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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是商标争议案件中可以运用的一个重要武器,具有无需登记即可自动保护、跨地域保护以及跨类别保护的优势。针对商标争议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保护,认定某标识是否属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需判定该标识是否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高度,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时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在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时,首先需要确定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1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站在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从整体上理解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必要时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确定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在无效案件中,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释,往往关乎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影响到涉案专利被维持还是无效。
权利要求的解释是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关键。在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解释时,可以运用多种解释方法依据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明确,多种解释方法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排除相互矛盾、不确切、有歧义的解释结果,以期获得合理、准确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本案的亮点在于将撰写错误按照性质和程度不同进行了划分,允许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明显错误进行修正性理解,从而在中国专利法缺少授权后修正程序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免受或少受撰写错误的不利影响。
本案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的基本原则 – 获得保护的发明创造以技术方案的形式通过文字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的法律文件向公众进行公示,以使公众能够准确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在其运用相关技术时规避侵权风险。但是,受制于文字本身的表达局限性,无论人们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怎样的润色、修饰,总会存在人们不能清楚理解文字所表达的技术方案的情况。当存在上述问题的权利要求发生侵权纠纷时,就会出现权利人、被控侵权人或法院对同一项权利要求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因此,合理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以下统称“恶意抢注条款”)。从上述恶意抢注条款规定的字面理解,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系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是恶意抢注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此外,商标的独创性(即商标内在显著性,通称商标显著性)是适用恶意抢注条款的前提和重要考量因素,对该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具有重大影响。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 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从上述规定的字面理解,在先使用 商标的知名度和系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是第三十一条恶意抢注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那么,适用上述条款时是否还需要考虑其它 因素呢?笔者认为,商标的独创性(即商标内在显著性,通称商标显著性)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恶意抢注条款的前 提和重要考量因素。
2014年4月15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与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East IP Ltd.)、美国高盖茨律师事务所(K & L Gates)在北京联合举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讨会(第二期)”。研讨会邀请了美国高盖茨律师事务所(K & L Gates)合伙人律师修·斑阿舍(Hugh Bangasser)先生和凯特·斯贝尔曼(Kate Spelman)女士演讲。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的三十多名律师参与了此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延续2013年11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讨会(第一期)”的主题就美国和欧洲现行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和实践进行了更深一步的讨论。研讨会进一步结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对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的二审判决进行了讨论。此外,研讨会还特别介绍了美国“前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替代性纠纷处理方案及经验,以具体的案例为例对替代性纠纷处理在美国的审理进行了探讨。
商标评审委员会日前在《中国工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报纸)上针对某国际知名网站的驰名商标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在商评委审理的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该国际知名网站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该国际知名网站由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East IP Ltd.)代理。
商评委评析如下:本案主要涉及对已注册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扩大保护是有限制的,保护范围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在个案中,保护的具体范围应综合考虑上述判定混淆、误导可能性的相关因素来确定。本案中被认定驰名的服务项目是“查询和检索计算机网络上的消息”,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剃须刀等,两者虽然行业差异明显,但综合考虑双方商标高度近似、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和独创性等因素,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因此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的评析文章在《中国工商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的链接如下:
http://www.saic.gov.cn/gsld/jgjl/xxb/201402/t20140213_141755.html
http://www.cicn.com.cn/content/2014-02/13/content_1369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