成又可分作两个部分,即“facebook”和“china”。由于“china”即“中国”,因此本案争议域名中最具区别作用的部分为“facebook”。“facebook”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标志“FACEBOOK”相比,其文字构成在不考虑字母大小写差别的情况下完全相同,没有任何差别。基于此,专家组认为,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足以导致混淆。故本案的案情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一份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的有关商标注册信息的网页打印件。该打印件记载了杭州快鱼科技有限公司在第45类商品上以汉字“脸谱”为图案注册了服务商标的相关信息。
被投诉人还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一份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的商标注册信息网页打印件。该打印件记载了投诉人在中国以汉字“脸谱”在第4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未获成功的信息。
专家组推定该二证据具有真实性,但同时认为该二证据最多只能证明,在第45类商品上本案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对由“脸谱”二字构成的商标拥有商标权,而投诉人在该类商品上未能以“脸谱”二字获准商标注册。然而,这些事实与被投诉人并无直接关系,不能说明被投诉人对“FACEBOOK”享有权利。即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享有受法律保护在先合法权益。况且,汉字“脸谱”与本案争议域名间的关系并非本案处理范围。基于上述情况,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故本案的案情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条件。
(三)关于恶意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其已经注册的相关域名的信息,其中包括“facebook.com”“facebook.org”“facebook.co”和“facebook.net”。所有这些域名的注册时间均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其中注册最早的是在1997年。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Alex公布的投诉人官网“facebook.com”访问量在全球网站中的排名证明。该证明记载,“facebook.com”网站在全球网站中的综合排名为第二,中文网站排名亦为第二。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新浪网站报道的投诉人官网流量在2009年全球网站排名第三的报道。comScore发布的2007年投诉人“facebook.com”网站排名第17,2008年排名第15的报道。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其2012年的财务年度报告。其中载明投诉人2012年6月的市值高达472亿美元,在全球的月活跃用户达10.6亿,日活跃用户达6.18亿。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其通过中国国家图书馆在2012年1月以“facebook”为关键词检索到的3500余篇有关投诉人的中文报道节选。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其以“facebook”为关键词通过百度检索的有关投诉人的信息的部分检索结果打印件。该打印件显示,检索到的结果超过1亿,且都直接与投诉人相关。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其以“facebook”为关键词通过百度新闻栏目查询相关信息的结果的网页首页打印件。其中显示,查询到的消息超过10万条,该页显示的全部信息均与投诉人相关。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被投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其中载明,被投诉人的成立时间为2014年2月26日。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199号公证书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了如下内容:第一,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本案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的主办者为投诉人。第二,本案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的行业新闻栏目中有若干关于投诉人的消息,其中包括“美国用户排行投诉人排名居首”之类。第三,知乎网站中关于被投诉人在本案争议网站中提供产品的用户讨论,其中有客户误将被投诉人当作投诉人的内容。第四,被投诉人在其给客户提供程序下载包时,将程序包命名为“com.llkj.facebook”。
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在网络浏览器中搜索投诉人网站www.facebook.com无法显示网页内容的网页截图。
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中国青年报记者陈璐、杨杰2014年10月30日采写的中宣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鲁炜就“为什么facebook等外国网站在中国无法访问”的解释。
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17号行政判决书。
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专家组推定前述证据具有真实性。
投诉人基于前述证据认为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是在明知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已经广为人知的情况下,为了借用投诉人的知名度发展其自己的客户的故意所为。
被投诉人则认为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投诉人的商标在中国内地从未被真正使用过。有关媒体的报道都不是投诉人自己的使用,且这种使用也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由于投诉人在中国境内未依法获得市场准入权,对权利的保护应首先考虑其在特定法域内是否符合该法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国情及公共利益,其次再考虑其是否具有相应的知名度,否则极有可能逾越权利的边界,对权利过度保护,从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专家组根据前述证据做出如下认定:第一,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FACEBOOK”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时在中国境内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尽管被投诉人提出,投诉人提交有关媒体报道的证据不能证明投诉人“主动使用”其商标“FACEBOOK”,但这些证据至少能够证明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和商号已经在中国境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第二,被投诉人作为一家生存于互联网空间的公司,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存在,且应当知道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和商号已经名满全球。第三,被投诉人在知道投诉人“FACEBOOK”商标和商号存在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回避措施,依旧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并直接投入使用;且在相关商业行为中使用与“FACEBOOK”相同的标志,确已造成普通公众的混淆。
另外,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对于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以下主张,专家组不予支持:第一,投诉人目前不能进入中国市场的原因是,不符合中国的法律。本案中,被投诉人并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投诉人存在不合法行为。况且域名作为本案争议的标的当属民事权益,正常情况下不会因为与权属关系无关的不合法行为致使域名的权利归属发生变化。如若投诉人果真因为存在不合法行为而致使其不能在中国境内使用其商业标志,而被投诉人趁机注册并使用其标志,并在中国境内造成误认,即造成普通网民将被投诉人误认为投诉人,法律上也不应当允许被投诉人继续使用可能造成混淆的标志,因为这显然有悖于正常公共秩序。第二,关于被投诉人提出的“被动使用”问题。“被动使用”的概念尚不是一个法律规范层面上的概念。在中国商标法中并未就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即使在中国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案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并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因此,专家组在本案中对于被投诉人依据“被动使用”的概念提出投诉人的商标在中国未曾使用的主张不予支持。退一步讲,在本案中即便不考虑商标问题也并不影响本案的结果,因为投诉人的商号在构成上与前述商标完全相同。即在不考虑商标的情况下亦可根据商号的保护的途径推导出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综合上述理由,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的行为显然存在试图利用投诉人在网络世界中的声誉,并借此发展其自己的客户的故意。这种行为当属有恶意的行为。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存在恶意。本案的案情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 裁 决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
2016年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face book”商标异议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注册“face book”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据此,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要求商评委撤销核准注册的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FACEBOOK”商标拥有人美国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胜诉。
该案体现了中国法院进一步大力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申请的司法实践的重大趋势。即,对于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中国法院可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2013年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予以制止。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正律师带领团队代理美国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取得了本案一审及二审的全面胜利。众多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以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法院网的报道。
网站链接:
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4/id/1847770.shtml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4/id/1847894.shtml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face book”商标异议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注册“face book”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据此,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要求商评委撤销核准注册的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FACEBOOK”商标拥有人美国菲丝博克公司胜诉。
2016年3月9日至10日,“国际专利论坛”会议在英国伦敦成功举行。北京东方亿思作为赞助商出席了此次论坛,与来自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精英进行了深度的交流。
在倡导知识创新的新形势下,为了提升专利代理行业服务质量,引导专利代理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作为独立第三方,连续4年举办 “中国专利代理行业综合实力评价”活动,并取得良好反响。
2015年评价活动成果分别以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形式展现。北京东方亿思在活动中被评选为三星代理机构,此次评选共诞生9家三星专利代理机构,27家二星专利代理机构,49家一星专利代理机构,另有147名专利代理人分获一、二、三星殊荣。评价活动组委会深入各地企业、专利代理机构等进行走访调研,在充分听取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评价体系进行了系统优化,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此外,北京东方亿思多位代理人被评选为星级代理人,名单如下:
三星代理人:肖善强。
二星代理人:李晓冬、李剑、孙洋、宗晓斌、林强。
一星代理人:王安武(Dragon)、鲁异(Harlem)、张永玉、赵艳、桑敏、董佳。
新闻链接:
东方亿思日前在美国硅谷成立了新的分公司,以应对中美日益增长的客户需求。为此,我司很高兴可以邀请到王燎腾博士加入 。王博士系从科研人员转为专利律师,精通中美知识产权业务。
在就任我司硅谷分公司管理合伙人之前,王博士在硅谷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他曾作为内部法律顾问于一家因特尔旗下的初创软件公司和一家顶尖全球科技公司任职(2010-2016),且曾在WSGR律师事务所及Dewey & LeBoeuf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6-2010),与导师Barbara Caulfield女士共事。在从威斯康星的麦迪逊来到硅谷之前,王博士在华盛顿特区联邦巡回法院的上诉法院实习(2006),师从Randall R. Rader法官。他也曾于明尼苏达的Fish & Richardson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诉讼。
在投身法律事业之前,王博士是一位热忱的科研人员,于麦迪逊的威斯康星大学,在博士导师Judith Kimble(前美国遗传学学会和发育生物学学会会长)及Marvin Wickens博士(前RNA学会会长)的指导下从事科学研究(1998-2004)。同样是在威斯康星大学,他在2005年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并且在权威的《自然》杂志上发表了他意外获得的重大发现,即种系和胚胎发育,脑功能,以及基因表现转译控制必需的酶家系。在清华大学读本科时,王博士师从周海梦博士,攻读分子酶学专业(1995-1997)。
技术效果作为技术方案的三要素之一是专利申请和审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专利申请、审查实践的复杂性和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技术效果展现出内涵丰富、立体的、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特质。本文对在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中出现的十一对技术效果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获得对技术效果的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并据此提出了六大建议,这些建议有助于申请人撰写一份高质量的专利申请书,有助于申请人正确理解对比文件和审查意见通知后作出高质量的意见陈述书,从而显著地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近日,国际著名媒体《知识产权管理》杂志(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公布“2016年知识产权之星专利业务排行榜”(IP Stars 2016 Patent Rankings)。Beijing East IP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区专利争议业务及专利申请业务上获得排名。
在过去的22年中,《知识产权管理》每年度均会历时近半年,对全球8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从业者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并以严格、公平为原则进行评估、排名,从而得出全面、权威的调查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