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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东方亿思成功举办全球专利组合管理成本控制与最佳实践研讨会

    2015-03-31

    2015年3月25日,北京东方亿思与美国欧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为期半天的研讨会,主题为“中国、美国、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的专利组合管理成本控制与最佳实践”。研讨会上,来自北京东方亿思、美国欧华律师事务所、Cullens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Cullens Patent and Trade Mark Attorneys)、中央国际法律专利事务所(Centr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 Law)和龙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Ryuka IP Law Firm)的律师们围绕着全球专利申请和保护措施的主题进行了两部分的讨论。

    第一部分议题围绕着“全球(多国)专利组合成本控制与获得”进行,参与讨论的有北京东方亿思的王安武副总经理与张震宇、美国欧华律师事务所的Andrew Schwaab、Cullens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的Matthew Lord、中央国际法律专利事务所的李东宰和龙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的龙华明裕。演讲者们介绍了有关中国、美国、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的策略和实践,并且分享了通过协调不同国家的专利申请来达到最佳成本控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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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参与讨论的有北京东方亿思的李晓冬总经理、美国欧华律师事务所的Andrew Schwaab与赵俨、Cullens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的Matthew Lord、中央国际法律专利事务所的李东宰和龙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的龙华明裕。这一部分的议题涉及不同国家对可专利主体的要求,包括各国最新的法律进展、借助软件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等。演讲者们概述了各国适用的法律及审查标准,然后通过举例的方式,讨论了同一组权利要求在不同国家申请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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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侵权案

    2015-03-25

    对生物领域涉及新蛋白质产品的发明,申请人为了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经常采用同源性结合功能或“包含”结合功能的方式来限定生物序列。但是,由于蛋白质一级结构与功能之间的关系具有高度不可预期的特性,这种限定往往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而不能获得授权或者导致专利被无效。因此,新蛋白质产品发明的保护范围及界定方式,一直是业内关注的重点。本案是生物领域专利权人在中国成功维权的第一案,明晰了新蛋白质专利的可授权边界(同时限定同源性、来源物种和功能),为后续类似案件的申请以及确权和侵权判定提供了很高的指导价值。

  • 北京东方亿思与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签署捐赠合作协议

    2015-03-23

    2015年3月20日,北京东方亿思与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JMLS)签署捐赠合作协议,将业已稳固的合作关系带到全新的高度。根据协议,北京东方亿思将向JMLS的中国知识产权资源中心捐资,并通过联合举办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项目、奖学计划以及活动,来推动中美知识产权界的交流与理解。

    根据协议,北京东方亿思将与JMLS在以下方面展开合作:1)北京东方亿思将继续接收JMLS学生来华驻北京东方亿思完成知识产权相关实习活动,以更好的理解中国法律以及知识产权体系;2)JMLS将为北京东方亿思的知识产权律师开设美国知识产权培训项目,以使项目参与人更好地学习并掌握美国法律以及知识产权体系的特点;3)JMLS与北京东方亿思将共同举办中美双边知识产权活动,包括将在美国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模拟法庭庭审、将定期在中国及美国举办的中美知识产权对话活动、以及面对中美知识产权界举办的知识产权专题演讲活动;4)北京东方亿思将为在JMLS学习知识产权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国学生提供奖学金。

    北京东方亿思与JMLS深信,由此建立的合作关系在增进双边知识产权事务合作的同时,将提供促进国际间商业合作的通道,由此将为形成有益于亚太及世界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础有所助益。JMLS 的校长John E. Corkery与北京东方亿思董事长高卢麟博士签署了捐赠合作协议。来自JMLS的尊贵客人,包括董事局主席Leonard Amari先生、Dorothy Li教授、以及中国知识产权资源中心主任Arthur Yuan教授,以及北京东方亿思的副总经理王安武以及合伙人汪正,共同见证了此次签字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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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溴化替托品单水合物晶体专利无效案

    2015-03-18

    对于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审查指南》中对于“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不相接近、有新颖性的化合物”和“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化合物”提出了“具有一定用途和效果”和“具有预料不到的用途和效果”两种不同的要求。这使得“结构是否接近”的判断在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中出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案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在结晶型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中,“结构接近的化合物”仅特指该化合物必须具有相同的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而不涉及微观晶体结构本身的比较。在晶体的创造性判断中,微晶结构本身必须结合其是否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一并考虑。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侵权案

    2015-03-11

    当专利权利要求被授权以后,社会公众将根据该规定和专利权利要求的用语来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决定采取何种经营策略。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出于各种原因未能恰当地选择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选择了保护范围相对较小的封闭式权利要求,将导致其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在维权时无法达到预期的保护范围。本案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对于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组合物中仅包含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但是也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杂质,辅料并不属于杂质。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糖尿病治疗药物的确权案

    2015-03-04

    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程序中,申请人/专利权人可能会补交实验证据以证明该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目的和/或达到预期的效果,或者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何合理、客观地认定申请日后提交的实验数据,对于恰当地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十分重要。本案亮点在于明确了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欲通过提交对比实验数据证明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时,法院接受该数据的前提是该实验数据应当针对在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的技术效果。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丙型肝炎抑制剂化合物

    2015-02-25

    从丙型肝炎抑制剂专利复审请求案看补交实验数据是否可被接受以及他国审查结论对我国案件审理的影响。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微型履带灵巧型农用机侵权案

    2015-02-18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专利法的如上规定,一方面,赋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尚未执行或者履行完毕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以追溯力,保障被指控的专利侵权人、专利被许可人以及被转让人的正当利益,防止专利权人籍无效专利获得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履行完毕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无效宣告审查请求决定没有追溯力,维持已经形成并稳定化的社会秩序。由于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以该专利权为基础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所确定的利益本不应由专利权人获得。因此,可以认为前述规定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追溯力为原则,以无追溯力为例外。在判断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于专利侵权判决有无回朔力的关键,在于判断法院侵权判决已执行的时间点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时间点的先后。本案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时间点的确认。

  • 副总经理王安武先生在“2015创新中国论坛”上发表演讲

    2015-02-13

    2015年1月18日,我司副总经理王安武先生应邀在“2015创新中国论坛”上演讲。创新中国论坛自在上海世博中心创办以来,已经成为联络创新与投资领域的平台,其要点在于促进新型工业健康、动态的创新型生态。王安武先生与高智(Intellectual Ventures)公司中国区总裁严圣、联合利华中国(Unilever China)专利部总负责人王鹏、ARCH Venture Partners投资公司前合伙人Louie Liu先生一起,进行了主题为“知识产权转移和知识产权商业化”的讨论。该讨论由科律律师事务所(Cooley LLC)的合伙人Patrick Loofbourrow先生主持。

    随着中国逐渐成为世界创新的新动力,随着初创公司与跨国企业之间建立起越来越多的技术合作关系,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在讨论中,演讲者们与来自东西方创新、投资领域的实践者们分享了他们在知识产权商业化和货币化方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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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依职权审查的首次运用

    2015-01-28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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