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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04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以吴仪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立。

    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中国受理三种专利申请35万余件,受理商标申请76万余件。版权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果。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时期。公安、文化部门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卓有成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进一步开拓和发展。

    一、中国政府进一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2004年,国务院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等十二个部门组成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任组长。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领导并统筹协调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在工作组的统一部署下,中国建立了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了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工作组还就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卓有成效地开展了相关工作。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开展日常工作和专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2004年6月20日至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山东考察时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集中表现在一流的技术、一流的产品。他指出,要从实现国家繁荣昌盛和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鼓励我国的优秀企业争创世界顶级品牌。

    1月13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经济能否真正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能否加快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快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取决于我国的企业能否尽快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尽快提高创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的能力”。她强调指出,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服务。

    4月2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高级研讨会上,吴仪副总理书面致词。吴仪在致词中说,中国愿意学习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借鉴其他国家政府、企业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做法,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切实加强执法和保护能力建设,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吴仪还指出,中国政府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合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态度是坚决的。

    8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方案指出,为了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8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长吴仪指出,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坚决打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这一战役,遏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率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十余名委员视察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9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委会汇报工作。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分别陪同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分赴有关省区进行专利法执法检查。

    12月22日,为了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大幅度降低了刑事责任门槛,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从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和10万元降低为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由5万元降低为3万元;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条文中易引起分歧的术语也做了规定,解决了关于“进出口侵权”和“在线盗版”的法律适用问题。此外,新的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触犯不同罪名时的处罚原则,降低了单位犯罪的标准,增加了共犯的规定。

    知识产权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中国司法机关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专利工作又有新发展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353,807件,比上年的308,487件,增长14.7%。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际申请1,592件,共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请求书518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534件。

    3月17日,中国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00万件,与第一个100万件历时15年相比,第二个100万件仅用了4年零两个月时间,实现了专利申请的跨越式发展。3月12日,中国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式开通,截至12月31日,共受理电子申请4239件。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2,284,925件,其中国内申请1874358件,国外申请410567件,分别占总量的82%和18%。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190,238件,比上年的182226件,增长4.4%。其中国内专利授权151328件,比上年的149588件,增长1.2%;国外专利授权38910件,比上年的32638件,增长19.2%。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总量为1255499件,其中国内1093268件,国外162231件,分别占总量的87.1%和12.9%。

    2004年专利申请与授权的特点是:

    (1)与上年相比,专利申请与授权的增长势头趋于平稳。三种专利申请总量同比增长14.7%,比上年的22.1%下降7.4个百分点,三种专利授权总量同比增长4.4%,比上年的增长率下降较多。

    (2)发明专利申请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从申请的数量来看,全年共收到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130,133件,比上年增长23.6%,连续五年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从国内外构成来看,全年国内申请65,786件,国外申请64,347件,维持了2003年以来国内申请高于国外申请的局面。

    (3)外观设计的申请总量首次突破10万件,年申请量居世界第一,其中90%以上是国内申请。

    (4)国内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为主,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到国内专利申请总数的23.6%,该比例高于上年,这表明国内专利申请的质量有所提高。

    (5)发明专利授权量进一步大幅增长。2004年全年发明专利授权49,360件,比上年增长32.9%,发明专利审查积压状况进一步缓解。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审请求2768件,比2003年增加了955件,增长了52.7%。其中,涉及对审查部门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和对发明专利权的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2744件,占当年请求总量的99.1%;全年复审请求审理结案1447件。截至2004年底正在审理的复审请求案件为2561件。全年受理无效宣告请求1904件,比2003年增加了91件,增长了5%。全年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结案1667件。至2004年底正在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为1817件。

    据统计,2004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纠纷1,455件,结案1215件。受理冒充专利行为案件1983件,结案1934件,受理假冒他人专利案件345件,结案343件。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244件,予以登记公告并发出证书205件。截至2004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682件,予以登记公告并发出证书571件。

    三、商标保护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2004年,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大幅增长,各类商标申请的总量达76.2万件,比2003年(59.9万件)增长16.3万件,增幅达27.16%。其中商标注册申请量增幅尤为明显,商标注册申请量达58.8万件,比2003年增加13.6万件,增幅高达30.04%,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2001年的2.17倍,仅三年便翻了一番还多。中国的各类商标申请总量和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三年居世界第一。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累计总量已达355.6万件。

    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587926件,其中国外申请首次超过6万件,达到60335件(其中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 15396件),占总申请量的10.26%。

    商标局受理续展商标申请25,049件,受理异议商标申请14,667件,受理变更商标申请51270件,受理转让商标申请54946件,受理注销、撤销商标申请6827件,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18043件。

    商标局共审定商标244852件,核准注册商标266619件,办理变更注册商标43916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58013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23964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43725件,办理商标异议裁定2120件,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21262件。

    2004年,商标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依法认定驰名商标153件,其中有注册商标151件,未注册商标2件;有中国企业商标125件,外国企业商标28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全年共收到商标评审申请10144件,其中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和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8060件,占总申请量的80.5%;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1978件,占总申请量的19.5%。全年,商标评审委员全年共审理商标评审案件6305件,其中审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和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6043件,占总审理量的95.84%;审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262件,占总审理量的4.16%。全年应诉法院案件111件,其中商标评审委员上诉案件48件。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进一步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先后开展了四次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了一批商标大案要案,有效保护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据统计,2004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1851件比2003年增加38.31%,其中涉外商标案件5494件,比2003年增加了1.6倍。在查处的51851件违法案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1680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0171件,比2003年增加了51.66%,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3895.18万件,收缴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工具280781件,没收、销毁侵权物品5638.53吨,罚款2.68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96件,涉案人员82人。

    在“4·26”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之前,商标局统一部署北京、上海、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七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据统计,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七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3.6万余人次,检查各类企业、商场、市场和商标印制企业10.6万多户(个),立案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280余件,查封或扣押各种侵权商品240余万件(套)。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下半年开展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据统计,在三次集中整治行动中,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4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3828件。共没收侵权商标标识2528.9万件(套),没收专门用于制造侵权标识的工具10.3万件(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2308.2万件,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2.9万件(套),罚款人民币1.6亿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75件,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人员43人。

    四、版权保护工作取得全面进展

    2004年是版权保护工作不平凡的一年,国务院将“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列为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制定了为期一年的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打击侵权盗版工作成为方案的重点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以北京、广东、湖南和四川四省(市)为重点的“春季专项整治行动”中,四省市共查处从事贩卖盗版光盘活动的经营户近5000家,收缴盗版光盘200余万张(其中盗版软件70余万张,盗版音像制品130余万张),取缔无证经营店档、摊点310个,打掉盗版制作地下窝点8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5件;在“秋季打击盗版教材教辅专项治理行动”中,全国共查处盗版教材教辅案件2300多起,收缴盗版教材教辅读物900多万册;在9至11月开展的“软件盗版专项整治”行动中,安徽、山东、四川等十个省市收缴了977,038张盗版软件光盘,对145家违法经营单位或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取缔了47家经营单位,查获1个地下窝点。

    据统计,2004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受理案件9691件,结案9499件,结案率为98.02%。其中处罚7986起,调解1363起,移送司法机关101起。共收缴各类盗版品8505万余件,其中查缴的盗版图书1869万余册,盗版期刊182万余册,盗版音像制品3937万余盘,盗版电子出版物1921万余盘,盗版软件552万余张,其他各类盗版品42万余件。

    2月,国家版权局组织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针对电影《恋爱中的宝贝》的侵权盗版行为,为促进国产电影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10月,国家版权局向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出了集中查缴《怪物史莱克2》盗版音像制品的通知,对重点地区加强了督查;11月,国家版权局对北京、天津两家光盘厂非法复制侵犯美国微软公司软件〈联想操作系统恢复光盘〉案进行了行政处罚。这些重点案件的查处,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好的反响。

    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一个月时间内,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报告会、座谈会、街头宣传、签名活动等形式宣传版权保护对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及时反映整顿市场秩序工作的重大举措和最新成果,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在此期间,国家版权局与中央电视台及新闻出版报、搜狐网站合作,成功举办了覆盖报纸、网络、电视三种媒体的“著作权知识竞赛”,形成了较大的版权保护宣传声势,取得了良好效果。

    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法定许可付酬制度、作品自愿登记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2004年,全国各出版社共引进各类版权11746项,其中引进图书版权10040项;全国输出各类版权1362项,其中输出图书版权1314项,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

    五、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2004年,中国海关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正式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加强与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进一步加大了边境执法力度,有力地打击了国际贸易中的侵权行为。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

    为了保证新《条例》的有效实施,海关总署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新《条例》中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国际注册商标的备案、担保金的收取和退还、权利人对有关费用的承担等问题。随着一系列法规规章的出台,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为了更好的为进出口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信息服务,方便备案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9月,海关总署推出了新开发的《知识产权网上备案和查询系统》,该系统具备备案信息查询、备案申请的提交、备案信息的管理等功能,知识产权备案工作的公开化、智能化程度进一步得到提高。2004年,海关总署共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1,350件,其中商标权795件,专利权532件,著作权23件。

    全国海关采取多种措施,在全面加强对商标、版权、专利和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的同时,针对不同口岸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充分利用风险分析等手段,加大了对进出口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2004年,全国海关共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1051起,案值8418万元人民币,与2003年相比,分别增长了39%和23.8%。其中出口案件1027起,案值8352万人民币,进口案件24起,案值65万人民币。侵犯商标权案件1009起,案值7877万人民币;侵犯专利权案件26起,案值529万人民币;侵犯著作权案件16起,案值12万人民币。

    为了打击假冒侵权违法活动,海关加强了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合作。针对加工贸易环节侵权严重的现象,全国海关加强了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监管,并联合工商部门,对从事假冒产品生产的加工贸易企业予以查处。9月15日,广州市某公司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向广州海关申报出口塑料制发饰品一批,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标有“凯蒂猫图案”的18.48万个发饰品及未申报标有“KITTY”标识的7,200只钱包,涉嫌侵犯株式会社三里的商标权。广州海关及时联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联合行动计划,查封了该公司正在生产的涉嫌侵犯株式会社三里所有的“HELLO KITTY”及其图案商标的发饰品共22800条和生产涉嫌侵权饰品的模具一批。

    中国海关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境内外执法合作。多次通过日本海关、澳大利亚警方以及世界海关组织亚太情报中心等提供的情报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2004年,粤港海关共举行了三次联合执法行动。在最近的一次联合行动中,深圳海关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2宗,查获侵权手机2000多部、侵权手袋20000多个、盗版光盘千余张,案值100多万元,有力打击了粤港两地间进出口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海关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宣传工作。“4.26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期间,全国海关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开展对外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六、大力打击走私盗版,促进音像市场发展

    2004年,文化部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大力挤压走私盗版空间,促进音像市场发展。据统计,2004年全国文化市场稽查管理部门检查音像经营单位555,368家次,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1.54亿张(盘),为历年来查缴数量最多的一年。

    2004年7月15日,文化部与辽宁省文化厅、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查办了“7·15特大违法音像经营案”,查缴盗版光盘58万张,3月19日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7·15案犯罪嫌疑人及另2名同案犯抓获。7月19至20日,广东省和广州市文化稽查机构先后破获两起特大违法音像经营案件,分别查获以美国大片为主的各类违法音像制品107万和157万盘,查缴违法音像制品封面50余吨。9月中旬,又端掉6个储存违法音像制品的仓库,收缴违法音像制品60多万盘。10月10至12日,文化部和河南省文化厅在郑州市查获一批地下仓库,查缴非法音像制品50多万盘。

    7月,文化部连续下发通知,紧急动员全国各地文化市场稽查管理队伍,严厉打击电影《十面埋伏》的违法盗版的音像制品。全国共查获10余个版本的盗版《十面埋伏》约5.3万张。由于动员及时,行动迅速,各级文化、公安部门基本控制了市场局面,“高清晰”版本的盗版《十面埋伏》一直未能上市。

    12月,文化部下发查缴目录,指导地方文化部门的稽查工作。严厉打击电影《天下无贼》、《功夫》、电视剧《汉武大帝》等具有较高市场号召力的违法盗版的音像制品。

    10月开始,一种名为DVD压缩碟的违法盗版的音像制品大规模冲击音像市场,导致正版音像制品尤其是电视剧和电影的销售急剧下降。文化部于11月3日发出《关于立即开展音像市场治理冬季行动,严厉打击DVD压缩碟的紧急通知》的明传电报,要求各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坚决打击盗版DVD压缩碟,坚决收缴盗版DVD压缩碟等各类违法音像制品。各地迅速行动,广东、四川、湖北等地有较大收获,其中仅广东一地就查获盗版DVD压缩碟300多万套,为经营单位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

    5月下旬,为了提高广大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结合音像市场特点,文化部与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组织开展了以“尊重知识,拒绝盗版”为主题的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广大青少年自觉抵制盗版,提高辨识真伪能力,在青少年中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消费观念。6月以来,文化部、教育部等大力清理整顿校园周边文化市场,坚决打击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音像制品,严禁公开播放、销售、出租和通过网络等形式传播含有色情、淫秽等内容的音像制品。

    2004年,文化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对进口音像制品著作权的授权使用、内容审查、出版发行以及版权贸易合同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变相进口、平行进口音像制品,禁止同一音像制品在同一授权期内以不同载体(如录像带、VCD、DVD等)或不同录制格式授予不同单位分别进口,节目授权使用期应在三年以上。此通知发布后,音像进口关系逐步理顺,进口秩序更加规范。

    七、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

    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扫黄”“打非”行动,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共破获侵权盗版案件3万余起,收缴非法光盘生产线21条,收缴侵权盗版出版物1.3亿余件,会同有关部门取缔非法印刷窝点2,960余家。

    公安部加大了大要案件的重点督办力度,先后督办了重庆市“6.7”制贩盗版出版物案、北京市“5.28”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案、广东省广州市“7.26”制贩盗版光盘案等7起大要案件,协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加大侦办力度,抓捕涉案犯罪嫌疑人员。河北、江苏、江西、山东、河南、广东等地公安机关相继继破获了“左春进制贩盗版出版物案”等一批侵权盗版案件。据统计,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先后破获1000余起侵权盗版大要案件,江苏“9.26”特大教辅读物侵权盗版案、广州“3.05”制贩淫秽、盗版出版物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因犯有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已分别被判处1年零4个月到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继续发挥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主力军的作用,运用多种手段,强化侦查工作,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盗版违法活动。全年,公安机关共查获21条非法光盘生产线,使全国自1996年以来查获的非法光盘生产线总数达到200条。其中,广东省公安机关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15条,江西省在一起案件中查获4条,湖南省也查获了2条非法光盘生产线。

    公安机关会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加大了对出版物市场的检查力度,收缴了大批淫秽、盗版出版物。特别是针对下半年出版物市场出现的高压缩比盗版HDVD光盘的情况,公安机关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收缴行动,收缴了一批盗版光盘,挖掉了一批制贩盗版光盘的窝点。特别是7月26日,广东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在广州市番禺区查获了5个储存盗版光盘的窝点,从中收缴盗版光盘570余万张。

    八、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卓有成效

    2004年,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在全国范围大力普及新品种保护知识,提升自主品种权数量,加大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品种权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卓有成效。

    2004年,农业部受理品种权申请735件,比2003年增长了近30%,授予品种权75件。自1999至2004年,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2,046件,授予品种权503件。2004年,国家林业局共受理国内外品种权申请36件,其中来自法国、美国、德国的申请19,授予品种权16件。

    农业部在6个省市开展第二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试点工作。通过两年试点,第一批6个试点省品种权申请量达到650件,占全国申请总量的1/3,农业系统人员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工作得到加强。

    据17个省市的调查统计,自1999至2004年,农业行政部门共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299件,假冒授权品种案件564件,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农业部组织研制了11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为进一步扩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规范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奠定了基础。农业部在河南省洛阳市举办了“首届全国农作物授权品种展示暨品种权交易会”,近300家育种企事业单位约500人参加会议。会议组织了授权品种田间展示,举行了品种权发展战略论坛、品种权展览与交易等活动。会议的召开,不仅深入宣传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还展示了五年来我国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品种权保护成果,为品种权交易提供了平台,促进了新品种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苏铁属、榆属、含笑属、继木属、黄栌属、枸杞属等32个植物属为第四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国家林业局通过促进测试中心、分中心、实验室基建立项,筹建专业测试基地,启动制定测试指南及相关植物属(种)的已知品种数据库等工作,启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的建设。

    截至2004年底,国外向国家林业局递交的品种权申请已有64件,为了对这些品种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国家林业局向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购买了20多份测试报告。

    6月12至13日,农业部与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共同举办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的优势暨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合作会议”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数据处理技术会议”,会议的成功举办促进了我国与UPOV及其成员国间的交流,使我国种业界更多的人员了解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与1991年文本的区别以及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及数据处理技术。

    6月14日,国家林业局举办了首次全国花卉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来自全国10多个省(市)花卉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20多家花卉龙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通过并最后形成了对我国花卉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建议。

    九、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升

    经过近30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日益加大,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保护三大职能,其中民事司法保护在整个司法保护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同时,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比较健全。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各省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许多其他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个别基层人民法院均建立了专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就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2000年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

    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统一了技术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中国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实行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已经分别指定了49个、34个和43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这类案件的一审法院,布局基本合理。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也均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2004年全国90.76%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由中级以上法院一审。

    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当事人司法救济,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从1985年至2004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民事知识产权案件69636件,其中专利案件18654件,著作权案件14708件,商标案件6629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368件,审结66385件。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2004年,全国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205件,同比上升31.65%;审结11113件,同比上升23.78%。其中一审收案9329件,同比上升33.51%;审结8332件,同比上升21.46%,解决诉讼标的金额29.8亿元。2004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大类民事案件均呈明显上升势头,其中著作权案件升幅最大,一审新收4264件,同比上升71.16%;专利权案件一审新收2549件,同比上升20.81%;商标权案件一审新收1325件,同比上升43.09%。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权属和侵权案件比例高,在2004年一审新收案中占86.86%。2004年一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65件,占4.38%,同比上升88.14%,其中涉及外国企业、组织、外国人的案件151件,上升60.64%,涉及香港、澳门的案件111件,上升91.83%,涉及台湾案件58件,上升38.1%。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78件,同比上升16.4%。

    人民法院重视并积极、慎重地适用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等六省市的不完全统计,自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修订以来,共受理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257件,依法支持183件,支持率达到71.21%。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主要是依法履行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复审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自1987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703件,审结1654件,其中主要是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与商标评审和撤销案件。2004年共受理526件,同比上升35.21%;审结549件,同比上升40.05%。其中新收专利案件377件,同比上升26.51%;商标案件141,同比上升98.59%;著作权案件8件,同比下降60%。

    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方面,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87件,审结385件,判处罪犯528人。知识产权犯罪主要集中在商标犯罪,2004年占82.94%,其次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占13.4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特点是,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较多;犯罪手段复杂,多属智能型犯罪;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判处刑期较短,多在五年以下,但并处罚金情况较多。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还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932件,判处犯罪分子1961人;审结非法经营案件1434件,判处罪犯2526人,这两类犯罪判处的人数分别比2003年上升16.45%和16.94%,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罪犯。

    十、国际合作工作进一步开拓和发展

    2004年9月27日至10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景川局长率中国代表团出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大会第四十届系列会议。代表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驻日内瓦代表团组成。代表团积极参与了 “建议WIPO发展议程”、PCT费用调整、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新工作计划、CBD缔约方大会请求、保护广播组织权利以及商标法条约等重大议题的讨论。

    WIPO成员国大会期间,中国代表团在WIPO日内瓦总部举办了“孩子眼中的知识产权”儿童画展,展出了由黑龙江儿童于2001年创作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题的百米长卷,受到参会成员国的欢迎。

    4月20日至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OECD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入世后的挑战与机遇”—中国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高级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旨在使决策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政策在知识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汲取OECD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学习各国际组织和企业在逐渐开放和全球化的经济中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成功经验,研究中国当前及将来的知识产权改革,探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法律和管理体系建设,并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吴仪副总理为研讨会开幕书面致词。包括来自OECD国家的高级官员和专家、中国中央和地方相关政府机构的官员、OECD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中外经理人等共300多位嘉宾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12月15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WIPO共同主办的“WIPO亚洲地区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来自亚太地区22个国家和中国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以及中小型企业的1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在为期三天的研讨会上,有关官员、专家、学者围绕如何建立知识产权营销和品牌战略、中小型企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竞争力、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的使用和开发及争端解决以及知识产权有效实施等主题作了精彩演讲,并与与会代表进行了深入探讨。

    2月19日至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合作在欧盟-中国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下,连续在黑龙江哈尔滨、辽宁沈阳及天津各举办了一次大型“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国际研讨会,共有500多名代表参加。

    2004年6月20日至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率团对法国和西班牙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行了考察。

    10月25日至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赴瑞士日内瓦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法、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法律常委会(SCT会议)第十三次会议。这次会议就《商标法条约》的修改内容进行了讨论。

    国家版权局参加了WTO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过渡性审议工作、APEC专家工作会议,以及中欧知识产权磋商等活动;配合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了我国版权保护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相关问题的原则,较好地处理了有关涉外版权问题。3月,国家版权局参加了中美工作组级别的双边磋商与谈判,为对美商贸工作领导小组提供有关版权立法、执法情况和政策有关方面的意见,促进了中美知识产权问题的顺利解决。

    2004年国家版权局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会议,就民间文艺保护、广播组织版权保护、版权执法以及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和教育机构等有关问题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流,阐明了中国政府对制定国际公约的态度和立场。

    5月下旬,以海关总署刘文杰副署长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参加了由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警组织联合主办的“首届全球反假冒大会”,向国际社会宣传了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立场和成就。

    11月22日至23日,海关总署在上海成功举办了“世界海关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地区论坛”。来自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警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保护非政府组织、欧盟、亚太地区海关和国内相关政府部门代表近180人参加了本次论坛,分别就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立法、打击假冒和盗版活动的执法、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国际合作等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最后,论坛通过了旨在加强亚太地区海关共同打击假冒盗版和合作的《上海倡议书》。

  • 200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03年是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取得新进展的一年。

    2003年,中国受理的三种专利申请突破30万件,受理的商标申请突破45万件,版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作了新的修订。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对侵权盗版的查办力度。文化部门进一步规范音像市场,打击违法活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了重要进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

    一、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中国政府大规模地清理了知识产权有关法规,进一步健全了知识产权相关制度。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家版权局修定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或废止了26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不一致的知识产权规章或文件。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审议和过渡性审议。

    自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外交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版权局等21个部门积极筹备原定于2003年4月26日在北京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领导人会议。由于非典的影响,会议未能如期举行。但是,由于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会议筹备历时8个月之久,通过筹备工作加强了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友好联系;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加强了中国政府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合作和配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三十九届系列会议于9月22日至10月1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在此次大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当选为成员国大会副主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当选为马德里联盟副主席,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当选为伯尔尼联盟副主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会见了王景川局长及中国代表团一行,双方就国际专利制度、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艺等国际知识产权热点问题交换了意见和看法,对WIPO与中国在过去的全面合作表示肯定,并商定将进一步维持并发展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

    为了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打假工作水平的通知》。非典期间,印发了《关于加强抗击非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制售侵权、假冒商品等违法行为方面取得新进展。

    在抗击非典的战斗中,中国政府开辟了受理防治非典专利申请的“绿色通道”,以最快的速度审批与抗击非典相关的专利,使这些技术快捷地进入市场;有关单位还精心制作了服务于抗击非典的专利文献数据库,为广大科技人员在充分掌握已有技术的基础上,开发抗击非典的专利技术,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支撑。

    二、专利工作取得新成绩

    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308,487件,比上年同期的252,631件,增长22.1%。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际申请1,171件,与2002年相比增加了220件。共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700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656件。

    2003年专利申请的显著特点有三:一是三种专利申请在数量上形成三分天下的局面,16年来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首次接近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发明专利申请较上年增长31.3%,远高于其它两类。二是8年来发明专利国内申请数量首次超过国外申请。我国自1994年成为PCT成员国以来,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剧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相对较少。2003年发明专利国内申请达5.7万件,国外申请4.9万件。三是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内外的职务申请首次超过非职务申请。这缘于国内职务申请的迅猛增长(较上年增长26.1%),国内发明专利的职务申请达到34,731件(较上年增长53.2%),超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职务申请增长速度(分别为23.3%和8.8%),使得国内的职务申请占国内申请总量的四成多。

    截至2003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1,931,118件,其中:国内申请1,595,415件,国外申请335,703件,分别占到总量的82.6%和17.4%。

    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182,226件,比上年同期的132,399件,增长37.6%。其中国内专利授权149,588件,比上年同期的112,103件,增长33.4%。国外专利授权32,638件,比上年同期的20,296件,增长60.8%。

    截至2003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授权专利总量为1,065,261件,其中:国内941,940件,国外123,321件,分别占到总量的88.4%和11.6%。

    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审请求1,813件,比2002年增加了852件,增长了88.6%。其中,涉及对审查部门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和对发明专利权的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1,742件,占当年请求总量的96.1%。2003年,复审请求审理结案1,235件,至2003年底正在审理的复审请求案件为1,240件。全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无效宣告请求总量为1,813件,比2002年增加了61件,增长了3.4%。全年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结案1,617件,至2003年底还在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为1,580件。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局发挥行政执法程序简捷、专业力量相对较强的优势,并利用行政执法见效快的特点,高效地受理处理专利纠纷,打击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2003年,各地知识产权管理局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为1,517件,结案1,237件,立案查处冒充专利1,873件,立案查处假冒他人专利164件。

    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93件,予以登记公告并发出证书204件。截止2003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438件,予以登记公告并发出证书366件。

    三、商标工作加大保护力度

    2003年,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452,095件,比2002年增加8万多件,增幅为21.6%,是我国历史上申请量最多的一年。其中,国内申请405,620件,比2002年增加26.3%,占总申请量的89.7%;国外申请33,912件,占总申请量的7.5%;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申请12,563件,占总申请量的2.8%。

    2003年,商标局受理续展商标申请22,403件,异议商标申请8,734件,变更商标申请42,149件,转让商标申请46,995件,注销、撤销商标申请4,410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19,795件;受理证明商标申请127件;受理集体商标申请56件。

    2003年,商标局共审定商标245,737件,核准注册商标242,511件,办理注册商标事项变更34,378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41,366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23,184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32,653件,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12,886件。

    2003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共收到商标评审申请9,967件,其中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和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8,241件,占总申请量的82.68%;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1,726件,占总申请量的17.32%。全年,商标评审委员全年共审理商标评审案件2,152件,其中审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和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1,895件,占总审理量的88.06%;审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257件,占总审理量的11.94%。全年应诉法院案件81件,其中上诉案件17件。

    2003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行为,切实保障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据统计,全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7,489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1,001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6,488件),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 8,475.50万件(套),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工具15,597件,销毁侵权物品5,754.92吨,罚款总额2.42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45件。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开展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工作。北京市专门组织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整治活动,共出动2,000多人检查经营户6,000多家,检查商场、市场500多个,检查重点大街94条,整改大型广告牌600多块,共查扣带有侵权标识的商品和包装物13万余件,立案33起。湖北省共检查企业18,900多户、大型商场528个、小商品市场1,168个、商业网点11,600多个、其他场所14,400多个,共没收侵权物品16,000多件,责令整改62户,立案查处25件,罚没款11万多元。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徽记发布后,商标局又及时下发了《关于保护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徽记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第29届奥运会会徽的保护。与此同时,商标局指导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部对经过合法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记的企业进行公示,保障其合法的商业经营活动,并查处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

    四、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03年,中国政府的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打击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活动,强化监管,加强执法,增强服务,在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深化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2003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案件23,013件,与上一年相比增长近2.6倍,结案22,429件,结案率为97.46%,其中作出行政处罚21,032起,调解1,173起,移送司法机关224起,受理案件并作出行政处罚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为广东、广西、河南、江苏、福建。

    2003 年国家版权局组织了三次全国性的集中专项治理行动。3月至4月,为纪念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部署了全国春季打击侵权盗版专项治理;8月至9月,国家版权局、教育部、全国扫黄打非办等有关部门联合部署2003年秋季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专项治理行动;9月至11月,国家版权局部署全国范围内的打击盗版软件专项治理行动。在治理行动中,版权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5万人次,检查市场2万个、摊点6.7万个,检查企业500多家、学校8,000所,收缴各类盗版制品1,290万件(张),共对2,542家侵权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281万元,取缔非法商家1,981家。

    为配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使著作权执法工作更加适应形势的需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2003年7月24日,国家版权局正式颁布新《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版权行政执法,保障了著作权行政执法秩序,规范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

    2003年,全国各出版社共引进图书版权12,516项,比上一年有所增加,国内各出版社图书版权输出数量也有较大幅度增长,仅在2003年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期间就达成图书版权输出意向3,000多项。其中引进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是北京、上海、广西、辽宁、海南;输出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是北京、上海、江苏、辽宁、广东。

    2003年,中国政府在版权保护的宣传工作方面更加重视面向公众与社会的宣传普及。5月初,国家版权局制作了“盗版绝路、请勿前行”和“支持正版软件”两条电视公益广告,于5月底6月初分别在中央电视台和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吉林、福建、广东、四川、内蒙、湖南等地电视台播放。9月,为配合打击盗版软件专项治理行动,国家版权局制作了两种反盗版公益宣传海报,并分发全国各地版权局组织张贴。同时,国家版权局继续保持与国内外媒体的合作关系,在国内中央级媒体发布近200条消息。各地方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的宣传工作中同样采取了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会的普及性宣传。

    五、海关系统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003年,中国海关继续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力度,与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沟通与协作,有效地遏制了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进出口秩序、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03年,在总结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近8年来的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对海关现场、权利人、代理人等各方面的广泛调研,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解决了一些以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大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力度,使海关保护工作更加顺畅。

    2003年,海关总署共接收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1,240份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经审查共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1,353份,分别比2002年增长了13.97%和60.3%。全国海关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756起,案值6,797万元。其中进口案件9宗,案值27万元;出口案件747宗,案值6,770万元。侵犯商标权案件741宗,案值6,693万元;侵犯专利权案件14宗,案值104万元;侵犯著作权案件1宗。

    2003年,全国各地海关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保护,多次查获侵犯NIKE、ADIDAS、PHILIPS等国际著名品牌商标权的货物,也多次查获侵犯钻石、蝴蝶、友谊等国内著名品牌商标权的货物。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多次感谢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当年4月,合肥海关查获江苏省某对外贸易公司申报出口侵犯“宇宙牌”商标权的电焊条45吨,案值15万元;6月,深圳海关查获中山市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侵犯“SONY”商标权的收音机,案值11万元;8月,宁波海关查获深圳市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侵犯“NIKE”商标权的运动鞋,案值26万元;10月,南京海关查获安徽某进出口公司侵犯“飞鹤”商标权的桅灯,案值12万元。

    2002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要求海关在边境采取措施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的进出口。2003年,海关系统已查获多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案件。福州海关查获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一批运动鞋,案值达17万元。

    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海关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时,十分注重加强与权利人的联系和配合,加强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加强与其它国家边境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对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探讨,以达到消除误会、加深了解、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共同提高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水平的目的。2003年,中国海关与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奥组委等权利人机构多次举行研讨会议,也与美国海关、欧盟海关等境外执法机构多次进行沟通交流。为了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各地海关均在“法制宣传日”和“世界知识产权日”组织了大型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为了提高海关的执法水平,宁波、上海和深圳等海关都邀请权利人对海关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加强海关执法人员对侵权货物的识别能力。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音像市场,打击违法活动

    2003年,全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持续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沉重打击了大规模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据统计,全年文化部门共收缴违法音像制品1亿2千多万盒(张),吊销许可证3,984个,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1,583起,被刑事处罚134起。

    2003年,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克服非典病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继续加大音像市场检查力度,查处了一大批大案要案。2月22日,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联合采取突击行动,历经8个小时的清查,一举破获城隍庙附近15个经营盗版音像制品的非法仓库,当场收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113万余张(盒),彻底摧毁了成都市乃至四川省几个特大盗版经营网络。7月15日,辽宁省文化厅、沈阳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破获4个非法仓库,查获盗版音像制品58万盘(盒),沈阳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进展顺利。12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文化厅联合有关部门共100余名工作人员经过11个多小时的奋战,彻底端掉位于郑州市商城路附近的一特大非法音像制品窝点,当场收缴非法音像制品2,700箱(袋),共装了19大卡车,这是河南省历年来查获非法音像制品最多的一次。

    根据音像市场中违法经营活动出现的新动向,刻录碟、烫码碟、无码碟、进口MP3、MP4等非法音像制品大量出现,2003年9月22日,文化部下发了《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刻录碟、烫码碟、无码碟、进口MP3、MP4等非法音像制品的通知》,明确了各类非法音像制品的主要特征,公布了重点查缴目录,指导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严密关注市场动向,集中力量,坚决打击,以遏制这一新形式的违法经营活动蔓延的势头。

    自2001年3月山东省文化厅接管音像市场以来,坚持打扶并举、整建结合的原则,积极扶持建立连锁经营网络,推动音像市场结构优化,在全省发展大型连锁网络4条,大型超市57个,音像连锁门店2,290个,在全省初步形成了以连锁、超市为主的经营体系。

    文化部自1999年起每年开展反盗版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努力提高民众的反盗版意识。2003年,文化部将《刑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著作权法》有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宣传重点,在全社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引导和推动守法经营,提高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各地文化行政部门积极争取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办理违法违规音像制品经营案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规范了立案、查处、移送等程序和标准,加大了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四川、湖南等地相继以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罪等罪名审结了100多起刑事案件,真正将盗版分子送上法庭、送进监狱,引起社会强烈震动和反响,产生了巨大的威慑效力。

    2003年10月15日至17日,文化部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全国音像市场建设成果现场会,在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秩序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发展音像连锁经营网络,建设音像流通主渠道,推动音像市场繁荣发展,为音像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七、公安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加大查办力度

    2003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查破侵权盗版、制黄贩黄案件3.47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1万名,收缴盗版、淫秽光盘1.14亿余张,收缴其他非法出版物3,720万余册(件),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34条。

    2003年5月13日,广东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根据线索,组织江门市公安机关开展行动,在该市所属的台山市三合镇一废弃油库地下查获了一个非法光盘生产线窝点,现场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6条(其中DVD生产线4条、VCD生产2条)及一批辅助设备,查获盗版光盘10.7万余张,PC塑料颗粒11.5吨,价值人民币1,300余万元;该非法光盘生产窝点负责人容裕良等19名涉案人员被抓获。11月2日13日,广东省公安机关又连续作战,先后在汕头、揭阳、深圳、韶关四地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7条,抓获涉案人员21名,缴获盗版光盘40余万张、母盘280余张和一大批原材料。截止2003年底,公安机关查获的非法光盘生产线总数已达177条。

    2月,四川省公安厅在前期侦察的基础上,组织成都市公安机关对成都市6处储存、销售盗版光盘的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一举查获盗版光盘113万余张,抓获苏汀财等10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员;5月和7月,福建省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先后在连江县黄歧镇避风港、浦口镇松坞村等路段查获运送走光盘的“闽连渔1236号”等船只、车辆,查获走私光盘16万余张。11月,甘肃省金昌市公安机关对全市出版物市场治安秩序进行了集中整顿,打掉街头游商20多个,清查出版物市场105家,收缴盗版出版物2.6万余盘。

    2003年,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的查办力度。湖南省公安机关在湖北、山西、河南等地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成功侦破了公安部督办的“9.30”制贩教辅读物案,查清了犯罪嫌疑人谭慧渊等人制贩28种数十万册(盘)盗版教辅读物的基本事实,查缴盗版教辅读物10多万册(盘),6家印制盗版教辅读物的印刷厂被查处,谭慧渊、毛杏飞等1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广东省公安厅经过两个多月的慎密侦查,成功破获了公安部督办的“6.11”方楚海制贩版光盘团伙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查获盗版母盘2,453张、盗版光盘96万余张、刻录用电脑5台、磨码机11台。

    八、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加大力度

    2003年,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培训、执法检查、促进品种权实施等关键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广大农业科技人员保护品种权的意识和信心,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2003年,农业部受理品种权申请567件,比2002年增长了96%,授予品种权261件。1999年到2003年,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1,304件,授予品种权428件。国家林业局受理品种权48件,比2002年增加了31件。授予品种权7件。2003年通过代理机构代理向国家林业局申请的国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共35件,占5年国外总申请量46件的76.1%。

    2002年至2003年,农业部在黑龙江、山东、江苏、四川、云南、陕西6个省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试点工作。试点省品种权申请数量大幅度上升;试点省行政执法工作得到加强,种子市场环境得到改善;农业系统人员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依法维权以及守法生产经营的良好氛围正逐步形成。

    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中国采取公布保护名录的方式确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2003年8月5日,农业部第32号部令发布了第五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新增保护植物属、种11个,包括:高粱、大麦属、苎麻属、苹果属、柑橘属、香蕉、猕猴桃属、葡萄属、李、茄子和非洲菊。至此,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种达到41个。

    国家林业局已公布了3批45个属(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2003年又在征集第4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不断扩大保护范围。

    2003年农业部组织14个农业科研单位启动了20种植物测试指南的研制,为进一步扩大保护名录、规范新品种测试技术奠定基础。

    为满足广大育种者对品种权代理服务的需要,农业部于2003年3月27日在全国11个省同时举办“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考试”。通过择优录取,52名考生获得代理人资格,使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增加到157人。

    国家林业局加快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建设速度,建立全国林业代理网络体系。北京、安徽等13个省市16个单位批准成为国家林业局第二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机构。

    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网络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要求,也是做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3年,国家林业局进一步加强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的维护,及时更新信息,公告植物新品种审查以及相关事项,增加信息量和可使用性,使网站点击率不断上升,宣传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增加了透明度。

    为推动亚洲国家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2003年3月和11月,UPOV两次特邀农业部人员参加在柬埔寨、缅甸、新加坡、老挝举办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研讨会”,向与会人员介绍中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进展、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及新品种测试等情况。

    2003年10月,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荷兰驻华使馆在上海联合举办了“中荷植物新品种保护及测试技术交流研讨会”,从事品种权审查测试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及荷方专家5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荷双方交流了新品种保护特别是新品种DUS测试技术经验,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中荷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共同发展。

    九、进一步拓展国际交流和合作

    2003年10月23日至24日,在欧盟-中国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中国与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回顾、现状及展望”国际研讨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部门代表、国内外知识产权知名专家及各界参会代表300多人出席了研讨会。期间,中欧双方还就知识产权合作、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举行了中外记者招待会。

    11月14日,中日韩三国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第三次局长政策对话会议在北京举行。在此次会议上,三局的局长交流了各自的最新进展,以及为缩短专利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所采取的相应举措;就三局与东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全球知识产权问题交换了看法。会后,三局的局长签署了会谈备忘录,为三局进一步开展合作奠定了基础。

    12月9日至17日,王景川局长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代表团对墨西哥、巴西进行了访问。访问期间,王局长参加了温家宝总理对墨西哥进行国事访问的有关活动,并在墨西哥总统府签署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双边合作计划。此次访问实现了发展中大国知识产权部门之间的高层政治对话,为增进相互理解和共识,拓宽双方在包括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墨西哥、巴西工业产权局未来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9月22日至10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李东生副局长赴瑞士日内瓦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九届系列会议。

    1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会见了来访的日本特许厅长官今井康夫先生,双方互相介绍了中日商标部门的最新发展,并就商标审查、人才培养、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11月3日至5日,中国代表团赴日内瓦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常设委员会第10次会议,国家版权局沈仁干副局长当选为版权常设委员会副主席,并代表中国代表团就网络广播,广播节目的加密、解密等问题在大会上做了发言。

    11月20日至28日,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了”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中的‘向公众传播权’巡回研讨会”,研讨会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PPT)中提出的基于新技术环境下产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关概念与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 2002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2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02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年。

    在2002年,世界贸易组织理事会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一年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进行了审议,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果及履行承诺所作的努力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2002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经过进一步完善后,得以在中国全面贯彻实施。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又一次大幅度增长,著作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促进外贸服务作出了更大的贡献。文化部门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公安部门继续严厉打击侵权盗版的违法活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日益深入人心,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日益频繁,范围不断扩大,内容更为丰富。

    一、重大的知识产权活动与工作

    2002年5月21日至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共同举办首次中非知识产权论坛。论坛召开期间,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又一次接见了世界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

    论坛围绕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和信息技术、21世纪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挑战和新兴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

    温家宝副总理首先在开幕式上致词,他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方兴未艾,经济全球化加快发展,所有这些,无不以知识产权的强大实力为后盾。知识产权对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鼓励创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他称赞此次论坛是中国和非洲国家在新世纪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一项重要行动,表明了中国和非洲各国积极营造激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环境,共创美好未来的强烈愿望和坚定信心。

    WIPO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在开幕式上感谢中国政府对此次论坛的支持和合作。他说,在过去20多年里,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极大的进展,非洲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发挥了巨大的潜力。他希望,双方在该领域保持密切的合作,以促进各自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从而为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做出贡献。

    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景川局长主持了开幕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卡斯特罗、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出席了开幕式。

    为了加强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全方位的合作与交流,2002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框架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伊德里斯总干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景川局长分别代表合作双方在协议上签字。

    2002年5月23日至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主题为“为了21世纪人类更美好的未来”的“第二次创造力与发明论坛”。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技术创新成为知识经济的基础,科技与经济已有机融为一体。推动技术创新最根本的途径就是为技术创新提供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并创造一个保护技术创新、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法律政策环境。多年来,中国政府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必须以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我们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各国都在完善其国家创新体制,中国愿与世界一起为人类的共同进步作出努力。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世贸组织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8年内对中国进行年度的过渡性审议。2002年9月17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议定书中有关承诺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过渡性审议。

    审议前,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14项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在内的通报,并回答了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6个世贸组织成员向中国提出的101个书面问题。

    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履行承诺所作的努力予以了积极评价。一些成员希望中国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二、专利工作更上一层楼

    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252,631件,比上年的203,573件,增长了49,058件,增长率为24.1%。共受理国际申请951件,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697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738件。

    2002年专利申请的特点是:(1)从三种专利申请的数量来看,发明专利申请80,232件,比上年的63,204件,增长26.9%,在2000、2001年增长的基础上,仍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其中国内申请39,806件,比上年增长32.5%,较国外申请同期增长速度高出11个百分点,国内发明专利的高速增长得益于全民专利意识的增强。(2)从国内、外专利申请的构成来看,国内申请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主,占80.6%;国外申请以发明专利为主,占到85.9%。(3)从三种专利的构成来看,发明专利国内申请39,806件,国外申请40,426件,国内国外基本上平分秋色,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国内申请所占比重(90%以上)与往年相比变化不大。

    截至2002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1,622,631件。其中国内专利申请为1,344,177件,占专利申请总量的82.8%;国外专利申请为278,454件,占专利申请总量的17.2%。

    自199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成为PCT成员国,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共受理国际申请4,372件,收到国际申请检索4,220件,完成国际检索报告3,767件;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2,282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1,769件;进入中国国内阶段的国际申请:发明101,031件,实用新型28件。

    截至2002年12月31日,来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16个,2002年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和地区共有75个,新增加的国家有7个: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库克群岛、捷克共和国、毛里求斯、萨尔瓦多、叙利亚和突尼斯。申请量排在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日本、美国、德国、韩国、荷兰、法国、瑞士、英国、瑞典、意大利。

    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发明专利权21,473件,比上年增长31.8%;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57,484件,比上年增长5.7%;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53,442件,比上年增长22.6%。

    截至2002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累计授予专利权883,035件。2002年授予专利权132,399件,比上年的114,251件,增长15.9%。

    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审请求总量为961件,比2001年增加了345件,增长了56.0%。其中,涉及实质审查部门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和对发明专利权的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802件,占当年请求总量的83.4%。2002年全年复审请求审理结案785件。至2002年底正在审理的复审请求案件为662件。

    2002年受理无效宣告请求总量为1,752件,比2001年增加了436件,增长了33.1%。其中,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别有130、756、866件。至2002年底正在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为1,384件。

    2002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1,442件,结案1,291件。受理专利纠纷案件中,侵权纠纷1,390件,权属纠纷29件,其他纠纷23件;受理发明案件104件,实用新型案件622件,外观设计案件716件。处理结案262件,调解结案711件,撤诉结案239件,裁定结案28件,驳回51件。立案查处假冒他人专利177件,立案查处冒充专利1,679项。

    从1985年至2002年底,上述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9,095件,结案7,959件。

    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183件,授权130件。

    三、商标保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2002年是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也是我国商标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

    2002年,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371,936件,比2001年增加101,519件,是我国历年来申请量最多的一年。其中,国内申请增长幅度较大,申请量达321,034件,比2001年增加91,259件,占总申请量的86.3%;国外申请37,221件,占总申请量的10.0%;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申请13,681件,占总申请量的3.7%。从申请类别看,申请量较大的类别集中在第25类(服装)、9类(电子)、30类(食品)和5类(药品)商品上,分别为58,195件、26,656件、23,699件和17,125件。受理续展商标申请17,518件,受理异议商标申请6,379件,受理变更、转让、注销、撤销商标申请79,370件。受理许可合同备案申请15,672件。全年受理各类商标申请490,875件。

    2002年,商标局审定商标223,793件,办理变更注册商标37,046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40,938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17,638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35,999件;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19,480件。全年共核准注册商标212,533件。截止2002年底,我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1,664,810件。

    2002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商标评审申请6,228件。其中,驳回复审4,622件,异议复审535件,争议裁定申请1,034件,撤销注册商标复审37件。驳回各类申请58件,准予申请人撤案66件。裁决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763件,异议复审17件,注册商标争议52件。

    2002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动的统一部署,以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施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契机,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式的商标行政执法体制,坚决保障了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新的贡献。据统计,2002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9,105件,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1.53亿件,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工具4,188件,销毁违法物品4,183.64吨,罚款总额2.14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59件,人数78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以食品、药品、汽车零配件、服装、化妆品等商品上发生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重点,对商标印制、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积极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等各种形式的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案值巨大、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四川省工商局检查各类企业、商场、个体工商户6,147家,收缴销毁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标识55,940件,罚款7.3万元。河南省工商局检查各类企业、商场、个体工商户21,627家,检查商品36类147种,罚款9万余元。西安市工商局结合全国糖酒交易会的商标监管工作,查处非法使用“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企业9家,收缴销毁商标标识16,500件,罚款7.17万元。

    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4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学习、研究、宣传和执行《条例》,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果。北京作为第29届奥运会主办城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年共办理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案件99件,收缴销毁侵权标识27万余件,罚款31万元。安徽省工商局集中1个月的时间对全省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情况进行了清理整顿,出动执法人员4,180人次,车辆689台次,检查市场169个,检查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2,548家,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件69件,罚款26万余元。

    四、版权保护工作取得全面进展

    2002年,随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新的版权保护立法体系初步形成。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在打击侵权盗版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版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全面进展。

    8月2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后的实施条例从原56条修改成38条。此次修改一是为增强贯彻执行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履行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关于将修订原实施条例的承诺。

    根据国家版权局的统计,2002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案件6,408件,结案6,107件,结案率为95.3%,其中处罚5,250起,调解721起,移送司法机关136起,受理案件并结案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为湖南、广西、河南、江苏、广东;全国各地方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收缴各类盗版品6,790万余件,其中查缴的盗版图书2,002万余册,盗版期刊135万余册,盗版音像制品2,707万余盘,盗版电子出版物733万余盘,盗版软件596万余张,其他各类盗版品615万余件。收缴盗版品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为广东、江苏、北京、海南、湖北。

    8月6日,国家版权局与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教育部联合发文,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的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据不完全统计,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共收缴了各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732万册,盗版试卷270万卷,各类盗版音像制品、软件光盘152万张,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全国各地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继续加强合同登记及作品自愿登记工作。全国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合同登记11,836份,作品自愿登记11,067件。

    中国政府不断加强对版权贸易的指导工作,根据各地版权局的统计汇总,2002年,全国各出版社共引进图书版权10,235项,全国通过出版社输出图书版权1,317项,均比上一年有大幅度增加,为目前数量最多一年。其中引进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是北京、上海、辽宁、天津、湖南,输出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是北京、上海、辽宁、湖北、江苏。

    2002年5月至7月,国家版权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针对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包括省级部门、地市级乃至区县级版权管理部门的550余名执法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2002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了各类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如电脑硬件制造业、软件行业、信息网络业的从业人员。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还针对电视台、出版社、期刊社开展了培训,部分地区还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参加就电影、音像制品等版权保护问题开展的专题研讨、培训。

    五、海关系统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力度

    2002年,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海关依法加大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力度,与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等密切配合,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有效地遏制了侵权货物的进出口,维护了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年度,海关总署共接收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1,088份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经审查核准了844件,分别比去年增长35.4%和30.2%。全国海关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573起,案值9,562万元,其中,查处进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案件557起,案值9,057万元,占总案件数的97.2%。同时,查获的案件仍以出口侵权货物为主,达569件,占总数的99.3%。

    2002年海关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如NIKE、ADIDAS、银河、三环等。6月份,宁波海关查出对金华市某公司申报出口至阿尔及利亚的一批运动套装涉嫌侵犯“adidas”商标权,该批货物数量为372箱,共计9000余套。9月下旬,上海海关在查验中连续发现三起涉嫌侵犯“三环”商标专用权锁具案件,查获侵权锁具1000余箱,案值约50万元。12月,厦门海关查出福州某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厦门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12,600双儿童运动鞋和4,246个拉杆包,标有“FIFA”标识,侵犯了国际足联的商标专用权。

    2002年,海关查处发现的侵权货物进一步呈多样化趋势,除以前的纺织、服装等类型外,又出现了许多新的侵权产品的种类。如足球、手表、轴承、微型奖杯、无绳电话、耳机连接叉、耐火砖、锯条、电焊条等。

    2002年,海关保护的商标权范围进一步得以拓宽,除以前的NIKE、ADIDAS等知名品牌外,又出现大量新的商标权。如青岛、宁波等海关先后查获侵犯“梅林”、“三环”、“蝴蝶”、“龙虎”、“塔牌”及图形、“LUNGKOW”及图形、“双龙”及图形、“双凤”及图形、“龙凤”及图形,“友谊”、“雄鸡”、“青春舞”等商标的出口货物。厦门、上海等海关也查发大量侵犯“SONY”、“National”等商标的货物。在天津海关立案查处的60起案件中,受到保护的商标由2001年的21个增加至33个,出现了“金杯”、“钻石”、“飞燕”、“MT-12”、“T-FB”、“SONY”、“NACHI”、“TOMBO”、“FK”、“FS”、“HCH”、“CARMEN”、“剑鱼”、“世界杯FIFA标志”等新的商标,增幅达到57%。

    2002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要求海关在边境采取措施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货物进出口。2002年海关系统已查发20余起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案件。如厦门海关连续查获近10起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件,查扣涉嫌侵权运动衣、运动鞋、包袋等近30000件,案值近200万元。7月25日,该关对中国某机械进出口厦门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服装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有400件茄克上衣上,标着“BEIJING 2008 AOYUN”字样。9月17日,在对四川省某畜产品进出口公司申报出口的运动鞋进行查验时,发现有6,300双童鞋上标有“BEIJING 2008”标志,均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六、音像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全面进步

    2002年音像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贯彻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为中心,在法规体系建设、调整市场结构、打击侵权盗版、清除违法产品等方面取得全面进步。

    根据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文化部及时修订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这些法规规章一方面扩大市场准入,推动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为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2年文化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音像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面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上海市经重新审核登记,压减了约三分之一的音像经营单位。浙江的1万余家音像单位中,有7,177家通过审核予以登记;湖北从5,556家压减到4,986家;四川压减了1000多家经营单位;黑龙江的音像单位由3,811家压减为2,264家。经过重新审核登记,音像经营单位总量由原来的14万多家压减到现在的11万家。

    2002年5、6月份,文化部在全国开展了音像市场“复查”专项行动。复查行动期间,仅在广州查办的10万张违法音像制品以上的窝点就超过20个,查缴违法制品600多万张。5月28日,贵州省文化部门取缔了非法经营窝点18个,收缴违法音像制品45万多盘。5至6月,安徽省文化、公安等部门五度联手,查缴违法音像制品110余万盘(盒)。6至7月,山东省文化部门,连破大案要案9起,查获违法音像制品67万盘(张)。7月11日,成都市文化部门在市公安局配合下,查缴违法音像制品61万余盘。此外,河北、广西、浙江、江苏、西藏文化部门也先后查获了一批10万盘以上的非法窝点。此次“复查”行动中,全国共出动执法检查19.9万余人次,检查音像经营单位11.7万家次,取缔无证经营摊点10,607个,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0,713起,吊销许可证3,550个,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252起,收缴违法音像制品4,344.7万盒(张)。

    2002年8月13日,文化部以南京为主会场,在全国部署开展了统一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活动。国际唱片业协会亚太区负责人说:“中国内地为打击盗版所做的努力,全世界都会看到。中国政府对打击盗版很有诚意,打击的力度也很大。中国的音像市场正在逐步得到改善,我们对此充满信心。”

    经过对音像市场的大力发展和持续整顿,音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空前提高,音像市场基础建设加强,产业规模扩大,市场进一步繁荣。一是正版音像制品发行额持续上升。以广东音像城为例,2000年的发行额为6.07亿元,2001年达8.8亿元,比2000年增长45%。2002年的发行额达到16亿元,比2001年增长近一倍。二是音像市场的力量对比正在出现利于正版的变化。正版发行力量的市场控制力和经济实力增强,逐渐起到市场中坚作用。三是音像市场现代流通体系正在形成。目前,全国有音像连锁门店4000多个,其中全国性连锁单位8家,500平方米的大型音像超市60多个。这些连锁店、超市专卖店和百货商场音像区等共同成为音像市场流通主渠道。

    七、公安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02年,全国公安机关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和公安部的部署,充分发挥打击盗版侵权,保护知识产权主力军作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全年公安机关共查处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3.4万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4.3万余名,收缴盗版、淫秽光盘1.4亿余张,非法出版物3,989万余册,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18条。

    2002年,按照公安部的部署,各地公安机关继续打击对制贩盗版、淫秽光盘违法犯罪活动,连续查破了一批大要案件。2002年12月,广东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打掉一个制贩非法光盘团伙,查获10处非法光盘仓库,查缴盗版光盘近600万张、用于光盘封面设计的电脑4台及账本、货单等物品一批,抓获涉案人员40余名。天津市公安机关堵源截流,加大对运输、存储环节检查力度,2002年9月,在河西区陈塘庄铁路货运站查获由广州向京、津两地贩运的非法音像制品1,082件,收缴盗版、淫秽光盘60余万张,其中淫秽光盘96种2万余张。2002年7月,广东省中山市公安机关查获一个非法光盘地下生产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收缴非法光盘生产线5条和电镀机、光盘印刷机、晒版机、胶粒干燥机等设备。2002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地下非法光盘生产线18条。至此,全国已查获地下光盘生产线143条。

    2002年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强化了对出版物市场的治安管理。7月,浙江省义乌市公安机关抓获一名贩卖淫秽光盘嫌疑人,收缴淫秽光盘2,460张。11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机关先后查获2个销售盗版、淫秽光盘窝点,收缴盗版光盘7万余盘、淫秽光盘1,700盘。各地公安机关还按照公安部部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继开展了查缴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和有害图书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2002年8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打掉3个制贩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窝点,查缴盗版教材、教辅读物17.8万册。9月,江苏省公安机关会同新闻出版等部门查获了“南京灝月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盗印教辅读物案”,现已查明,该案涉及15个省的17家出版单位、106家发行单位,总案值高达2000余万元。2002年,公安机关共查处非法制贩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案件2,374起,查缴各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1,024万余册。

    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取缔无证照企业,规范合格企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上海市公安机关共检查验收印刷企业4,848家,取缔无证照印刷企业(摊点)146家,压缩印刷企业277家,收缴非法印刷制品53万余件,查处各类治安案件887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89名。2002年4月,河北省遵化市公安机关破获了“遵化文苑有限公司盗印《哈里波特》、《围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收缴用于盗印《哈里波特》等图书的胶片8张,胶版77张及大量盗版书刊。

    八、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日趋规范化

    2002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紧紧围绕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新形势,以促进技术创新为目标,以提升植物新品种权总量为核心任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以及各项管理措施不断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逐步深入人心,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育种者所认识,育种者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不断高涨。截止2002年12月31日,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744件,1999-2002年各年受理品种权申请分别为112件、115件、227件和290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共授予品种权167件,2002年授权119件。截止到2002年12月底,国家林业局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220件,授予品种权49件。2002年共受理新品种权申请17件,其中国外4件;初审公告16件。通过品种权实施,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我国育种技术创新、科技产业化、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日益显现。

    2002年,农业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2002年7月,国家林业局正式成立了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由33人组成,下设林木组、经济林组、观赏植物组和竹藤组4个专业组和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

    2002年1月4日农业部发布了第四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7个植物属和种,包括:甘薯、谷子、桃、荔枝、普通西瓜、普通结球甘蓝和食用萝卜。

    2002年12月2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第三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包括松属、云杉属、落羽杉属、圆柏属、鹅掌楸属、木瓜属、金合欢属、槐属、刺槐属、丁香属、连翘属、黄杨属、大戟属、槭属、沙棘属、臭椿属、簕竹属、箬竹属、刚竹属、省藤属、黄藤属等共21个植物属。

    2002年国家林业局出版了1期《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报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初审公告、品种权事务表格文件公告、代理机构公告、异议和咨询电子邮件地址公告等。

    2002年,国家林业局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中英文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网址为http://www.cnpvp.net。该网站的建立,扩大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和关注程度。

    2002年11月,国家林业局举办了第四期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中国林科院等单位共95人参加了培训班。75人通过考试合格,将发给林业植物新品种代理资格证书。

    为推动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2002年UPOV两次邀请农业部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在韩国举办的“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研讨会”以及在越南举办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向与会人员介绍中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进展、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及新品种测试技术。

    2002年9月,荷兰农业部、中国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在福建、广东和云南三地举办了“中荷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有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九、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日趋频繁

    2002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日趋频繁,范围进一步扩大,内容更为丰富。

    5月21日至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合作,并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了中非知识产权论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政策咨询委员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造力与发明论坛。会议期间,中国政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

    9月23日至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外交部(驻日内瓦使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组团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36届系列会议。王景川局长作为中国代表团团长向与会各国通报了中国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请求,将于2003年4月24日至26日在北京承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领导人会议的事宜。另外中国代表团还就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取得的成绩,以及中国对当前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大问题的看法作了重要发言,阐明了中国的原则和立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动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4月、7月、11月三次参加了WIPO有关PCT制度改革相关会议,根据中国情况提出了意见;5月和11月两次参加WIPO专利法常设委员会会议,参与了实体专利法的起草;12月组织参加了WIPO讨论有关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问题的政府间委员会会议;4月和10月组织参加了UPOV年会;通过这些活动,进一步扩大了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中的影响。

    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各地区相关组织及各国间的多边合作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这些组织和国家间共同探讨国际和地区的知识产权问题,积极参与多边合作。

    2002年12月,应WIPO总干事依德里斯博士邀请,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为团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为副团长的中国版权代表团一行六人,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德国、芬兰两国进行了访问。访问过程中,中国版权代表团与WIPO及德国、芬兰著作权管理部门就著作权立法和管理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交流,并向他们详细介绍了中国在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加强著作权执法以及新闻出版事业等方面取得的成就。

    2002年9月21日至10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李东生副局长赴瑞士日内瓦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三十七次系列会议。

    2002年7月2日至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同志赴法国参加了第十六次中法商标混合工作组会议,并签订了会议纪要。

    2002年,国家版权局与日本文化厅签定了《著作权及邻接权合作协议》,并于8月下旬在北京举办了“首届中日著作权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50余人,会上中日两国专家就网络信息技术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 2001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1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这一年,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

    我国专利和商标申请量继续迅速增长,版权保护制度日趋完善,海关加大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的力度,公安和文化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加深入,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进展顺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工作初见成效,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更加广泛和深入。

    一、中国政府进一步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这一年,国家领导人多次对知识产权工作发展作重要讲话。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国家科教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指出:“随着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实施,要积极实施专利战略,加快专利审批速度,通过提高我国原始性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的竞争能力。要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抓紧研究制订具体政策和工作方案,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力。”

    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为“第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二十一世纪人类进入信息社会,科技革命将以前所未有的巨大动力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新世纪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我们愿意同世界各国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有利于推动各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创造全人类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而努力奋斗。

    2001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围绕以“今天创造未来”为主题的第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开展了一系列重大宣传和庆祝活动,在全国掀起了宣传知识产权的新高潮,营造了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共同创造美好未来的社会氛围。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我国《商标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使其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商标法修正案》之前,商标局即着手与《商标法》配套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商标法》修改后,商标局抓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的规定,逐条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修改草案下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询意见。在汇总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局务会议研究讨论,并已上报国务院。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历时近三年的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圆满完成。著作权法经过修改由原来的56条增改为60条,改动的条款共有53条,修改范围涉及著作权主体、客体、权利内容、限制、邻接权、法律责任、集体管理组织等各个方面。

    为适应我国目前集成电路产业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与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持一致,国务院于2000年开始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准备工作。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召开第36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条例规范了保护的客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产生的条件、专有权的期限和内容、权利的限制和保护方式。

    为保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顺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与实施细则于10月1日施行。

    二、专利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0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203,573件,比上年的170,682件,增长了32,891件,增长率为19.3%。共受理国际申请1,654件;受理国际申请检索本1,574件,完成国际检索报告1,467件;受理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682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333件;进入中国国内阶段的国际申请:发明19,027件,实用新型4件。

    2001年专利申请的特点是:(1)从三种专利申请的数量来看,发明专利申请63,216件,同比增长22.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79,723件,同比增长15.9%;外观设计专利申请60,647件,同比增长21.0%。(2)从国内外的构成来看,国内申请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主,占81.9%;国外申请以发明专利为主,占到87.8%。(3)从国内外三种专利的构成来看,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占二分之一强,延续了往年增长较快的势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国内申请所占比重(90%以上)与往年相比变化不大。

    截至2001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1,370,010件。其中国内专利申请为1,138,554件,占专利申请总量的83.1%,国外专利申请为231,456件,占专利申请总量的16.9%。

    自199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成为PCT成员国,截至2001年12月31日,共受理国际申请3,421件;受理国际申请检索本3,283件,完成国际检索报告2,766件;受理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1,585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1,031件;进入中国国内阶段的国际申请:发明78,446件,实用新型23件。

    截至2001年12月31日,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09个,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和地区共有72个,新增加的国家有4个:巴林、哥斯达黎加、阿尔及利亚、伊拉克。申请量排在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法国、荷兰、瑞士、瑞典、英国、意大利。

    200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16,297件,比上年增长28.5%。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54,359件,比上年减少0.7%。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43,596件,比上年增长15.0%。

    截至2001年12月31日,我局已累计授予专利权750,637件。2001年授予专利权114,252件,比上年的105,345件,增长8.5%。

    2001年受理复审请求总量为616件,比2000年增加了61件,增长了11%。2001年受理的复审请求中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有498件,占当年总请求量的80.8%。2001年全年复审请求审理结案625件。在做出书面决定案件中,经复审撤销原审查部做出的审查决定的占当年结案总数的22.7%。

    受理无效宣告请求1316件,比2000年增加了122件,增长了10.2%。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别有75件、605件和636件。全年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结案1480件。在做出书面决定的案件中,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占41.6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占9.7%;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占48.7%。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沿海开放城市和计划单列市54个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977件,结案888件。受理案件中,侵权纠纷924件,权属纠纷23件,其它纠纷30件;受理发明案件80件,实用新型426件,外观设计471件。处理结案223件,调解结案487件,撤诉及其它178件。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立案查处冒充专利413项。

    从1985年至2001年底,各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7600件,结案6608件。

    200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62件,公告了29件。

    三、商标保护工作成绩可喜

    2001年,我国的商标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270,417件,比2000年增加47,240件,是我国商标年申请量最多的一年。其中,国内申请增长幅度较大,申请量达229,775件,比2000年增加48,058件,占总申请量的85%;国外申请23,234件,占总申请量的8.6%;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申请17,408件,占总申请量的6.4%。从申请类别看,申请量较大的类别集中在第25类(服装)、9类(电子)、30类(食品)、42类(餐饮、医疗、美容、计算机编程等)和5类(药品)商品上,分别为36,955件、22,634件、16,676件、12,852件和11,707件。受理续展商标申请14,311件,受理异议商标申请5,999件,受理变更、转让、注销、撤销商标申请83,580件。受理证明商标申请49件,受理集体商标申请3件,受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126件。全年受理各类商标申请374,485件。

    这一年,商标局共审定商标139,014件,办理变更注册商标26,185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27,692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11,430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2,462件:办理商标异议裁定3248件;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21,467件;办理补证1,877件;核准证明商标23件,核准集体商标3件,核准特殊标志126件。全年共核准注册商标202,839件。截至2001年底,我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1,452,277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商标评审申请6214件,比2000年增加698件,增长12.65%。其中,驳回复审4189件,异议复审1077件,争议裁定申请220件,撤销注册商标复审43件,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637件,转让、变更注册不当商标申请14件,再评审34件。驳回各类申请104件,准予申请人撤案35件。

    全国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41,163件,其中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2,813件,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8,350件,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2.5亿件(套),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14,004件,销毁侵权物品2227.74吨,罚款总额达2.1亿元,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334.3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6件共88人。依法查处了老人头鞋、“BIC”笔、“高露洁”牙膏、鳄鱼服装、“丰田”汽配、“朝阳”轮胎等重大商标侵权案件,切实保护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改善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2001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整治商标印制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堵源截流,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有力地净化了商标印制市场,有效地从源头上制止了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有力措施,把未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擅自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或人用药品商标的行为和印制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作为检查或整治的重点,对辖区内的印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整治,查处了一大批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以及印制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频繁的浙江苍南县、广东中山市等重点地区,商标局直接组织、督导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重点清理,查处了一大批重大商标印制违法案件,使苍南、中山等地的商标印制整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仅苍南县工商局全年共出动检查人员26127人次,检查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8582户,查处非法印制商标案件894起,捣毁非法印制商标窝点307个,查扣各类侵权假冒商标标识或包装物2069万只(套)、印刷机器392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0起32人。在对商标印制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过程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着查处与教育、规范与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在严厉查处各类非法印制商标行为的同时,指导印制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印制业务台帐,加强对商标印制管理人员的商标法律知识培训,增强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提高了商标印制企业的商标法律意识。浙江、吉林、陕西等地结合商标监管模式的改革,强化工商所对印制企业的日常监管,将商标印制企业档案纳入基层工商所“经济户口”管理之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四、版权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2001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数量以及结案数量均比去年有所提高,共受理案件4416件,结案4306件,结案率为97.5%。其中处罚3607起,调解633起,移送司法机关66起。受理案件并结案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为广西、湖南、江苏、辽宁、四川。

    全国各地方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收缴各类盗版品6,175万余件,其中查缴的盗版图书1,223万余册,盗版音像制品3,692万余盘,盗版电子出版物582万余盘,盗版软件412万余张,其他各类盗版品264万余件,收缴盗版品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为广东、河南、北京、福建、山东。

    2001年1月,国家版权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加紧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0年6月发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1年6月28日,版权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严厉打击软件盗版行为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关于禁止销售盗版软件的通告》。按照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迅速出击,开展了打击盗版计算机软件的集中行动。截至10月底,全国各地在此次集中行动中共收缴盗版计算机软件200余万张。8月29日,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率先垂范,带头使用正版软件。

    2001年,国家版权局不断加强版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力度。为纪念著作权法实施十周年,国家版权局于5月至7月开展了一系列有关版权保护的宣传活动。其中包括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版权保护公益广告、印制版权保护公益宣传海报以及发放宣传版权保护的T恤衫等纪念品。

    国家版权局继续开展对版权贸易的指导工作。全国各出版社共引进图书版权8,090项,输出图书版权677项,均比上一年有所增加。其中引进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是北京、上海、辽宁、广西、广东;输出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是北京、辽宁、浙江、四川、湖北。

    全国各地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继续加强合同登记及作品自愿登记工作。全国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合同登记10,370份,作品自愿登记6,799件。作品自愿登记中包括美术摄影作品4,225件,文字作品1,339件。

    五、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维护了进出口秩序

    2001年,中国海关坚决贯彻国务院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大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力度。同时,密切同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配合,加强了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关系,有效地遏制了进出口环节的侵权行为,维护了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海关共查处各种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330起,总案值约1.349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17%和120%。其中,查处的进出口假冒商标货物案件297件,占总案件数的90%,有效地打击了进出口假冒货物的不法行为。在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中,有116次保护了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230次保护境外权利人。另外,海关总署共接收知识产权权利人803份备案申请,经审查核准了648个,同比增长34%。

    海关总署多次会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组织了一系列鉴别产品的口岸培训活动,提高了海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收到较好的效果。全年中,各地海关主动依职权查获的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有266件,占总案件数的80%。5月份,宁波海关连续查获侵犯“NIKE”、“LANCAST”、“BROOKS”等商标权的运动鞋20000余双,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7月和10月,宁波海关又先后查获涉嫌侵犯“欧米加”等品牌的手表3000块和侵犯“ROLEX”商标的31000块手表。

    各地海关充分利用情报和风险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2001年3月,厦门海关利用H986检查系统先后查获侵权运动鞋和罐头案,案值约30万元。7月,天津海关通过布控查获了夹藏于旧家具中的假冒“OAKLEY”商标的太阳镜3340副。

    2001年底,深圳海关的皇岗、文锦渡口岸也陆续查获了出口假冒“精工”等国际知名品牌手表案件。在海关查获的160件纺织服装鞋帽类的侵权案件中大部分涉及国内外的知名商标,如NIKE、ADIDAS、银河等。2001年3月,厦门海关查获侵犯NIKE、ADIDAS商标的出口服装3.28万件,案值约70万元等。

    各地海关采取有力措施,打击走私盗版光盘的行为。2001年,共查缉走私盗版光盘约5000万张,3月,江门海关查获走私进口盗版光碟32.33万张。9月,广州海关销毁了查获的盗版VCD碟共12万张。10月份,文锦渡海关查获走私进口盗版光碟一批,案值586万元。

    各地海关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也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6月,拱北海关查获侵犯专利权的水珠灯饰2600支,案值约40万元;8月,宁波海关查获10只集装标箱的侵犯专利权的斜断锯13420台,案值约260万元。

    2001年8月份,粤港海关再次联手在深圳市皇岗、文锦渡、沙头角、罗湖等口岸开展第19次保护知识产权联合行动,共同打击了粤港两地侵犯知识产权及其他走私违法行为。

    此外,为有效查处假冒注册商标货物的进出口案件,切实减轻商标权人的经济负担,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海关采取了减收或者暂缓收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证金等措施,有效地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六、音像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良好

    2001年中国音像市场管理以“压缩总量、调整结构、规范发展”为重点,大力整顿音像市场秩序,有效地遏制了走私、盗版音像制品泛滥的势头,促进了正版音像制品的生产与发行,正版音像制品发行量比往年增加10%以上。

    按照国务院和文化部关于关闭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要求,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各地音像市场管理部门克服种种阻力和困难,于2001年底前全部关闭了非法音像制品泛滥的音像集中经营场所,全年共关闭216家。从1999年以来全国关闭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和取缔音像制品非法集散地共277家,吊销许可证、停业和外迁经营单位8600多户。

    文化部分别在2001年2月、4月和10月三次发布查缴目录,加大对走私和盗版活动的打击力度,大力整顿音像市场秩序。为配合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音像市场整顿规范方案》,文化部部署开展了自2001年10月开始的为期一个月的音像市场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经销政治性非法音像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查缴宣扬暴力、淫秽、邪教等内容的违禁音像制品和走私、盗版音像制品。12月2日,全国200多个城市集中销毁非法音像制品1830余万张。全年共销毁约1亿张。

    重新审核登记音像经营单位,调整经营单位布局和结构,切实提高民族音像业的市场竞争力。湖北省在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时,通过提高设立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资格条件,将音像制品的零售和出租店总量压减30%以上。河北省经过半年时间对音像市场的专项治理,在压缩总量、调整结构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音像经营单位由原来的1万多家压缩到3千家以下。

    2001年3月,文化部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明确了开展音像连锁经营的条件和审批办法。它的出台推动了各地连锁经营活动的规范发展。上海市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了三条统一规范、竞争互补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网络。湖北省努力促进全省音像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规划音像市场新格局,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鼓励和发展音像超市和连锁、专营公司。山东省在治理整顿音像市场的同时,大力扶持音像专营单位,推进正版音像制品流通网络的建设,积极发展连锁经营,为正版音像制品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001年9月,文化部部署开展了以“整顿市场秩序,发展音像产业”为主题的第三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文化部向全国印发了5种8万张公益宣传画。各级音像管理部门积极响应,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为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创造了有利的工作环境,使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日渐深入人心。

    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修订发布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该《条例》理顺了从中央到地方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体制,加强了对传播内容的监管,扩大了市场准入范围。加大了对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和繁荣音像市场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给音像产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新的机遇。

    七、公安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成绩显著

    2001年,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开展了整顿规范音像制品市场、计算机软件市场和印刷业市场秩序等多个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全年公安机关共查破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3.97万余起,抓获涉案人员5.14万余名,收缴盗版、淫秽光盘1.19亿余张,盗版、淫秽出版物4520万余册。

    各地公安机关查处了一大批无证照经营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印刷厂点。据北京、河北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完全统计,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取缔无证、证照不全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印刷厂点2380多家,收缴印刷设施400余套,收缴非法印刷品73万余册。3月26日,上海市公安机关一举查获了2处由外来人员非法经营的印刷厂,收缴印刷机、手工丝网印刷器14台。9月11日,广东省台山市公安机关在该市三合镇一农场内查获了2条非法光盘生产线及一批光盘成品和原材料。

    据统计,2001年公安机关又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15条,使全国查获的非法光盘生产线总数已达到126条。

    自2001年8月起,北京市对全市的出版物市场进行了清理,重点打击制贩有严重政治问题非法出版物及盗版、淫秽光盘的违法犯罪活动,使非法出版物数量大为减少;湖北省针对中小学教辅读物市场混乱的状况, 开展了教辅读物市场专项治理;湖南省按照要求,取缔了邵东兴华书刊音像市场,对岳阳、长沙两地的出版物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据不完全统计,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封取缔非法出版物集散地和有严重违法经营活动的市场1480多处,取缔无证照出版物经营摊点近8万个。

    2001年9月12日,天津市公安机关通过强化重点部位检查,在该市西青区李七庄等地连续打掉4个经营、存放非法光盘的窝点,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员,收缴盗版光盘22万余张。9月1日和16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破了一起利用民航班机贩运盗版光盘的案件,并进一步破获了以香港人陈某为首的制贩盗版光盘犯罪团伙,先后收缴盗版光盘459万余张,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名。

    各地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扫黄”“打非”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2001年8月以来在江西、河南等地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北京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了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的著名漫画集《丁丁历险记》盗版案,收缴盗版《丁丁历险记》3000余册,主要犯罪嫌疑人员钟自仁等已被刑事拘留。经上海、江苏、山东、陕西等地公安机关共同努力,《辞海》盗版案、《大学英语》盗版案等大要案件也相继告破,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展顺利

    截至2001年12月31日,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454件,其中,玉米、水稻、大豆、普通小麦等大田作物申请422件,占申请总量的93%;大白菜、马铃薯、辣椒等蔬菜申请21件,牧草、果树和花卉11件。来自韩国、荷兰、日本等外国的品种权申请7件。在品种权申请总量中,2001年申请227件,占总申请量的50%,是去年的2倍。申请数量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经审查批准,截至2001年年底,农业部共授予品种权49件。

    截至2001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受理国内品种权申请172件,其中授权43件。来自法国、荷兰、德国等外国的申请6件,其中授权5件。

    据对农业部23个单位的102个已授予品种权或已申请品种权的实施情况初步调查,品种权实施已初见成效,共销售授予品种种子13908万公斤,推广面积达8376.4万亩,获得收入6918万元人民币。从实施方式看,以自己实施为主(占56.4%),许可实施、转让实施及合作实施为辅。

    据对吉林省农科院、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农业大学等三个单位的统计,共向人民法院起诉品种权侵权案件20起。其中结案15起,全部胜诉,并获得相应经济补尝。品种权人依法维权的意识日益加强。

    2001年2月,农业部第45号令发布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审理规定》,组建了由行政、科研、教学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农业部第46号令发布了第三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包括兰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4种植物,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23个。

    国家林业局已公布两批共24个属(种)的保护名录。根据新品种申请的情况和逐步实施的原则,并组织专家制定杨树、牡丹新品种测试指南(技术标准),同时还开展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和测试方法的研究。农业部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建立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并为14个分中心添置了急需的仪器设备,使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水平不断提高。国家林业局成立了8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使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测试工作有了组织保证。

    2001年,农业部组织了第三次农业植物品种权代理人考试,有42个取得了代理人资格,农业植物品种权代理人数已达到102名。国家林业局对100多名新品种代理人进行了培训和考试,并在组织申报、认真考察的基础上,批准成立了4家代理机构,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基本健全,形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

    九、广泛深入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200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外交部(驻日内瓦使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组团,出席WIPO成员国大会第36届系列会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景川局长作为中国代表团团长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取得的成绩,以及我国对当前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大问题的看法作了重要发言,阐明了我国的原则和立场。

    2001年9月10日至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景川局长率团参加在日本东京举行的首次中日韩三局局长政策对话会议。此次会议是21世纪东亚区域知识产权领域的一次重要的区域合作会议,其目的是在原有的多边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中日韩之间的合作范围。

    200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代表团分别访问了德国专利商标局、瑞典专利与注册署、瑞士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英国专利局、法国工业产权局、克罗地亚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泰国知识产权厅、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土耳其专利局以及WIPO等,宣传了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和我专利工作的成绩,为进一步开拓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新局面创造了条件。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接待了欧洲专利局、西班牙专利与商标局、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奥地利专利局、日本特许厅等的代表团,继续发展了与这些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关系。6月10日至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WIPO合作,联合在北京和上海举办知识产权执法高级研讨班,国内外共计250人参会。

    2001年3月12日至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侯林局长前往日本出席第四次中日商标首脑会议,并与日本特许厅长官及川耕造就双方商标工作情况、我国《商标法》修改、驰名商标保护、商标行政执法、人才交流合作计划等进行了交流和磋商,并签署了会谈纪要。5月4日至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曹中强赴美国旧金山出席国际商标协会第123届年会,并在“中国的商标保护──法律与实践”专题研讨会上作了演讲,宣传我国的商标评审制度。

    2001年7月10日至12日,应商标局的邀请,法国工业产权局局长昂格尔先生率团来华参加第15次中法商标工作组会议。商标局局长侯林与昂格尔先生就商标领域的国际问题、国内立法和两局的活动情况交换了意见,并对2001至2002年度的合作计划进行了磋商。

    2001年3月27日至29日,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广州联合举办“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及其对版权产业影响的亚太地区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给研讨会发来贺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卡斯特罗先生、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以及美国、日本、马来西亚和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在研讨会上发言。亚太28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代表和中方代表共150余人参加研讨会。9月4日至6日,国家版权局与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办公室在京联合举办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来自意大利、比利时、德国、欧洲等国和地区的代表,以及中国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在研讨会上做了发言。来自国内地方版权局、相关行业协会的代表以及部分从事知识产权诉讼代理的律师等近80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2001年7月23至26日,由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主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办的“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议”在北京举行。来自UPOV办公室及其成员国、亚洲有关国家、中国农林系统代表共10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国外代表29名,分别来自UPOV、国际水稻研究所、日本、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巴基斯坦、菲律宾、斯里兰卡、泰国、法国、澳大利亚、美国等15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本次会议重点交流了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展,研讨了新品种审查、测试技术标准以及新品种测试的国际合作等事宜。UPOV副秘书长认为:中国政府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且《条例》实施进展顺利,为亚洲各国树立了榜样,对推动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深入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次会议还就有关新品种测试技术问题达成了共识。

     

  • 200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00年,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年。

    这一年的4月2日,国家领导人江泽民、胡锦涛、李岚清、温家宝等参观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中国专利15年成就展”。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参观时指出:“大力支持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作用,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成长,促进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这一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适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正案业已开始审议。

    2000年,我国专利和商标申请量增长迅速,版权保护工作更加深入,海关打假工作卓有成效,公安部门和文化部门开展打击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绩,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初见成效,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更加活跃和深入。

    一、 中国政府重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1996年起开始进行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在研究论证有关问题,归纳整理有关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形成了专利法修改草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是我国自1992年第一次进行专利法修改以后的再次修改。专利法的这次修改适应了我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需要,是实施我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举措,它体现了我国政府一贯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立场。

    本次专利法修改的内容涉及36条,增加、删除的条款各4条。修改后的专利法,突出了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服务的立法宗旨,为深化改革创造更好条件;加大保护力度,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开放,迎接入世,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更趋一致;提出了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专利审批和专利工作队伍的要求。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配合修改后专利法的实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已及时启动。在1999年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各方面反馈的意见,经研究论证,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后,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稿(草案),上报国务院审议。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现行的专利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TRIPS协议的予以修改和废止。

    2000年,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为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把修改商标法作为全局重中之重的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经局内反复征求意见后,4月和6月分别在陕西和湖南召开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参加的会议,对商标法修改草案进行了讨论。4月11日,商标局在北京召开了修改商标法专家论证会,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北京召开了商标法修改征求意见会,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11月22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受国务院委托向大会作了《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的报告,大会对修正案作了审议。

    2000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并已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修正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同时,国家版权局已经完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稿)》的起草工作,与信息产业部合作进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订稿)》的起草工作也已完成,并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专利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200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170,690件(比上年的134,329件增长27.1%),其中国内申请140,273件(比上年的109,958件增长27.6%),占总量的82.2%;国外申请30,417件(比上年的24,281件增长25.3%),占总量的17.8%。

    这一年,三种专利的申请数量分别为发明51,755件(比上年的36,694件增长41.0%)、实用新型68,815件(比上年的57,492件增长19.7%)、外观设计50,120件(比上年的40,053件增长25.1%),分别占总量的30.3%、40.3%和29.4%。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大致相等,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主要来自国内。

    200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105,344件,三种专利的数量分别为发明12,682件、实用新型54,743件、外观设计37,919件,三种专利的授权量分别占总授权量的12.0%、52.0%和36.0%。

    2000年共授予发明专利权12,68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66.1%。200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继续保持进出平衡、无积压。

    截至2000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指定中国并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15,802件,其中有4件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余均为发明专利申请。

    这一年共受理了746件国际申请;与1999年相比增加了523件,其中职务发明的比例大幅上升,达到65.54%。

    2000年受理复审请求总量为555件,比1999年增加了92件,增长了20%,其中对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而提出复审请求的为54件。上述总量中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有466件(包括对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占当年总请求量的84%。2000年全年复审结案817件。在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中,经复审撤销原审查部作出的驳回决定及撤销请求审查决定的占当年结案总数的38.6%。

    2000年受理无效请求1,194件,比1999年增加了411件,增长了52%。全年审理结案1561件无效请求案件。在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占39.1%,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占7.9%,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占53%。

    专利复审委员会为消除积案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2000年共审结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2,378件,与1999年共审结案件1,196件同期相比,增长了98.8%。2000年共受理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1,749件,首次实现当年结案总量大于当年受理总量,开始进入良性循环。

    据统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沿海开放城市专利管理机关,2000年共受理专利纠纷案件802件,结案718件,结案率为89.5%。在受理案件中,侵权纠纷有722件,权属纠纷有48件,其他纠纷有32件。

    继广东、四川、山东等省、市制定专利保护条例后,2000年河南省人大通过了专利保护条例,现已有12个省、市制定了专利保护条例。条例的制定强化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手段,同时充分发挥了地、市一级专利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

    三、商标工作取得显著成就

    2000年,我国的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223,177件,比1999年增加52,462件。其中,国内申请181,717件,占总申请量的81.4%;国外申请24,623件,占总申请量的11%;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申请16,837个,占总申请量的7.6%。此外,受理证明商标申请42件,受理集体商标申请3件,受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256件。2000年,商标局共审定商标167,307件,办理变更注册商标19,247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17,223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10,929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1,905件,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10,600件。全年共核准注册商标158,575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商标评审申请5,497件,裁定5,639件。截至2000年底,我国有效注册达1,249,803件。

    2000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职能,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突出商标执法重点,加大商标办案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良好的商标法制环境。一是重新调整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要求各地对280件(其中国内知名商标150件,国外知名商标130件)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被侵权假冒比较严重且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注册商标进行重点保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重大商标侵权案件。二是从9月份起在全国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证明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对35家注册人的120件证明商标进行专项保护,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碘盐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等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是对汽车、服装行业中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统一部署,重拳出击,取得了良好效果,受到商标注册人的充分肯定。四是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排除阻力,一查到底,依法查处江西假冒“英雄”钢笔案、浙江假冒“康复来”口服液案等一批大要案件。五是立足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加强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了侵犯“UL”证明商标专用权、擅自利用外国的驰名汽车商标作为专修店标志等大量涉外商标案件。据统计,2000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8,240件,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2,001件,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6,239件,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2.3亿件(套),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10,252件,罚款总额达1.4亿元,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343.63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5人。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贯彻落实《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为中心,加大对商标代理业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使商标代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成功举办了首次面向社会的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551人被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进行清理。加强对商标代理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非法商标代理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商标代理秩序。

    四、版权保护工作更加深入

    据国家版权局统计,2000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收缴盗版品的数量较往年又有所提高。全国版权行政机关共受理案件2,457件,结案2,433件,结案率为99.02%。其中处罚1,726起,调解479起,移送103起。受理并结案数量较多的前五个地区是广西、吉林、辽宁、山东、安徽。

    各地版权机关共收缴各类盗版品3,260万余件,其中盗版书刊1,299万余册,盗版软件411万余盘,盗版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1,537万余盘,其它盗版品14万余件。收缴盗版品数量最多的五个地区是广东、安徽、湖南、山东、福建。

    同时,各地反盗版联盟工作继续向前推进并取得初步成效。2000年北京、辽宁、黑龙江成立了反盗版联盟,截至2000年底,已有11个地区成立反盗版联盟。

    本年度较有影响的著作权案发生在上海。6月14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著作权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对私自复制并非法销售他人图书的两侵权人分别判处二年及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非法所得。

    为提高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BIBF)的版权贸易水平,2000年3月,国家版权局举办了“第二次BIBF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全国有230家出版社参加。在之后的第八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共签订版权贸易合同与意向6,879项,比上届增加64%。中国出版界开展版权贸易热情日增,9月参加法兰克福书展人数达数百人,创历史最高纪录。

    2000年,根据对全国14家版权代理公司的业务统计,共代理图书版权1,319项,代理电视节目4,230小时,代理版权纠纷62起。图书版权代理数量较多的公司是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版权代理部、北京版权代理公司、广西万达版权代理公司与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

    据国家版权局统计,2000年,全国各出版社共引进图书版权7,343项,输出图书版权638项。引进、输出数量均为历年最多。其中引进数量在前五名的地区是北京、上海、辽宁、广东、江苏;输出数量在前五名的地区是北京、辽宁、江苏、浙江、四川。在音像版权贸易方面,2000年经国家版权局认证的引进音像制品合同共计1,765份,其中录音制品911份,录像制品854份。

    2000年,各地版权局及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共受理作品登记6,474件。其中,美术摄影作品2,067件,文字作品715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软件作品3,300件,比往年有所提高。作品登记数量在前五名的地区是广东、江苏、浙江、福建、辽宁。

    五、海关知识产权打假工作卓有成效

    2000年,中国海关共查获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95件,案值达人民币5,669万元。在查获的案件中,进口侵权货物7件,出口288件。全国各地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查处了出口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特别是侵犯与外国在华投资企业有关的国际驰名商标案件,为外商来华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打假期间,共查获假冒商品出口案件57件,其中主要是假冒国际驰名商标货物的出口案件。

    2000年全国各地海关在打假期间查获的主要案件有:

    11月15日,长春海关通过监控,查获了珲春某公司向朝鲜出口的946台假冒东芝牌彩电视机,价值人民币68万余元;

    11月20日,南京海关查获江苏某化妆品公司出口的ONE MAN  SHOW香水17,160瓶;

    11月20日,乌鲁木齐海关查获了新疆某公司出口的假冒BOSS皮包1512只;27日,乌鲁木齐海关查获喀什某公司申报出口的7,210双假冒NIKE和CAT商标的运动鞋7,210双;

    11月24日,厦门海关查获厦门某公司出口的假冒555牌香烟12,352件;

    11月25日,上海海关查获江苏某公司出口的假冒ADIDAS帽子13,440顶;

    12月1日,北京海关查获了假冒NIKE运动鞋4,036双;

    12月8日,拱北海关查获广东珠海某公司出口的假冒劳力士手表2,264只;

    12月11日,福州海关在对出口货物的查验过程中,发现假冒ADIDAS的运动鞋13,392双;同月19日,福州海关查获福建某公司出口的假冒ADIDAS运动服5,415件;

    12月15日,宁波海关查获天津某公司出口的假冒CITIZEN计算器10万余个;同月24日,宁波海关查获宁波市某公司出口的假冒HONDA摩托车配件2,600余件;

    12月15日,深圳海关查获假冒BOSS牌裤子4,200条,价值人民币179,760元。

    2000年,海关各口岸先后对近80批有UL标志的出口货物进行了调查,其中29批经鉴定确认属于假冒UL标志,涉及金额230万美元。进一步维护了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保护了国家利益,促进了我国外贸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配合,最近,海关总署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建立了正式的合作关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放在维护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方面。

    六、音像市场整顿进展迅速

    2000年,音像市场管理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一方面抓长期性、基础性的规范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管理制度,调整市场结构;另一方面抓临时性、针对性的集中治理,大力扶持发展连锁经营和超市,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规范市场秩序。

    根据音像市场不断变化的形势,加快有关制度建设。3月17日,文化部发出《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做出了规定,引导和推动了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为了适应音像市场信息化的需要,文化部与中华文化信息网联合创办了中国音像市场网,开办了网上政策法规发布、情况通报和网上举报等业务。

    2000年,以压缩整顿集中经营场所和录像放映场所、发展连锁经营、超市和电子商务的结构调整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到2000年底,全国共压缩关闭非法经营活动猖獗的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90多家。基本达到了关闭集中场所50%的指标。上海市音像主管部门坚持总量调控和合理布局,通过行政与市场手段并用,扶持发展了两大连锁系统。上海美亚公司投资1亿多元人民币,发展连锁门店达200多家。以新华书店为主体的东方音像公司也已开连锁店50多家,其他单位的小型连锁也取得了优异业绩。2000年全市收缴非法音像制品330多万张。通过规范管理、严格执法,目前上海市音像经营单位正版率达90%左右。

    为了坚决地打击非法音像制品,保护音像业的健康繁荣发展,2000年1月至3月15日,文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的专项行动。据不完全统计,这次行动全国共收缴非法音像制品618.8万盘(张),查处违法经营点5千多家,取缔或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1,750多家,集中销毁非法音像制品共430余万盘,有力打击了非法音像制品经营的猖獗气焰,正版发行量明显上升。

    5月至7月,文化部开展了以“打击走私盗版、保护知识创新”为主题的第二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和打击盗版盗印、光盘走私的专项行动。文化部市场司与中国文化报共同举办宣传征文活动,发表征文约20篇,与中央电视台“文化视点”栏目共同策划了“拒绝盗版光盘”的专题节目,各地在1999年反盗版宣传的基础上,使音像市场法制宣传获得了更为广泛、深入的社会效果。

    为了在开放的国际形势下保护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10月至11月,文化部开展了打击盗版民乐和戏曲音像制品专项行动。广东省全面清查音像制品经营店档,共收缴盗版民族音乐和戏曲节目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273万多张(盒),其中广州市就端掉了非法音像制品窝点17个,缴获非法音像制品200多万张(盒)。河北省有针对性地发布收缴目录,仅邯郸市一举查获窝藏27万张(盒)非法音像制品的仓库。根据黄河音像出版社大量民族戏曲节目盗版严重的情况,河南省发起“保卫黄河”的打击盗版戏曲节目的行动。这次专项行动为一大批以国产节目为生存基础的中小出版社赢得了发展的机会,为民族文化艺术繁荣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七、公安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加大力度

    2000年,公安机关共收缴各类非法书刊1,587万余册,收缴非法音像制品5417万余张(盘),查破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6,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700余名,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25条。

    广东省公安机关继续深入清查非法光盘生产线,采取多种方法,广辟线索,细致调查,2000年挖出19条非法光盘生产线,并第一次查获母盘生产线和DVD生产线,受到了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和公安部的表彰。11月17日,福建晋江市公安局在晋江罗山福建联发电缆厂查获1条非法光盘生产线,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自1995年至2000年底,公安机关已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111条。

    2000年,北京、上海、河北、四川、山东等地公安机关侦破7起大要案件。3月中下旬,广东省广州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印制淫秽出版物案,1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一批非法书刊被收缴。此外,一些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侵仅盗版案件,如盗印《大学英语》案、《辞海》案的侦办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这两起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近10万册盗版图书被收缴。

    2000年,各地公安机关按照部署,与宣传、文化、版权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了对出版物市场的治安管理力度,相继组织开展了“打击盗版民族音乐和戏曲节目音像制品”和“打击盗版DVD”两个专项行动,一大批盗版书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被查缴,一批制贩淫秽、盗版物的窝点被打掉。浙江省宁波市针对该市灵桥电脑市场贩卖盗版光盘问题突出的实际情况,先后查获盗版光盘1万余张。6月中旬,天津市公安机关经过周密侦查,一举打掉了3个地下书刊批发窝点,先后查获盗版书刊1.4万余册。12月初,广州市公安机关在该市白云区查获盗版光盘29.6万余张。公安机关还针对目前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进行制贩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的趋势,加大了对网络的监控工作力度,查破了一批此类案件。6月2日,湖北省黄冈市公安机关侦破了张宝利等人制贩淫秽物品案,查清了他们建立“爱情三人组”网站,利用互联网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目前,张宝利等人已受到严厉处罚。

    八、植物新品种保护初见成效

    2000年,为满足国内外广大育种者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要求,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公布了第二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9个属种,包括普通小麦、大豆、甘蓝型油菜、花生、普通番茄、黄瓜、辣椒属、梨属、酸模属等。至此,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达到19个属种。由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扩大,品种权申请的植物各类也由1999年的水稻、玉米、大白菜和马铃薯4个属种增加到大豆、石竹等13个属种。

    国家林业局公布了第二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17个种属,包括杨属、柳属、桉属、板栗、核桃属、枣、柿、杏、银杏、油桐属、红豆杉属、杜鹃花属、桃花、紫薇、榆叶梅、腊梅、桂花等。目前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达到24个属种(其中杨属包括毛白杨)。

    2000年,农业部受理国内品种权申请111件,国外(日本)品种权申请1件。至此,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施行以来,农业部共受理国内外品种权申请227件,包括大田作物、蔬菜、花卉、果树和牧草,其中玉米157件,水稻32件。

    农业部品种权申请的审查程序已步入正轨,至2000年12月31日,初审合格的品种权申请87件,进行水稻、玉米、大白菜的DUS测试46件,授予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39件。

    2000年,国家林业局受理了58件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截至2000年底,共受理了167件品种权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等工作,国家林业局已经授予品种权29件,其中包括法国、荷兰等国申请的花卉新品种权5件。

    2000年,农业部加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体系建设,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种植业区划布局,农业部批准设立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4个测试分中心,这为开展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2000年,上述测试机构完成了125份玉米、13份水稻和7份大白菜的测试任务。

    2000年10月,农业部在北京举办了第二期代理人培训班。来自全国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的近60名学员参加了培训,有35名学员考试合格,取得了代理人资格。至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达到65名。在农业部受理的品种权申请中,90%是由代理人代理的。

    2000年7月,国家林业局在广东省湛江举办了一期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培训了73名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员和管理人员。目前共有120人获得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资格。

    2000年,农业部邀请法国和荷兰等国专家来华对我国部分测试人员讲授了植物新品种“DUS”测试知识,并派出5人前往美国、日本等国家学习新品种审查和测试技术。此外,派员赴日本参加了UPOV与日本农林水产省联合举行的亚太地区植物新品种技术协调会。

    为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2000年,国家林业局与UPOV在日本举办了一期“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研讨会”。为学习借鉴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尽快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水平,国家林业局派员分别赴荷兰和美国相应机构学习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管理及测试技术各6个月,派员参加了荷兰植物育种者权利委员会主办的“第四期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

    2000年,国家林业局批准“北京北林方圆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为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并允许其承担涉外品种权代理工作。

    九、国际合作和交流状况

    2000年11月5日,许嘉璐副委员长率全国人大代表团访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这是中国全国人大首次组团访问WIPO。

    9月24日至10月4日,由外交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局、版权局、香港知识产权署以及驻日内瓦代表团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WIPO成员国大会第35届系列会议,对国际上关心的一些重大的知识产权问题阐述了中国政府的意见,圆满地完成了任务。此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提出的每年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

    12月4日至15日,根据欧盟-中国知识产权合作项目2000年工作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了赴欧洲知识产权立法执法考察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参加。在欧洲期间,对欧洲专利局、德国专利商标局、欧盟总部、比利时最高法院、西班牙专利商标局、西门子公司等进行了考察和访问,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5月11日至6月2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在瑞士日内瓦举办的“通过专利法条约外交会议”,该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条约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在条约最终文本上签了字。

    根据欧盟—中国知识产权合作项目2000年度工作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21世纪的挑战和机遇”国际研讨会。

    10月10日至12日,“WIPO亚太地区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参加了开幕式并作了发言。参加此次研讨会的有来自亚洲地区40余名知识产权领域(政府与企业)的高级代表,中国43家单位派代表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主要就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数字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电子商务中商标与域名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2000年,商标局共接待32个外国团组正式来访,共派出32个代表团组,先后10次出席WTPO各类会议或出访瑞士、法国、德国、泰国、西班牙、朝鲜等国家或地区,21次赴日本、比荷卢、挪威、朝鲜、韩国、泰国、意大利、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参加培训班研讨会。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商标工作经验,宣传了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增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在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了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

    2000年,中国的版权国际交流也更加活跃。为加强中国的版权保护工作,增进中国与国际版权组织的交流与友谊,国家版权局先后派出26次代表团组出席各类会议或出访世界各国。此外,中国政府与欧盟、日本等多边、双边版权合作也取得了许多成果。

  • 199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199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1999年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继续加强和发展的一年。

    1999年,江泽民主席、朱镕基总理先后会见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依德里斯,明确表明了中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扩大知识产权国际交流的原则和立场,温家宝副总理、彭珮云副委员长先后视察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作重要讲话。

    1999年,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又有所增长,专利审批速度明显加快,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了正常外贸秩序,公安部门和文化部门加强音像市场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物的犯罪活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开始正式启动。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组织和其它国家进一步加强了交流和合作。

    一、中国政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999年1月27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会见来华访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一行时说,近20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同时,中国还积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已与国际社会的基本要求相适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也日趋完善。江泽民指出,中国十分重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系,希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促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合理并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999年10月13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会见再次访问中国的伊德里斯博士时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在中国传播知识产权知识和人才培训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伊德里斯博士任总干事以来,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改革以及在促进和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方面提出一系列新的措施,积极促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中国的合作。对此,朱镕基总理表示十分赞赏和感谢。

    1999年6月4日,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在考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时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强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地位,强化执法手段,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他说,实行知识产权制度,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有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运行机制;二是科技进步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发明创造,激励科技人员创新;三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有利于完善国家法制建设;四是扩大开放的需要,有利于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五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1999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执法调研时指出,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做好专利工作,对现行专利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为了修订好专利法,不但要认真总结十几年来实施专利法的经验,而且要努力做好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协议的衔接工作。她还特别强调,要尽最大努力加快专利审批速度,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的第13条,专门强调了在技术创新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并对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和具体要求。

    二、专利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199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134239件,比上年增长了12250件,增长率为10.0%。其中,国内申请109958件,国外申请24281件,分别占当年总量的81.9%和18.1%。在全部申请中,发明专利为36694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57492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40053件,分别占当年总量的27.3%,42.8%和29.8%,分别比1998年增长2.0%,11.9%和15.7%。

    截至1999年12月31日,中国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995745件。

    1999年国内专利申请中、职务申请量为37956件,占国内申请总量的34.5%,非职务申请量为72002件,占国内申请总量的65.5%;在全年的国内职务申请量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52.9%,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47.1%。

    自1994年我国正式成为PCT成员国以来,至1999年12月31日,共收到国际申请1021件;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1038件,完成国际检索报告935件;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636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468件;进入中国国内阶段的国际申请:发明43621件,实用新型15件。1999年全年共收到国际申请223件;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235件,完成国际检索报告298件;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193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138件;进入中国国内阶段的国际申请:发明13326件,实用新型2件。

    1999年,来自国内工矿企业的专利申请量为32636件,比上年增长20.1%;来自国内大专院校的专利申请量为1769件,比上年增长22.4%;来自国内科研院所的专利申请量为3048件,比上年增长6.5%。

    1999年国内专利申请量,位居前十名的省市依次是:广东、山东、台湾、浙江、江苏、辽宁、上海、四川、河南。

    截至到1999年12月31日,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00个。1999年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和地区共有66个,其中新增加的国家有5个:萨摩亚(12件)、哈萨克斯坦(2件)、伯利兹、伊朗、圣克里斯托夫岛(各1件)。申请量排在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法国、瑞士、荷兰、英国、瑞典、意大利。

    1999年授予专利权100156件,比上年增长47.5%。其中,授予发明专利权7637件,比上年增长61.3%。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56368件,比上年增长66.3%。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36151件,比上年增长23.6%。

    1999年受理复审请求总量为463件,比1998年增加了141件,增长了44%,其中对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而提出复审请求的为61件。上述总量中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有369件(包括对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占当年总请求量的80%。1999年全年复审结案401件,其中撤销原审查部作出的驳回决定及撤销请求审查决定的共217件,占当年结案总数的54.1%。

    1999年受理无效请求783件,比1998年增加了147件。全年审理结案795件无效请求案件。在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占46.7%,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占5.4%,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占47.9%。1999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结案量,超过了当年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量的总数。

    1999年,专利法的修改列入国务院法制办1999年立法计划。根据此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1月和4月分别提出专利法修改案的第一稿和第二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后,1999年6月专利法修改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本次修改专利法旨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完善审批程序、强化专利保护、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相适应。

    在开展专利法修改工作的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准备工作也在积极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召开了多次意见征求会,1999年底已拟出第一稿。

    截至1999年底,已有广东、四川、湖北、山东、辽宁、河北、安徽、山西、浙江、广西以及厦门等地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保护条例。地方专利保护条例的出台,对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的力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统计,1999年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791件,结案641件,结案率为81%。在受理案件中,侵权纠纷726件,专利申请权属与专利权属纠纷案53件,发明人纠纷与奖酬金纠纷等其他纠纷案12件。结案案件中,处理结案的138件,占结案案件的22%;调解结案的有338件,占结案案件的52.5%;撤诉和裁定结案的有165件,占25.5%。

    1999年各专利管理机关共查处冒充专利行为2071件。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了对知识产权冒充、假冒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199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宣传和打假活动,并派人到湖北、武汉、黄石等地进行督促和检查工作。“3.15”打假行动对北京、郑州、武汉等地流通领域的打假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全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商标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1999年是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取得较大成绩的一年。1999年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170715件,比1998年增加13032件。其中,国内申请140620件,占总申请量的82.4%;国外申请18883件,占总申请量的11.1%;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11212件,占总申请量的6.5%。受理证明商标申请34件,受理集体商标申请18件,受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126件。1999年,商标局共审定商标166866件,办理变更注册商标21480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15237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8692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2030件,办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1.20万件,受理商标异议申请3144件。全年共核准注册商标122401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商标评审案件6332件,裁决4887件。到1999年底,全国有效注册商标累计达1091228件,有效商标注册量居世界前十位,预示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的历史时期。

    1999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加大了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的力度,有效维护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商标行政执法权威。全年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2298件,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6938件,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5360件,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2.06亿件(套),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作4403件,罚款总额达1.06亿元,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571.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1人。与1998年相比,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总数、罚款额、责令赔偿额均有增长。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编制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对280件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被侵权假冒比较严重且涉及两上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注册商标实施重点保护。在有关地方工商局的配合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组织查处了侵犯“茅台”、“娃哈哈”驰名商标侵权案等15起大要案件。各地工商局加大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充分保护“容声”、“回力”等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浙江、广东、甘肃、江苏等省工商局依法责成多家企业变更了企业名称,妥善解决了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广州市工商局对于侵犯驰名、著名商标的案件,采取先赔后罚的措施,切实维护了注册人的利益。

    1999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严厉查处了一批侵犯国外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国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我国商标保护工作的国际影响。全年共查处涉外侵权假冒案件1810件,比1998年增加550件,增长43.65%。如广东省汕头市工商局查处的“BARBIE”、“MATTEL”商标被侵权案,对侵权人的罚款额达200万元。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查处了一起特大假冒“耐克”等近10种国外知名服装商标侵权案,对侵权人罚款达40多万元;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与“百事”、“OMO”等商标注册人签署了“打假冒、保名牌”协议书,主动发现和查处了大量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受到权利人的高度赞扬;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依法对昆明市劳斯莱斯卡拉OK厅进行查处,有效制止了侵犯“Rolls-Royce”及“劳斯莱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为了统筹安排《商标法》修改工作,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初成立了专门班子,以召开座谈会、撰写专题论证报告等形式,反复征询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统一了认识和看法,并通过组团出访和翻译大量国外商标法律资料,不断汲取各国商标法的有益经验。目前,《商标法》修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同时,国家工商局和商标局也十分重视制定商标方面的配套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处理商标疑难案件、初步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一些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本地商标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立规工作。河北、安徽、江苏、山东等省制定了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条例》或者《办法》,为本地区加强商标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完善版权保护体系,加强版权保护力度

    1999年是全国版权系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版权保护体系,不断加强版权保护工作力度的一年。各级版权行政机关受理的版权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结案率大幅度提高。版权产业中各类版权贸易日趋活跃,引进版权能力加强,版权贸易已逐步进入较快发展阶段。作品登记数量增加,超过以往年份,显示出公众的版权自我保护意识正逐步提高。

    1999年,上海、重庆、江苏、四川、广东、贵州、安徽、吉林等8个省、市在去年建立起了本地区的反盗版联盟。这些联盟已在打击盗版、保护权利人利益方面发挥出了作用,并为其它地区反盗版联盟的筹建提供了经验,也为国家版权局建立全国反盗版联盟奠定了基础。

    1999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各类版权案件1616件,其中结案1515件,结案率为93.75%。其中处罚1059起,调解463起,移送39起。受理并结案数量较多的前5个地区是上海、广西、河北、黑龙江与四川。

    1999年,各地版权机关着重加大了打击盗版力度,收缴各类盗版品2052万余件,其中盗版书刊1413万余册,盗版软件22万余盘,盗版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品458万余盘,其它盗版品159万余件。收缴盗版品数量最多的5个地区是浙江、湖南、广东、湖北、上海。

    1999年我国图书版权贸易又有大幅度增长,全国各出版社共引进版权6461项,输出约418项。引进数量比去年增加18.14%,也是历年最多。其中引进数量在前5名的地区是北京、上海、辽宁、江苏、广西;输出数量在前5名的地区是北京、广西、湖南、山东、安徽。

    同时,国家版权局对版权贸易的指导与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召开了第一届全国版权贸易工作座谈会,对19994年以来的版权贸易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总结,组织了版权贸易经验交流。上海、天津、北京、陕西、江苏、河南等省市也通过各种形式对本地区的版权贸易工作进行了总结与交流。上海市还成功举办了“1999上海版权贸易洽谈会”,其规模及洽谈成果是迄今为止地方版权局举办的同类版权贸易洽谈会中最大的一次。

    在电视节目版权贸易方面,1999年中国电视节目代理公司对外输出各类电视节目共计192部、5674集、4635.5小时。电子出版物、软件及其它作品版权贸易方面,1999年登记引进电子出版物合同共348份,登记引进软件作品合同共1070份,登记引进期刊合同10份。

    1999年,在作品版权登记方面,全国各地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共登记作品4791件。其中,美术摄影作品2504件,文字作品515件,软件作品1401件。作品登记数量在前5名的地区是广东、江苏、福建、上海、北京。

    根据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以前由国家版权局承担的版权认证、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海外作品登记等事务性工作已顺利移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并已在版权保护中心正常运作。

    1999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与中国作家协会就有关使用文字作品问题达成协议,文字作品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即将建立。

    1999年,国家版权局先后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稿酬规定》、新的《出版合同》示范样本、《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等,这些新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了对全国版权工作的指导,受到了作者与作品使用者的普遍欢迎。

    1999年,全国人大就修改著作权法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广泛的调研,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听取各地的意见与建议,得到广泛支持。

    五、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继续加强

    1999年中国海关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查处了一大批侵权盗版案件,1999年共查获案件225起,案值达9202万元,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178起,案件6198万元,侵犯专利权案件5起,案值75万元,侵犯著作权案件42起,案值2929万元。全年查处各类案件案值比上一年增长74.7%。

    1999年海关打击境外走私进境盗版光盘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全年共查获走私盗版光盘2014万张,其中,深圳海关于6月下旬连续两次查获光盘190万张和270万张,拱北海关于10月1日一次查获走私盗版光盘440万张。海关对走私盗版光盘的打击反映了中国海关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了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正常的外贸秩序。广大权利人给予很高评价,认为海关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到1999年底,海关总署已共计批准知识产权备案1622件,其中境内权利人备案占64.9%,境外权利人(含香港、台湾地区)备案占35.1%。美国权利人的备案总数为303件,占备案总数的18.7%。

    1999年全国各地海关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完善了各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细则,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加强了对侵权嫌疑货物的风险分析和查控布控,并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起紧密的联系,严格依法行政。全国海关查扣的侵权货物除走私盗版光盘外主要集中纺织品、服装、运动鞋及其他轻工产品等等。其中,深圳、厦门等海关多次查获侵犯“NBA”、“耐克(NIKE)”、“阿迪达斯(ADIDAS)”、“锐步(REEBOCK)”等商标的运动服、运动鞋。1999年4月,某公司向厦门海关申报出口时装上衣一批,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实为假冒“耐克”和“阿迪达斯”短裤,共9.44万件。价值约50万元人民币。1999年8月,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全棉针织T恤衫,价值5.5万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均为假冒“阿迪达斯”商标的T恤衫。

    1999年3月,黄埔海关在查验某公司申报出口到美国的一批毛绒玩具时,发现内有4款共48箱约15000只玩具涉嫌侵犯美国TY有限公司“豆宝宝(Beanie Babies)”著作权,经权利人认定,确认货物已构成侵权。

    1999年深圳海关还连续查获了大批假冒万宝路(Marlboro)商标的出口香烟。8月至9月,接连发现申报为收录机、圣诞树的出口货物实为标有万宝路商标的香烟,查获5个集装箱,共计香烟5129箱256450条,权利人美国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货物为假冒产品。

    六、音像市场管理日益规范

    1999年的音像市场管理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统揽全局,以保护知识产权,打击走私、盗版活动,促进正版的生产和流通为目标,在完善法规、严格执法、体制创新和反盗版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

    1999年4月30日,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17号颁布了《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严格程序、规范进口,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指导,既统一了进口音像制品审查程序和标准,为抵制海外腐朽和不良文化提供了法规依据,也加大了保护其他国家和地区音像知识产权的力度。9月,文化部发布了《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资格认定的通告》,首批认定28家实力较强、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具有文艺类音像制品进口资格,并对这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法规培训。对音像经营单位进口资格的认定,既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推动音像业结构调整,也有利于保护海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999年以来,各地进一步加大对走私、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北京市检查1750次,检查单位3489个(次),立案查处603个,收缴盗版产品129万张,吊销6家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停业整顿5家。广东省检查6.6万多人次,清查店档4.5万多家,查处非法经营门店6750家,端掉196个盗版窝点,取缔集散地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978名,收缴非法光盘4378.2万张。重庆市取缔非法经营业户800多家,全部取缔7个集中经营场所,收缴非法光盘35万多张。

    1999年10月,文化部部署全国开展打击具有集团犯罪性质的“金华纳”等系列盗版VCD特别行动,重点打击了“金华纳”、“金龙影业”、“太阳精品”、“环球影视极品”等30余个盗版系列。广东、浙江、北京、云南、山东、江苏等地收缴的总量都超过10万盘,在这次特别行动中,各地共收缴盗版VCD 316万4千多盘,成功打破了系列盗版VCD大肆占领市场的局面。

    1999年3月,文化部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通知》,部署对全国162个集中经营场所的治理工作,规定了各地在1999年和2000年中压缩整顿的具体目标。重庆、上海、贵州、广东等地高度重视,已经全部或绝大部分地关闭了当地的集中经营场所。参考国际音像业发展经验,在取缔、关闭和压缩招租招商形成的管理差、秩序乱的集中经营场所的同时,文化部大力扶持和推动各地发展大型音像超市、连锁店和品牌专营店,努力拓展市场,扩大正版产品的生存空间。到1999年底,许多音像出版发行单位鉴于市场状况的明显好转,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出版步伐,以积极的态势面对市场,填补盗版下架后的市场空白。

    1999年6月13—19日,开展了第一届“反盗版宣传周”活动,宣传主题是“经营盗版违法,使用盗版有害”。全国各地以突击检查、公开销毁、印发资料、设咨询台、悬挂标语、文艺演出、推荐正版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反盗版宣传活动。广东、吉林、河北、重庆等地省(市)委、省(市)政府领导参加反盗版宣传活动。重庆市印发《重庆市音像市场反盗版宣传提纲》、《非法音像制品的危害和识别办法》等宣传材料2万多份,制作大型宣传标语800多幅,开展广播、电视宣传80小时,大大提高了市民的反盗版意识。浙江、宁夏、青海等地探索为经营规范的单位授予“无盗版示范店”,上海、江苏等地以宣传活动为契机,全面落实音像经营单位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积极发动群众参加反盗版行动。广东省举行了11个销毁非法音像制品现场会,销毁近130万张非法光盘。

    文化部专门编辑出版了《音像市场管理手册》、《音像制品经营管理指南VCD》,为各地的培训工作提供资料和教材。各地对管理人员以提高执法水平为中心,对经营者以提高守法经营意识为目标,进行了多种形式的业务和法规培训。

    七、公安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成绩显著

    据统计,1999年,各地公安机关共查获侵权盗版、制黄贩黄案件4.9万余起,抓获不法分子7.2万余名,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7350余万盘(册),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6条。

    1999年10月4日,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处与顺德市公安机关协同作战,打掉了设在顺德市大良镇一塑料厂内的非法光盘生产窝点,查获了一条正在生产的非法光盘生产线,查获母盘973张,盗版光盘9000多张,抓获涉案人员11名。12月27日,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处再次出击,在深圳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塘头村查获1条非法光盘生产线,当场缴获母盘19张,盗版光盘2.4万余张,抓获涉案人员5名。公安机关通过设卡检查、清理市场等方式还查获了一批贩卖淫秽、盗版光盘案件,捣毁了一批非法光盘窝点。4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在香港至上海的100次特快列车上查获盗版光盘5万余张,抓获涉案人员2名。9月22日,广州市公安机关突击清查涉嫌藏匿盗版光盘的白云区“丽绮音像包装厂”,当场查缴盗版光盘100万余盘,抓获涉案人员3名。

    1999年公安机关会同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对本地的印刷业进行了专项清理,5月7日,辽宁省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处了从事非法印刷的辽宁省科技情报所复制印装厂,当场查缴盗版、淫秽图书10余种,总码洋达61万余元。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公安机关已查处非法印刷厂家4850多家。各地公安机关从加强外来人口及出租屋治安管理、加大治安检查力度等方面入手,不断强化出版物市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并从中查处了一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湖北、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对出版物市场及私人出租屋进行了交叉检查,查处了一批贩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分子。5月26日至31日,北京市公安机关对中关村、亚运村等地区进行了清理,先后抓获不法游商27名,收缴盗版光盘1.04万余张。清理行动中,北京市公安机关还在河北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打掉了隐藏在河北省三河市一市场内,专向北京销售非法出版物的非法窝点,当场收缴非法出版物4.5万余册(盘)。

    八、《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1999年3月23日,我国政府代表团在日内瓦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递交了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加入书,同年4月23日我国成为UPOV成员国。

    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启动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开始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根据农林两部局达成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分工意见,农业部负责粮、棉、油、麻、桑、茶、糖、菜、食用菌、烟、果树、(水果部分)、草本药材、草本花卉、草、橡胶、绿肥等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滕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

    1999年,农业部制定并发布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第一批受保护的农业植物有:水稻、玉米、大白菜、马铃薯、春兰、菊属、石竹属、唐昌蒲属、紫花苜蓿、草地早熟禾。国家林业局制定并发布了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并发布了第一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为毛白杨、杉木、泡桐属、木兰属、牡丹、梅、蔷薇属、山茶属共8种(属)。

    至1999年12月31日,农业部已受理品种权申请115件,其中水稻15件,玉米95件。大白菜4件,马铃薯1件。从申请人身份来看,科研单位申请64件,教学单位4件,企业39件,个人2件,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合作申请6件。经对67件品种权申请初步审查,有66件品种权符合规定,已发布初审合格公告。另一件视为撤回。

    至1999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共受理了109件品种权申请,其中林木6件,木本花卉103件。

    经过审查,国家林业局于1999年12月29日授予了北京林业大学“三毛杨1号”等6个三倍体毛白杨植物新品种权,这是国家林业局授予的第一批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第一批受理的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1999年,农业部组建了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主要负责检测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的数量、质量,并进行保藏。同时,按审批机关的要求向有关测试机构提供测试用繁殖材料。

    农业部授权北京中农恒达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首家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自条例实施以来,该公司已代理品种权申请109件。

    1999年制定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保藏中心、代理机构的职责任务、运行管理等内容,加强了这些机构的监督管理。

    1999年,开始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组织编写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知识》,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发放,对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促进条例的实施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999年5月,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科技部和UPOV在昆明和北京两地联合举办了“技术创新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研讨会”各国代表围绕“技术创新条件下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主题展开了广泛研讨。

    此外,1999年7月,农业部聘请了法国专家讲授了法国的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种子管理组织体系,品种保护与品种登记及与种子贸易的关系,新品种保护测试技术等知识。

    1998年8月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举办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人培训班,来自26个省(区、市)林业部门和部分法律事务所的62位学员参加了培训。

    九、国际交流和合作更加广泛和深入

    1999年1月26日至2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一行应我局邀请来华访问。这是伊德里斯博士在1997年11月就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后,首次来华访问。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于1月27日会见了伊德里斯博士一行。

    1999年9月19日至29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姜颖为团长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34届系列会议。姜颖局长代表中国代表团作了发言,全面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进展,宣传了我国政府改革开放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方针政策,并且表述了我国对与WIPO和各国进一步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在此次大会上,姜颖局长被选为《建立工业品外观国际分类洛迦诺协议》大会副主席;这次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中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制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文文本的提案;中国代表团还提出了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得到了与会各国的广泛支持。

    1999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WIPO在京共同举办了“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国际研讨会”。10月13日,朱镕基总理在中南海紫光阁接见了伊德里斯博士一行。

    199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双边合作项目涉及日本、韩国、泰国、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奥地利、俄罗斯、保加利亚等国,以及欧洲专利局。另外,还在欧盟-中国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下拟订了新的合作项目(2000年的工作计划已批准)。

    1999年11月8日姜颖局长与乌兹别克斯坦副总理尤努索夫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国—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定。

    1999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组团出席了UPOV在瑞士举行的管理及法律委员会和40次会议、咨询委员会和58次会议、理事会第33次常务会议。

    199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在北京、上海和广州成功地举办了中美知识产权执法交流活动,通过这次活动使美国专家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中国的相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也了解了美国有关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方面的一些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双方一致认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的水平。

    1999年3月23日至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WIPO共同举办的“WIPO亚洲地区知识产权及信息技术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亚洲18个国家的代表以及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WIPO的专家参加了研讨会。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知识产权系统所使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意义及性质、WIPO的全球信息网、信息技术及全球网络环境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及机会等。

    1999年,商标局共接待了51个外国团组正式来访,其中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依德利斯博士、欧洲商标局局长贡巴尔蒂约先生、日本特许厅长官伊佐山· 建志先生、泰国智慧财产厅厅长皮帕先生等人率领的代表团。商标局共派出30个代表团,先后6次出席WIPO第34次系列会议,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务委员会会议,尼斯联盟筹备工作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8次出访瑞士、德国、日本、欧盟、朝鲜、尼日利亚、香港、台湾等国家或地区;17次赴日本、比荷卢、朝鲜、泰国、印度、南非、孟加拉等国家或地区参加培训班或研讨会。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商标工作经验,宣传了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增进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了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

    1999年,中国与WIPO等国际组织及一些国家的版权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WIPO第34届大会通过了制定《伯尔尼公约》中文版本的提案。

    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于友先局长应WIPO总干事依德里斯邀请访问了WIPO总部。中国版权代表团还出访了俄罗斯、德国、法国,中国与俄罗斯、泰国等国家在版权领域的友好关系进一步加强。

    1999年10月中国国家版权局还与WIPO在昆明联合举办了“版权和有关权集体管理亚洲地区研讨会”,以及“版权集体管理国家研讨会”。并于同月与UNESCO联合在京举办了“数字化时代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研讨会”。

  • 1998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1998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1998年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

    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这是中国政府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采取的重大举措,这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98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一步在中国全面贯彻实施。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有所增长,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的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促进外贸发展服务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公安部门加强音像市场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音像市场得到了规范。文化部门加大了对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物的打击力度。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也有了新进展。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广泛加强了交流与合作。同时,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都有所提高。

    一、设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进行了新一轮机构改革。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中国专利局更名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了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划入了设在原国家科委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并将专利申请受理、审批、复审的工作和专利权无效的宣告的业务,转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作为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提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草案,研究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拟定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含必要的对外知识产权谈判),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人员资格的确认,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组织、推动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规划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以及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由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中国政府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利工作又上新台阶

    1998年是中国专利工作持续发展的一年。全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121989件,比1997年增长6.8%。其中,国内申请96233件,占当年总量的78.9%;国外申请为25756件,占当年总量的21.1%。在全部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申请为35960件,占29.5%,比1997年增长6.8%;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51397件,占42.1%,比1997年增长2.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34632件,占28.4%,比1997年增长13.9%。自1985年4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中国受理专利专利申请总量已达861506件。

    1998年国内专利申请中,职务申请量为31878件,占国内申请总量的33.1%,非职务申请量为64355件,同期增幅为7.2%。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职务申请的同期增幅分别为8.7%、4.8%、6.5%;在全年的国内职务申请量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49.9%,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50.1%。

    1998年,企业专利申请为27179件,比上年增长6.7%;科研单位专利申请量为2861件,比上年增长1.1%;大专院校专利申请量为1445件,比上年增长11.8%。

    1998年,国内专利申请量居前10位的省市依次为:广东(13473件)、台湾(7727件)、山东(7597件)、浙江(7074件)、北京(6321件)、江苏(5829件)、辽宁(5643件)、上海(3419件)、福建(3393件、河北(3295件)。

    截至1998年12月31日,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共有95个。1998年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和地区共有67个,新增加的国家有5个:马尔代夫(2件)、黎巴嫩、拉托维亚、马达加斯加、圣文森特和格林纳达(各1件)。申请量排在前十名的国家依次是: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法国、英国、瑞士、荷兰、瑞典、意大利。

    1998年共授予专利权67889件,比上年增长33.1%。其中授于发明专利权4733件,实用新型专利权33902件,外观设计专利权29254件,分别比上年增长35.5%、24.0%、45.1%。

    1998年受理复审请求322件,比1997年增加了17件,增长了6%,其中对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76件。在1998年的复审请求中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240件(包括对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占总请求量的75%。1998年全年复审结案258件,其中撤销原驳回决定的64件,占结案总数的248%,与去年相比,该比例明显下降。

    1998年受理无效请求案件636件,比1997年增加了86件。在全年审理结案的398件无效请求案件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118件,占总结案量的296%;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27件,占总结案量的6.8%;双方自行和解后,主动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80件,占总结案量的20.1%。与去年相比,主动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的比例有所下降。

    据对全国54个省、市、自治区专利管理机关统计,1998年受理专利纠纷案件612件,结案465件,结案率为76%,在612件受理案件中,侵权纠纷案件544件,占受理案件的89%,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纠纷共55件,占9%,发明人纠纷,奖酬金等其他纠纷13件,占2%;结案案件中,处理结案116件,占结案案件的25%,调解结案的226件,占49%,撤诉结案的103件,占2.2%,驳回和终结的有18件,占4%;与1997年相比,受理纠纷案件增加21件,其中侵权案件增加14件,发明人纠纷、奖酬金等其他纠纷增加7件,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纠纷与1997年持平,说明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处于稳步增长状态。

    各省、市、自治区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继续开展打击冒充专利行为,许多省采取统一行动和单个出击相结全的方式。1998年各专利管理机关共查处冒充专利行为2086件,比1997年增加一倍。这一行动大大提高了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地位,扩大了知名度,净化了专利市场,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的赞誉。

    继广东、四川、河北省制定并施行《专利保护条例》后,1998年山东、湖北、安徽、辽宁省也相继通过了《专利保护条例》,并付诸实施。这些条例的实施,大大加强了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执法手段,保证了专利管理机关办案时能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加大了专利保护力度,使专利保护工作有力地向前推进。

    199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发布了“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选出34个项目进入“示范工程”;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确定了70家专利工作试点企业。

    为了使专利法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完善和健全中国的专利制度。199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几年前开始着手征求修改专利法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分析、整理和研究,提出了可供选择的方案,形成了《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意见汇集》,为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三、商标工作全面发展

    1998年是我国商标工作全面发展的一年。在商标注册方面,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157683件,比1997年增加8928件。其中,国内申请129394件,占总申请量的82.1%;国外申请18252件,占总申请量的11.6%;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10037件,占总申请量的6.3%。

    1998年商标局共审定商标139228件,办理变更注册商标25685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14863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10231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1538件,办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11800件;受理商标异议申请2285件,其中受理服务商标异议申请164件。

    全年共核准注册商标107710件。到1998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达968827件。

    1998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商标评审申请4890件,裁决案件4370件。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异议、评审等商标程序中,依法裁决了一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如:雷诺烟草公司“CAMEL”商标异议案、迪斯尼企业公司“HILLO MICKEY”商标异议案、英特尔公司“奔腾”商标异议案、“武松打虎”商标撤销案等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了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树立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1998年全国共查处各种商标违法案件28952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4216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4736件。特别是重点查处了侵犯贵州茅台酒厂“茅台”、美国S.C.庄臣有限公司“PLEDGE”、香港预发集团有限公司“花花公子”、香港华远公司“老人头像”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重大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罚款总额达8554.7万元,收缴和消除商标标识4亿多件(套),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19340件,责令赔偿商标注册人经济损失约50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5人。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商标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商标办案程序,使商标办案工作质量有了大幅度提高。

    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商标局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了侵犯青岛“双星”注册商标权案、侵犯浙江“张小泉”注册商标权案等。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会同有关部门,对UL等标志进行了有效的保护。

    1998年,开始了《商标法》修订调研论证工作。成立了修改《商标法》工作小组。12月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在北京举办了商标法律研讨会,听取来自WIPO、美国、法国的外国专家就国际商标立法和商标保护的专题介绍。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商标法》工作小组提出了修改要点,明确了修改目标,为早日完成《商标法》的修订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版权保护工作不断进步

    1998年是全国版权系统为完善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版权保护体系,克服困难,不断取得进步和成绩的一年,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著作权法修改工作进展顺利,在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草案。

    1998年,全国各地版权局共受理各类版权案件1208件,结案1082件,结案率为89.6%;其中处罚826起,移送司法机关28起,调解294起。受理并结案较多的五个地区是湖南、山东、上海、四川与北京。

    1998年,各地版权机关继续加大打击盗版力度。各地版权局共收缴各类盗版品654万多件。其中盗版书刊486余万册,盗版软件37万盘,盗版音像制品68余万盒。收缴盗版品较多的五个地区是湖北、湖南、山东、广西与广东。为更有效地打击盗版活动,在国家版权局的推动下,全国反盗版联盟工作已开始启动。

    1998年全国各作品使用单位共引进图书版权5469项、输出图书版权588项。引进图书版权较多的五个地区是北京、陕西、上海、江苏与广西;输出图书版权较多的五个地区是北京、山东、江苏、四川与黑龙江。

    为进一步推动版权贸易工作的开展,各地版权机关开展了大量工作。1998年4月,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了“98BIBF”全国版权贸易培训班,全国240多家出版社、版权代理公司派人参加了培训。为之后的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版权贸易的高成交量奠定了基础。

    为加强对著权人的服务工作,经中编办与国家版权局的批准,1998年4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正式成立。

    在作品登记与使用报酬收转方面,1998年各地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共登记作品3265件。其中,美术摄影作品1776件、文字作品414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软件作品738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累计登记软件作品3034件。作品登记的前五个地区是福建、广东、江苏、黑龙江与湖南。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共收到报刊社交寄的法定许可报酬180万元,已转出80万元。

    1998年,全国各级版权机关继续加强版权普法宣传工作。其中以8月份国家版权局在第六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举办的“中国版权保护图片展”影响最大。该展览以大量的图书及一些实物,生动地向参加书展的中外观众介绍了中国版权保护及版权贸易等情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及邹家华、曹志、彭佩云、成思危、许嘉璐、胡启立、经叔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了展览。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单位均对本次展览做了报道。此外,国家版权局还编印了大型宣传品中英文的《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对外发送。

    为进一步提高版权管理干部的专业水平,国家版权局继去年举办全国北方地区地市级版权局长研讨班后,1998年又在成都举办了南片地区全国地市级版权局长研讨班。至此,全国所有地市级版权局长都接受了一遍正式的版权培训。为各地版权机关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五、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

    1998年,全国海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在进出境环节查处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效地阻止了侵权货物的进出口,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予以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目前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有1331件,其中商标权999件,专利权228件,著作权104件。

    1998年,中国海关加强了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联系和配合,在打击进出境环节的侵权活动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果。1998年全国海关共查获侵权案件233件,案值人民币5267.9万元。所查扣的侵权货物主要集中在纺织品、服装、运动鞋、轻工产品等。在上述侵权货物中,有相当部分是侵犯外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货物,其中包括假冒“NBA”、“耐克(NIKE)”、“阿迪达斯(ADIDDAS)等著名商标的货物。

    1998年全国各海关共查处进出口专利侵权产品案近20件,有些案件查处过程中,海关与当地专利管理机关合作,有力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上海和乌鲁木齐海关发现专利侵权嫌疑货物出口时,当地专利管理局都积极协助对嫌疑货物进行侵权判定,使海关能顺利地将所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

    此外,中国海关还特别加大了对于盗版音像制品和光盘生产线的打击力度。自中国政府开展“扫黄打非”行动以来,挖出多条地下非法光盘生产线,境内的盗版光盘生产遭到了沉重的打击。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高额利润,纷纷转往境外进行盗版光盘的生产活动。因此,针对盗版音像制品活动频繁的特点,配合全国“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将严厉打击侵权音像制品列为重点工作。在货运、邮运、旅检等监管现场,对进出境的CD、VCD、LD以及计算机介质进行严格控制,重点打击利用集装箱、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走私光盘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共查获盗版光盘2000多万张。有力地打击了走私盗版光盘的势头。成绩突出的有广州、拱北、深圳、黄埔、江门、汕头等海关。

    中国海关与国内外有关权利人和权利人组织积极配合,在信息交流、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目前,中国海关总署已与包括商业软件联盟、美国电影协会、国际唱片工业协会在内的多个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

    1998年3月,海关总署在深圳举办了盗版光盘及光盘生产线鉴别培训班,邀请国际唱片工业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的专家向中国海关人员介绍了盗版光盘的鉴别技术,进一步提高了海关关员识别侵权货物的能力。

    为了加强对侵犯“豆宝宝(Beanie Babies)毛绒动物玩具著作权货物的查处,深圳、上海等海关邀请美国TY有限公司向口岸海关关员讲解如何识别侵权商品的知识。双方的良好合作为日后查获数批侵犯该公司著作权的货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粤港两地海关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联合执法,粤港海关分别在各自口岸或海面同时采取执法行动,查缉各自境内的侵权及其他违法活动,对发现的涉嫌违反对方法律的货物,及时通报,以使对方及时地采取措施查缉。在迄今已进行的13次联合货检行动中,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显著成果,查处了大量进出口侵权案件。

    今后,中国海关仍将一如既往地严格贯彻和执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促进外贸发展服务。

    六、音像市场管理日趋完善

    1998年音像市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文化部制定了《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口和营业性放映活动中的非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界限和额度,并且进一步补充规定,凡被吊销许可证或在2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该《意见》对各级音像制品管理部门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打击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各级政府在加强音像市场监管上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北京市组成综合执法队伍,落实责任制,对街头游商贩卖非法音像制品反复打击,终于清除了这种违法现象。重庆市、天津市采取果断措施,关闭了大量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集中经营市场,广东省共关掉较大的非法窝点243个、纠缴非法音像制品2100余万张。清查非法经营音像店近10万店次,查处8千多间次。

    文化部于1998年4月率先向全国公布了文化市场监督举报电话,同时公布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江苏、山东、新疆、宁夏等地区音像制品管理部门与经营者签定了承诺书。北京市建立了举报、查处淫秽、非法VCD光盘案件奖励制度,年内兑现奖金40余万元,收到明显成效。广东省继1996年规定对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后,又补充规定了举报走私、运输、储藏、销售非法音像制品的有关人员的奖励办法。湖北省以武汉市为重点,在全省大中城市建立了音像市场监督员制度,对音像市场实行监督。浙江义乌市政府发出通知,规定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按查获非法音像制品数量,以每张0.50元计算作为奖金奖励举报有功之人。四川、辽宁、河北、湖北、安徽、云南、湖南长沙等省市先后出台了奖励举报办法,广大群众积极响应,踊跃举报。

    为了进一步使经营单位增强法制意识和自我约束,方便群众举报,文化部于1998年10月决定实施监督举报公示制度,规定凡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必须悬挂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告示牌,标明有关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举报电话。该制度已在部分地区实行,将于1999年在全国普遍实施。

    文化部把1998年定为全国文化市场法制年,以加强文化市场立法、执法和普法工作,音像市场始终是各地开展法制年的工作重点。针对盗版、走私音像制品经营行为日益严重的情况,文化部要求各地于1998年5月至7月开展音像市场集中治理,据不完全统计,仅3个月的集中行动就收缴非法音像制品1438万余张(盒),实施行政处罚8070起,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831起,吊销许可证763家,取缔非法摊点3624个,培训经营管理人员13万人次。

    为扶持正版音像制品,文化部积极推动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方式的发展,下放了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和批发订货会的审批管理权,开展了清理整顿城郊结合部及农村录像放映市场的专项工作。

    199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务院确定文化部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已正常运转、新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将于1999年实施,将会进一步加强保护其他国家(地区)版权工作的力度。

    七、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查破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侵权盗版案件4.8万余起,抓获涉案人员7.33万余台;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23条,收缴盗版光盘910万余张、录像带41.3万余盘、盗版及内容淫秽的非法书刊1400万余册。

    1998年,公安部与文化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清理整顿城郊结合部、县城、乡镇录像放映市场,查处和打击制贩传播盗版、淫秽及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公安机关查处取缔了无证放映及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录像点186家,查获贩卖、传播淫秽音像制品案126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143名。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私人出租屋销售、藏匿盗版、淫秽及非法出版物的情况,北京、天津、山东、湖北等地公安机关在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同时,还对出租房主采取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工作措施,处罚了一批为制黄贩黄、侵权盗版不法分子提供便利条件的房主。广东省广州市公安机关针对当前贩卖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活动面广、聚散迅速的特点,充分利用110报警指挥统一、反应迅速、机动性强的优势,以动制动。仅在10至12月的集中行动中,就出动警力1270余次,抓获兜售非法书刊的游商650多名,缴获非法书刊、光盘16万余册(张)。北京、天津等地公安机关还对北京中关村电子一条街、天津新洋市场重点部位进行了全面清理,捣毁了一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的窝点,抓获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1998年,广东、福建、湖北、四川、安徽等地公安机关坚持建立健全悬赏举报制度与秘密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获取线索,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严厉打击非法光盘生产活动。与此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还对新出现的利用电脑刻录技术进行非法光盘生产的制黄贩黄、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给予了严厉打击。1998年5月,上海市公安机关打击了一个由8人组成的利用电脑刻录机复制淫秽光盘的违法犯罪团伙,收缴淫秽光盘4.3万余张。据统计,1995年以来,公安机关已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73条,狠狠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1998年,各地公安机关对印刷业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摸清了底数,并在此基础上加强行业管理,对非法印刷活动猖獗的重点地区进行了整治,严肃查处非法印刷活动。山东、江苏、浙江、重庆、福建、河北、湖南、江西、山西、广东、四川、湖北等省市对查禁淫秽及非法出版物活动,采取重新审核发证、整治重点地区等方法,使印刷业的治安管理得到了加强。公安部与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印刷业的通知》后,北京、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江苏、山东等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采取落实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责任制、印刷厂点内部安全责任制等措施,强化对印刷厂点的治安管理。

    1998年,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的侦办力度,相继查获了一批影响大、波及面广、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5月6日至11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经过周密部署,一举捣毁了8个藏匿盗版光盘的仓库,缴获盗版光盘160多个品种61万余张,抓获涉案人员53名,彻底摧毁了一个从深圳向内地20多个大中城市批发数以吨计盗版光盘的特大犯罪团伙;9月16日,山西省阳泉市公安机关查获了全国首起通过邮局销售盗版教辅读物案,查扣盗版教辅读物8100多件,查清了阳泉市邮电局邮运公司非法承运盗版教辅读物、获取不法收入14.3万元的违法事实,并在河北省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了循线查获了2个盗印团伙。1998年,公安部协调处理的20多起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大要案件均已侦结。

    八、植物新品种保护又有新进展

    继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之后,为了保证该条例的顺利实施,1998年我国又相继制定了该条例实施细则、首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品种权审查指南以及申请人所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目前,正在加紧制定有关属(种)植物测试指南。此外,我国加大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进行了培训,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了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知识,增强了新品种保护的观念。

    为了加快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化进程,促进我国政府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及其成员的合作与交流,1998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

    九、国际交流和合作进一步加强

    1998年6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助理约瑟夫·帕珀维奇率美国政府代表团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高卢麟为团长的中方代表团举行了中美知识产权双边会谈。美方代表团由国务院、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版权局和海关组成;中方代表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组成。

    1998年9月24日,法国总理诺斯潘访华之际,中法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姜颖、法国驻华大使毛磊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1998年3月和9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高卢麟和局长姜颖先后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WIPO第32届、第33届成员国大会。199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派代表参加了WIPO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第一次会议和WIPO信息技术常设委员会(SCIT)第一次会议。

    1998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WIPO共同举办了“21世纪PCT制度国际”研讨会。10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和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共同在北京举办“面向21世纪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研讨会”。

    199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与日本、韩国、美国、英国、德国、奥地利、法国、瑞典、保加利亚、南斯拉夫联盟、俄罗斯等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了合作。

    1998年,商标局共接待40个外国团组正式来访,共派出24个代表团组,先后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2届、第33届系列会议、尼斯联盟筹备工作组第18次会议、信息技术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和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记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出访了美国、日本、香港、澳门等5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主管机关。参加了在新加坡、日本、加拿大、斯里兰卡、伊朗、瑞士、比利时、荷兰等国举办的10期研讨会培训班。通过交往,进一步密切了商标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联系,增进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商标工作和商标法律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了我国在商标领域的国际地位。

    1998年,中国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率领中国版权局长代表团访问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上海联合举办了“关于版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新条约的亚太地区协商会议”和“关于视听表演议定书及有关问题的亚太地区协商会议”。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首次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在港举办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研讨会。

    1998年我国共派出了3个代表团,先后出席了“亚太地区植物专利及98亚太地区种子贸易研讨会”、“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研讨会”,参加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通过这些活动,增进了我国和其它国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密切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联系。

     

  •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1994年6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1994年6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994年6月·北京

    前言

    一、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二、 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三、 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结束语

    前 言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什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如何?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绍。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该法也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版权)。

    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建立集成电路国际保护的环境。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7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从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上述历史事实仅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的部分记录,已足以证明了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八十年代。进入九十年代后,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0年11月,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它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该协定的达成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出于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中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原则,中国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严肃执法、坚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在中国,每一部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都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传媒广为宣传,并大量出版单行本和有关录像教育片等。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等,在广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如,中国专利法修改后,全国有数百万人接受了培训,仅湖南省接受培训的人员就达60万。在中国各地,近年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增多,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为了加速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中国政府还同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组织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参加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仅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举办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就达30多次,接受培训的人员达3000多人(次)。在中国的高等院校中,目前已有70多所院校开展了知识产权的教学研究。如,中国人民大学于198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招收大学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攻读知识产权第二学位;北京大学在开展有关教学研究的基础上,于1993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中国已逐步形成包括第二学位、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的教育体制,一批批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正在向社会不断地输送。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中国根据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至今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已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水平的法律保护。

    1983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申请、审查、注册等诸多方面的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打击假冒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中国于1993年又分别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审查意见书制度,方便了商标注册申请人,这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全部吻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1993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保障。

    1985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为了使中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专利法,从扩大对外开放和有利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一是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即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均无例外地授予专利;二是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1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到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得到专利权人同意,使得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四是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这使中国对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样,中国的专利法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接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依据该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国务院于1992年9月25日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依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在总体上与国际保护水平更为接近和协调。

    中国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措施。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对于将非专利产品或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其职权或者消费者举报,进行主动检查和处理;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这些规定,方便了当事人,也保证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独处以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或者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规定追究其渎职罪。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各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以及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侵权行为,根据情况,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分,对于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侵权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鼓励发明创造和创作及公平竞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保护,促使中外厂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数量迅速增加。截止1993年底,在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41万余件。其中,国内注册商标35万余件,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近6万件。以美国为例,1979年前,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仅122件,到1993年达到16221件,增加了100多倍。1993年中国商标年申请量达17万件,其中新商标注册申请达13万余件,已跃居世界前列。又如,中国的专利法极大地鼓励了本国的发明创造,同时也有力地鼓励了外来的专利申请。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的首日就受理专利申请3455件。到1993年底,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36万多件。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占27.5%、62.8%和9.7%;国内申请占86.4%,外来申请占13.6%,分别来自于70个国家和地区。截止1993年底,已累计批准17.5万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万多件,实用新型专利13万多件,外观设计专利2万多件。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中国不仅制定了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执法方面也是严肃公正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中国在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首先归因于知识产权法律中规定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 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严肃执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依法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完善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切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鉴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一些省份和直辖市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等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自1992年以来,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各经济特区以及北京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有利于保证执法的统一性,有利于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和司法保护力量的不断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及时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据统计,1986年至1993年底,全国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3505件,其中著作权案1168件;专利权案1783件;商标权案554件。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了中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钻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项发明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判决“钻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又如,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SENDON”商标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SENDON”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68314.4元。

    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除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

    对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假冒他人商标或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予以惩处。据统计,1992年至1993年,人民法院受理假冒商标刑事案743件,审结731件,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分的共566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对假冒美国美孚石油公司“MOBIL”商标的5名责任人除依法处以罚金外,还分别判处被告1至2年半的有期徒刑。这充分表明中国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

    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有责任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为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美国好富顿公司诉深圳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在查明被告的侵权事实,确认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同时,法院还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民事制裁决定,该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10天时间,受到了美方当事人的好评。美国好富顿公司将写有“中国法律公正,法官办案快速”的锦旗送到法院。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为提高司法水平,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使办案质量和效率都得到较快提高。为了扩大办案的影响,人民法院注意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宣传报道,以案讲法,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从中国现实的国情出发,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目前,中国地方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50多个,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20多个。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设立了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内设商标管理机构,县以下还设有工商行政管理所。全国商标管理专职人员7000多,兼职人员达30万。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便,立案迅速,查处速度快,办案效率高。这对于权利所有人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中国专利管理机关对提出的专利侵权申诉均认真对待,及时依法处理。

    著作权法1991年6月施行后,到1993年底,中国各地方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已查处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非法复制图书等方面的侵权行为150多起,收缴销毁了侵权复制品,并对侵权者作出了行政处罚。1994年,中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激光唱盘复录生产中的非法复制和图书出版中的非法复印进行了严厉打击。4月,广东省版权、文化、广播影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了大规模的突击清查非法激光唱盘等音像制品行动。其后,上海、江苏、湖南等地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清查行动。这些行动,狠狠地打击了生产销售盗版制品活动。同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激光唱盘生产加工企业的设立加强管理,对其生产加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中国商标法实施10余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了商标侵权假冒案13万件。其中,包括一大批大案,如“中华”卷烟,“永久”、“凤凰”、“飞鸽”自行车,“贵州茅台”酒,“新开河”人参等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依法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例如,浙江省专利管理机关就一起外国人提出的打火打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了公正处理,责令厂家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国家版权局查处了福建、广东等地十几家工艺美术品厂仿制外国公司玩具造型案、江苏一家电子工业公司翻版生产激光唱盘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了诸如“TDK”、“TOSHIBA”、“SONY”、“IBM”、“3M”、“ESSO”、“P&G”、“海飞丝”、“小天才”、“飞利浦”等3000多件涉外商标侵权案件。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照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维护经济秩序的职责,可以主动对市场进行检查,有效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如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988年以来共查处涉美侵权案301件。在这301件商标侵权案中,有三分之一是美方当事人投诉的,大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或消费者检举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秉公执法,坚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许多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赞扬。他们将绣(刻)有“清政廉洁,执法如山”、“秉公执法,扶正灭邪”、“秉公办理,保驾护航”、“公正严明,伪冒克星”、“执法严明,大公无私”的锦旗、金匾等赠送给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称赞办案人员“工作认真,行动果敢”、“办案速度之快在世界上是少有的”。

    结 束 语

    改革开放的中国,日新月异。如今,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看中国,一些国际人士评价说,中国已步入了知识产权领域世界领先水平国家的行列。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落后的历史在中国已经结束了。

    然而,世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说什么中国没有建立“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最好的回答。

    中国并不满足于已有的成就,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此,中国在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同时,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可以确信,随着决定中各项重要举措的落实,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

    中国将继续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界的积极帮助,中国也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履行知识产权领域各项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应尽的义务。中国愿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与世界各国继续合作,为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积极的贡献。

     

  • 硅谷分公司介绍

    东方亿思日前在美国硅谷成立了新的分公司,以应对中美日益增长的客户需求。为此,我司很高兴可以邀请到王燎腾博士加入 。王博士系从科研人员转为专利律师,精通中美知识产权业务。

    在就任我司硅谷分公司管理合伙人之前,王博士在硅谷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他曾作为内部法律顾问于一家因特尔旗下的初创软件公司和一家顶尖全球科技公司任职(2010-2016),且曾在WSGR律师事务所及Dewey & LeBoeuf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6-2010),与导师Barbara Caulfield女士共事。在从威斯康星的麦迪逊来到硅谷之前,王博士在华盛顿特区联邦巡回法院的上诉法院实习(2006),师从Randall R. Rader法官。他也曾于明尼苏达的Fish & Richardson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诉讼。

    在投身法律事业之前,王博士是一位热忱的科研人员,于麦迪逊的威斯康星大学,在博士导师Judith Kimble(前美国遗传学学会和发育生物学学会会长)及Marvin Wickens博士(前RNA学会会长)的指导下从事科学研究(1998-2004)。同样是在威斯康星大学,他在2005年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并且在权威的《自然》杂志上发表了他意外获得的重大发现,即种系和胚胎发育,脑功能,以及基因表现转译控制必需的酶家系。在清华大学读本科时,王博士师从周海梦博士,攻读分子酶学专业(1995-1997)。

     

  • 伦敦分公司介绍

    关于GW & Partners Limited

    GW & Partners Limited是北京东方亿思和MWA在伦敦设立的英国代表处, 主要为客户提供法律和商业相关咨询服务,重点是协助客户解决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事项以及项目开发问题。GW & Partners Limited给全球市场开发业务的中国企业提供建议。

    GWP的荣誉主席为克莫里伯爵 理查德•李约瑟爵士

    更多详情请联系董事总经理黄启涛先生。

    关于Mark Wong & Associates

    Mark Wong & Associates 是1997年在香港成立的咨询公司。常年以来该公司致力于为在中国从事大项目开发工作的客户提供建议,特别是技术转移方面的建议。 MWA的主要服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合资、合并、收购相关的企业顾问;
    • 项目顾问/产品销售顾问;和
    • 技术转让咨询。

    作为企业顾问,MWA直接为大型企业的董事会提供咨询服务。通过这样的方式,MWA为客户在中国的发展提供战略性指导意见,藉此协助客户完成商业目标。MWA的服务包括在中国建立和重组合资企业、合并、收购设施等。

    作为企业顾问,MWA时常服务于独立项目和产品销售。在这种情况下,MWA通常担任项目顾问。

    作为项目顾问或产品销售顾问,MWA会根据具体项目或销售机会对开发计划提供建议(包括基于对中国客户需求的了解形成技术及商业方案),并对谈判采取的策略提供建议。达成协议后,MWA会协助交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合同批准过程。有时MWA会提供合同后期服务,为实施阶段提供支持。

    MWA曾协助客户进行大型收购研究并开发出打造战略联盟的方案。MWA在众多大型技术转让项目中成功提供了咨询服务,尤其是引进了现代钢基子午线载重车轮胎(radical steel truck tyre)制造、发电(矿物燃料及核能)、煤矿开采以及通讯系统。

    除了为客户提供长期咨询服务之外,MWA有时也会被邀请协助非长期客户提供针对性服务。这类业务形式多样,最常见的是市场研究、问题解答、收购和撤资。此外,MWA为中国大陆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它们在全球市场开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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