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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卢麟博士访谈节目在央视新闻频道播出

    2016-01-20

    2016年1月1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19:30分播出的《今日话题》栏目中播出了题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话式专访节目。

  • 高卢麟博士受邀出席中欧两局合作三十周年国际研讨会

    2015-11-27

    2015年11月26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在北京共同举办中欧两局合作三十周年国际研讨会。

  • 【商标】法院认定“FREDDIE MAC”与“房地美”构成近似商标 —— 对应关系对中英文商标近似判断的影响

    2015-11-11

    2015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定第36类上的被异议商标“房地美”与第36类上的引证商标“FREDDIE MAC”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汪正律师及张妍律师代理异议人联邦家庭贷款抵押有限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 2015116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每周速评”栏目推出该案点评。

    法院认定“FREDDIE MAC”与“房地美”构成近似商标 —— 对应关系对中英文商标近似判断的影响

    因认为河南七都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七都公司)在银行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房地美”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在金融类服务上的英文商标“FREDDIE MAC”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美国联邦家庭贷款抵押有限公司(下称联邦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行(知)终字第1469号判决,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6554134号“房地美”商标,由七都公司于2008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信用社、银行等服务上。

    2010年6月,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2010年9月,联邦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联邦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于2012年6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联邦公司的复审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联邦公司还主张,“FREDDIE MAC”是其公司的简称,被异议商标损害了联邦公司在先商号权益。另外,引证商标经过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联邦公司驰名商标的翻译。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1287307号“FREDDIE MAC”商标,由联邦公司于1998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1996年6月被核定使用在第36类抵押贷款和以抵押为担保以及与抵押相关的债券方面的金融服务上。

    2013年10月,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七都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一审判决驳回了七都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七都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房地美”是“FREDDIE MAC”的一种翻译形式,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且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被异议商标“房地美”与引证商标“FREDDIE MAC”对应的中文翻译“房地美”完全相同。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对应中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考虑到引证商标中文翻译“房地美”具有较强显著性,且其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联邦公司存在某种联系。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行家点评:

    夏志泽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关于“房地美”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七都公司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房地美”,与联邦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FREDDIE MAC”,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理由主要有4点:第一,“房地美”是“FREDDIE MAC”的一种翻译形式,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第二,“房地美”与“FREDDIE MAC”的对应关系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第三,引证商标的中文翻译“房地美”具有较强显著性;第四,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金融服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联邦公司存在某种联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的上述4点理由是相互关联的:第一,“房地美”是“FREDDIE MAC”的对应中文翻译之一,这是判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关键。第二,一定的知名度是判断“房地美”与“FREDDIE MAC”具有对应翻译关系的事实基础,这种知名度是指两商标对应翻译关系的知名度,而不仅仅是“FREDDIE MAC”的知名度。第三,正因为“房地美”与“FREDDIE MAC”的对应翻译关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所以“FREDDIE MAC”商标的显著性才能扩展至其对应的中文翻译“房地美”。第四,“房地美”与“FREDDIE MAC”对应翻译关系高知名度的结果,是使“房地美”与“FREDDIE MAC”同时使用在金额服务等服务上时,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认为“房地美”与“FREDDIE MAC”的权利人联邦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这是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的实质要件。如果“房地美”与“FREDDIE MAC”不具有对应关系,或者其对应关系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FREDDIE MAC”商标的显著性无法传递至“房地美”,相关公众看到“房地美”时不会想到“FREDDIE MAC”,即不会认为“房地美”与联邦公司有关,那么“房地美”与“FREDDIE MAC”便不构成近似商标。

    傅凤喜 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该案争议焦点是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近似判断。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分析它们是否形成了对应关系以及对应关系的程度。如果外文商标是中国公众熟悉的英文单词,中文商标又是该英文单词常用的翻译,很容易判断它们形成了对应关系。如在先外文商标是“TOMORROW”,在后申请的中文商标是“明天”,在无特殊情况下,将两者判为近似商标应无争议。

    在“小黑裙”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LA PETITE ROBE NOIRE”商标不构成近似,原因是引证商标是法文商标,虽然可以翻译为“小黑裙”,但我国普通消费者对法文熟悉程度不高,绝大部分消费者无法识读法文,也不知晓该法文商标的中文含义,只会将其作为字母组合识别,不会与中文“小黑裙”相对应。在第4193634号“宝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商评委与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BREGUET”早已成为钟表行业的世界知名品牌,在我国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宝玑”作为引证商标“BREGUET”的主要中文译名在我国已被广泛采用,两者在我国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故应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上述案例均说明对应关系对于判断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近似与否的重要性。

    该案中,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收集并提供了大量其在我国媒体的报道,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FREDDIE MAC”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经常与“房地美”同时使用,两者形成了对应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该案也给外文商标权利人提了个醒。在进入我国市场时,外文商标权利人最好同时注册外文商标和中文商标。如果使用却不注册,无疑会将中文商标置于被抢注的境地。

    丁斌 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中外文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而判断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是否近似,要根据中文与外文是否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以及对应关系的程度进行判断,而其判断的两大因素是音译和意译。

    音译受到较多的限制,认定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难度较大。而意译受到不确定性的因素也很多,一个英文单词,并不可能有唯一的与之相对应的中文词汇;同样,一个中文词汇也可以对应很多英文单词。所以,中文和英文是否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判断需要多重考虑。

    而若判定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是否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而构成近似,除了考虑音译及意译两大因素外,还应该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就该案而言,早在被异议商标“房地美”申请注册日前即2008年2月,引证商标“FREDDIE MAC”已经与“房地美”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而为了证明这一关系,联邦公司提交了大量诸如新浪财经、人民网等权威媒体的相关报道,其中显示“FREDDIE MAC”可译为“房地美”。而上述证据的形成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在此期间我国相关公众已经将“FREDDIE MAC”与“房地美”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

    二审法院也正是依据现有证据认为,“房地美”是“FREDDIE MAC”的一种翻译形式,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且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房地美”与引证商标“FREDDIE MAC”对应的中文翻译“房地美”完全相同,两者构成近似商标。

    来源:2015年11月6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

    网站来源: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8425

  • “中欧专利对话”研讨会在法国里昂成功举行

    2015-10-08

    2015年10月8日,由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卢麟基金会组织的题为“中欧专利对话——中国专利制度”的小型研讨会在法国里昂索菲特酒店成功举行

  • 【商标】中文标识与英文标识的对应关系

    2015-09-24

    对于英文商标、姓名、企业名称等英文标识,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与其对应的中文商标如何保护。一方面,英文标识持有人出于种种原因在一定时期内并未赋予该英文标识对应的中文标识,或者未及时将对应的中文标识进行商标注册。另一方面,英文标识持有人确实将相应的中文标识与英文标识一并进行了商业使用,或者该中文标识存在被动使用的情形,比如,媒体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使用该中文标识指代英文标识及其持有人,公众、用户也形成某些常用的称谓,曾经的经销商等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一并使用英文标识及中文标识且均指向英文标识持有人。在此情形下,针对第三方主体未经授权将该中文标识进行商标申请注册或商业使用的行为,英文标识持有人如何证明中文标识与英文标识构成对应关系?本文旨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建议。

  •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三位律师/商标代理人当选为2016-2017年国际商标协会(INTA)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5-09-23

    在2015年9月刚刚结束的国际商标协会(INTA)专业委员会选举中,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Beijing East IP Law Firm)/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East IP Ltd.)的三位律师/代理人当选为2016-2017年国际商标协会(INTA)三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 高卢麟博士获得《China Law & Practice》杰出成就奖

    2015-09-18

    2015年9月17日,《China Law & Practice》公布了其2015年法律大奖获奖名单,北京东方亿思董事长高卢麟博士因其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专利体系的卓越贡献,获得杰出成就奖(Outstanding Achievement Award)。

  • 【商标】从商标侵权案例看楼盘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2015-08-05

    从2002年“百家湖·枫情国度”案开始,涉及楼盘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案件引发关注。如何处理楼盘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冲突问题,理论界、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结果迥异。2012年12月,最高院就一件“星河湾”案已作出再审裁定。2015年6月,最高院公开了另外三件“星河湾”案再审判决,上述案件于2013年提审、2015年2月方才作出判决。至此,相关争议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定论,楼盘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得以基本解决,但并未彻底解决。本文主要讨论楼盘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即,楼盘相关商品、服务对应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项目以及与楼盘相关的商品、服务的相同类似判定问题。

  • 中国互联网电子数据研究院揭牌成立,高卢麟博士出任院长

    2015-07-31

    2015年7月21-23日,2015(第十四届)中国互联网大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闭幕论坛上,中国互联网电子数据研究院揭牌成立。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权律师事务所董事长、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卢麟博士出任研究院院长,并在成立仪式上致辞。

    中国互联网电子数据研究院是 中国互联网协会从事互联网领域法律与政策研究的重要机构之一,暂设立二级分支机构三个——电子数据法律委员会、电子数据公证委员会、电子数据实践应用与技术委员会。研究院将立足于互联网电子数据法律政策研究前沿,通过课题研究、行业调查、技术支撑、会议组织 等 方式 开展互联网电子数据法律、政策、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决策、司法审判、产业发展、行业自律等提供支撑。

    中国互联网协会官方新闻:

    http://www.isc.org.cn/zxzx/xhdt/listinfo-32422.html

    高卢麟博士致辞全文:

    (来源:http://news.yesky.com/58/81483058.shtml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出席2015年中国互联网大会暨中国互联网电子数据研究院成立仪式。

    下面由我简单地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中国互联网数据研究院的相关情况。

    当前,全球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学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 正在蓬勃发展。国际产业分工的格局不断地重塑,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巨大的挑战。在新形势下,国家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大力推动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持续助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外贸竞争优势等方面的一系列的重大战略措施。今年7月4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对外公布,“互联网+”再次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以及全联网,新型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传统的互联网结构和资源配置使用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数据所承载的人身财产信息呈现爆炸式增加的趋势。

    研究电子数据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最重要的技术特征之一。在司法领域,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日益频繁,顺应时代的发展,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相继创立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对电子类数据证据做出一些错误的界定,全国人大正在向社会各界征求《网络安全法(草案)的意见》,该草案对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加密等措施都予以了规定,规定更加凸现了电子数据规范性的重要意义,为适应这个新的形势的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通过成立中国互联网电子数据院的决定。这个新的研究院将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积极推进互联网电子数据研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平台搭建、合作交流等方面的优势,采取行政、技术、法律相结合的各种手段。号召和引导广大互联网企业不断地完善网络数据和技术的使用标准。促进电子数据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电子数据交换的诚信、安全和合法,规范虚拟社会,加强电子数据人才的培养,建立加强电子数据安全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研究,净化网络空间,营造良性的虚拟生态环境,发挥电子数据在行业治理工作中的作用,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网络服务。

    中国电子数据研究院的分工由我担任院长,日常工作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作为常务副院长,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生)作为研究院的秘书长。研究院下设:1、电子数据发布工作组。2、电子数据公证工作组。3、电子数据实践应用与技术工作组。4、电子数据培训工作组。今天很荣幸地能够和在座的各位领导、来宾一起见证中国互联网电子数据研究院揭牌的重要时刻。

    电子数据是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我们欢迎各部委、各省市及各有关互联网企业、学校、研究单位积极地参加和支持,献计献策,共同来搞好这项工作,我们期待中国互联网电子数据研究院在协会已有的资源基础上,在大家有力的支持和协助下,不断开拓,取得新的成绩。

    谢谢大家!

  • 【商标】楼盘相关商品、服务的相同类似判定

    2015-07-15

    如何处理楼盘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冲突问题,理论界、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结果迥异。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一件“星河湾”案已作出再审裁定。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了另外三件“星河湾”案再审判决,上述案件于2013年提审、2015年2月方才作出判决。至此,相关争议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定论。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讨论与楼盘相关的商品、服务的相同类似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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