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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汪正律师团队代理美国Facebook公司域名仲裁获胜

    2016-05-18

    2016年3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CIETAC)针对争议域名“facebookchina.cn”作出专家组裁决。专家组裁决支持了投诉人美国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的主张,并裁决将争议域名“facebookchina.cn”转移给美国菲丝博克公司。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正律师带领团队在本案中代理美国菲丝博克公司。

    专家组裁决认为: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域名“facebookchina.cn”在结构上分作两级。其顶级域名“.cn”作为地区或国家域,代表“中国大陆”。其作为商业标志的区别性较之本案争议域名中的二级域名“facebookchina”明显较弱。而二级域名的构成又可分作两个部分,即“facebook”和“china”。由于“china”即“中国”,因此本案争议域名中最具区别作用的部分为“facebook”。“facebook”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标志“FACEBOOK”相比,其文字构成在不考虑字母大小写差别的情况下完全相同,没有任何差别。基于此,专家组认为,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足以导致混淆。故本案的案情满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最多只能证明,在第45类商品上本案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对由“脸谱”二字构成的商标拥有商标权,而投诉人在该类商品上未能以“脸谱”二字获准商标注册。然而,这些事实与被投诉人并无直接关系,不能说明被投诉人对“FACEBOOK”享有权利。即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享有受法律保护在先合法权益。况且,汉字“脸谱”与本案争议域名间的关系并非本案处理范围。基于上述情况,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故本案的案情满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条件。

    三、关于被投诉人的恶意。

    第一,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FACEBOOK”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时在中国境内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尽管被投诉人提出,投诉人提交有关媒体报道的证据不能证明投诉人“主动使用”其商标“FACEBOOK”,但这些证据至少能够证明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和商号已经在中国境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第二,被投诉人作为一家生存于互联网空间的公司,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存在,且应当知道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和商号已经名满全球。第三,被投诉人在知道投诉人“FACEBOOK”商标和商号存在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回避措施,依旧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并直接投入使用;且在相关商业行为中使用与“FACEBOOK”相同的标志,确已造成普通公众的混淆。

    另外,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对于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以下主张,专家组不予支持:第一,投诉人目前不能进入中国市场的原因是,不符合中国的法律。本案中,被投诉人并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投诉人存在不合法行为。况且域名作为本案争议的标的当属民事权益,正常情况下不会因为与权属关系无关的不合法行为致使域名的权利归属发生变化。如若投诉人果真因为存在不合法行为而致使其不能在中国境内使用其商业标志,而被投诉人趁机注册并使用其标志,并在中国境内造成误认,即造成普通网民将被投诉人误认为投诉人,法律上也不应当允许被投诉人继续使用可能造成混淆的标志,因为这显然有悖于正常公共秩序。第二,关于被投诉人提出的“被动使用”问题。“被动使用”的概念尚不是一个法律规范层面上的概念。在中国商标法中并未就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即使在中国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案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并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因此,专家组在本案中对于被投诉人依据“被动使用”的概念提出投诉人的商标在中国未曾使用的主张不予支持。退一步讲,在本案中即便不考虑商标问题也并不影响本案的结果,因为投诉人的商号在构成上与前述商标完全相同。即在不考虑商标的情况下亦可根据商号的保护的途径推导出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综合上述理由,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的行为显然存在试图利用投诉人在网络世界中的声誉,并借此发展其自己的客户的故意。这种行为当属有恶意的行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存在恶意。本案的案情满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 汪正律师团队代理美国Facebook公司在中国法院成功维权

    2016-04-29

    2016年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face book”商标异议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注册“face book”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据此,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要求商评委撤销核准注册的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FACEBOOK”商标拥有人美国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胜诉。

    该案体现了中国法院进一步大力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申请的司法实践的重大趋势。即,对于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中国法院可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2013年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予以制止。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正律师带领团队代理美国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取得了本案一审及二审的全面胜利。众多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以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法院网的报道。

    网站链接:
    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4/id/1847770.shtml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4/id/1847894.shtml

  • 抢先注册“face book”商标被驳 美国“FACEBOOK”商标拥有人胜诉

    2016-04-28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face book”商标异议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注册“face book”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据此,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要求商评委撤销核准注册的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FACEBOOK”商标拥有人美国菲丝博克公司胜诉。

  • 高卢麟博士任“WTO二十周年国际研讨会”TRIPS小组主席

    2015-07-04

    2015年7月4日,高卢麟博士受世界贸易组织(WTO)争议解决机构的第一位中国女法官——张月姣女士邀请,在清华大学举行的“WTO二十周年:多边贸易体制、争端解决与发展中国家”国际研讨会上,担任TRIPS小组的主席。

    高卢麟博士担任主席的小组中包括五位演讲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Matthew Kennedy;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陈福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术杰;欧洲大学研究所(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教授Ernst-Ulrich Petersmann;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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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卢麟博士受邀在上交会UNIDO主题日上进行专题演讲

    2015-04-27

    2015年4月24日,董事长高卢麟博士受邀出席在沪召开的“第三届上交会UNIDO主题日暨技术贸易国际论坛”,并就“国际技术贸易促进科技创新”这一议题进行了专题演讲。

    “第三届上交会UNIDO主题日暨技术贸易国际论坛”是第三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上交会)的重要活动之一,其主题是“以技术贸易促进科技创新,深入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在该论坛上,来自国际组织、美、英、日等国及国内的三十余位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跨国公司高管及服务机构专业人士,分别从落实“一带一路”战略,推动技术深度融合与区域深度合作;国际技术贸易促进科技创新;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风险防控与法律支持等三个方面主旨演讲与互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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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学部经理林强律师应邀赴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做主题讲演

    2014-08-15

    2014年8月15日,我司电学专利部经理、专利律师林强先生在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北京代表处以”软件专利在中国的最佳实践”为题做了主题讲演,在对各国专利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林强律师基于自己代理跨国公司案件的实践经验,对软件专利保护的历史、当前实践、最新案例以及争议热点问题作了详细介绍。

  • 北京东方亿思赴阿姆斯特丹参加IPBC Global 2014年会

    2014-06-30

    我司总经理李晓冬博士率团参加了于2014年6月22-24日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办的IPBC Global年会。会上与来自世界各地的高层知识产权人员就知识产权价值创造和管理等前沿问题交换了经验和想法。

  • 一家,一梦

    2024-04-01

    East IP 很高兴地宣布,随着两个新团队的正式加入,其商标和知识产权执法业务得到进一步扩大。两个新团队分别是由Joe Simone(谢西哲)创立的市场领先的知识产权公司香港SIPS团队以及由黄静文律师领导的包括六名合伙人在内的36人团队,该团队曾在一家中国顶级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工作。

    SIPS团队包括五名合伙人以及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和香港的90名专业人士和员工。 SIPS 以其为跨国客户提供商标申请、调查和执法服务而闻名。今后,其将以 East IP Ltd (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名称运营。

    黄静文律师领导的团队包括 36名专业人士和员工。黄静文律师的团队因其在商标申请和知识产权诉讼方面的能力而受到特别认可。

    新团队包括多名在国际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其中许多人拥有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地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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