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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卢麟博士应邀参加“中美知识产权峰会”

    2016-02-22

    2016年1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美国全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主办的“中美知识产权峰会”在深圳市隆重举行。来自中美两国政府、法院、企业、实务界以及中国两岸三地高等院校的100余位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高卢麟博士应邀参加了此次会议。

    中美知识产权峰会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与美国商务部前副部长、专利商标局前局长大卫·卡波斯(David Kappos)先生担任峰会的联席主席。

    会议通过对“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新形势”、“中国知识产权法治的新动态”、“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新探索”、“中国知识产权市场的新变化以及中美知识产权交流的新进展”、“《专利法修正草案(送审稿)》中的热点问题”等5个专题的研讨,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与智慧。

    中美知识产权峰会集体照

     

  • 【商标】“微信”域名案裁决:你看懂了吗?

    2016-02-19

    2016年1月29日,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专家组就香港地区“微信”、“weixin”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与争议域名weixin.com的持有人li ming之间的weixin.com域名争议作出裁决。专家组裁定支持投诉人腾讯公司的投诉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腾讯公司。① 2015年2月16日,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李键(笔者猜测可能是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及或利害关系人)已起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要求确认原告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不具有恶意,不侵犯被告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确认原告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争议域名。“微信”域名案广受关注,不仅因为腾讯公司及其“微信”商标、产品及服务目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而且因为早就有媒体报道:2015年4月weixin.com域名的成交价格可能在3,000万元人民币左右。此外,2015年“微信”商标行政确权案掀起的激烈讨论也使得“微信”域名案再次吸引众多眼球。

  • 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春节前看望北京东方亿思董事长、首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高卢麟博士

    2016-02-16

    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及多位领导看望了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董事长、首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高卢麟博士。在现任领导们为高博士送上了新年祝福的同时,申局长感谢高博士在过去的一年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希望高博士能在新的一年里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局里的工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新闻链接:http://www.sipo.gov.cn/zscqgz/2016/201602/t20160206_1238057.html

  • 【商标】“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法律适用(下)

    2016-02-15

    三、“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判定对象:商品、服务

  • 高卢麟博士访谈节目在央视新闻频道播出

    2016-01-20

    2016年1月1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19:30分播出的《今日话题》栏目中播出了题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话式专访节目。

  • 【商标】“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法律适用(上)

    2016-01-15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是某标志作为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针对该条款的法律适用比如判定主体、判定对象、判定标准、判定因素等,尚未形成系统的研究,判定尺度尚不统一,更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败诉的案件中,“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案件在2012年、2013年分别占据6%、5%,2014年则飙升至10%。[1]这说明一审法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判定尺度上存在明显差异。此外,“知产宝”知识产权案例库查询结果显示,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关于“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判决也存在很大差异。针对商标的“其他不良影响”,到底谁说了算?本文旨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析,试图总结出若干判定规则。

  • 欧洲专利局巴迪斯戴利局长一行访问高卢麟基金会

    2015-11-27

    2015年11月27日,欧洲专利局局长伯努瓦·巴迪斯戴利(Benoit Battistelli)与五位欧洲专利局代表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合作司吴凯司长的陪同下,来到高卢麟基金会进行访问得到了高卢麟博士及同事们的热情接待。

    高卢麟基金会是由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以董事长高卢麟博士之名设立的基金。该基金旨在通过资助知识产权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来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会谈中,巴迪斯戴利局长了解了高卢麟基金会成立一年多来所举办的各项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的知识产权研究项目、出版的研究成果、以及在中外高校颁发的知识产权奖学金等等工作,并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另外,巴迪斯戴利局长还指出,高卢麟基金会在美国有硅谷知识产权法律协会(SVIPLA)作为合作伙伴、在日本有知财研究所(IIP)作为合作伙伴,应当在欧洲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来进一步发展与欧洲知识产权界的沟通和交流活动。相信在欧洲专利局的支持下,高卢麟基金会的工作会发展得更好。

    会后合影:巴迪斯戴利局长(左五)、高卢麟博士(右五)、吴凯司长(右三)

  • 【商标】法院认定“FREDDIE MAC”与“房地美”构成近似商标 —— 对应关系对中英文商标近似判断的影响

    2015-11-11

    2015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定第36类上的被异议商标“房地美”与第36类上的引证商标“FREDDIE MAC”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汪正律师及张妍律师代理异议人联邦家庭贷款抵押有限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 2015116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每周速评”栏目推出该案点评。

    法院认定“FREDDIE MAC”与“房地美”构成近似商标 —— 对应关系对中英文商标近似判断的影响

    因认为河南七都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七都公司)在银行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房地美”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在金融类服务上的英文商标“FREDDIE MAC”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美国联邦家庭贷款抵押有限公司(下称联邦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行(知)终字第1469号判决,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6554134号“房地美”商标,由七都公司于2008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信用社、银行等服务上。

    2010年6月,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2010年9月,联邦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联邦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于2012年6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联邦公司的复审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联邦公司还主张,“FREDDIE MAC”是其公司的简称,被异议商标损害了联邦公司在先商号权益。另外,引证商标经过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联邦公司驰名商标的翻译。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1287307号“FREDDIE MAC”商标,由联邦公司于1998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1996年6月被核定使用在第36类抵押贷款和以抵押为担保以及与抵押相关的债券方面的金融服务上。

    2013年10月,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七都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一审判决驳回了七都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七都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房地美”是“FREDDIE MAC”的一种翻译形式,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且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被异议商标“房地美”与引证商标“FREDDIE MAC”对应的中文翻译“房地美”完全相同。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对应中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考虑到引证商标中文翻译“房地美”具有较强显著性,且其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联邦公司存在某种联系。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行家点评:

    夏志泽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关于“房地美”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七都公司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房地美”,与联邦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FREDDIE MAC”,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理由主要有4点:第一,“房地美”是“FREDDIE MAC”的一种翻译形式,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第二,“房地美”与“FREDDIE MAC”的对应关系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第三,引证商标的中文翻译“房地美”具有较强显著性;第四,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金融服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联邦公司存在某种联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的上述4点理由是相互关联的:第一,“房地美”是“FREDDIE MAC”的对应中文翻译之一,这是判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关键。第二,一定的知名度是判断“房地美”与“FREDDIE MAC”具有对应翻译关系的事实基础,这种知名度是指两商标对应翻译关系的知名度,而不仅仅是“FREDDIE MAC”的知名度。第三,正因为“房地美”与“FREDDIE MAC”的对应翻译关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所以“FREDDIE MAC”商标的显著性才能扩展至其对应的中文翻译“房地美”。第四,“房地美”与“FREDDIE MAC”对应翻译关系高知名度的结果,是使“房地美”与“FREDDIE MAC”同时使用在金额服务等服务上时,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认为“房地美”与“FREDDIE MAC”的权利人联邦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这是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的实质要件。如果“房地美”与“FREDDIE MAC”不具有对应关系,或者其对应关系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FREDDIE MAC”商标的显著性无法传递至“房地美”,相关公众看到“房地美”时不会想到“FREDDIE MAC”,即不会认为“房地美”与联邦公司有关,那么“房地美”与“FREDDIE MAC”便不构成近似商标。

    傅凤喜 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该案争议焦点是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近似判断。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分析它们是否形成了对应关系以及对应关系的程度。如果外文商标是中国公众熟悉的英文单词,中文商标又是该英文单词常用的翻译,很容易判断它们形成了对应关系。如在先外文商标是“TOMORROW”,在后申请的中文商标是“明天”,在无特殊情况下,将两者判为近似商标应无争议。

    在“小黑裙”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LA PETITE ROBE NOIRE”商标不构成近似,原因是引证商标是法文商标,虽然可以翻译为“小黑裙”,但我国普通消费者对法文熟悉程度不高,绝大部分消费者无法识读法文,也不知晓该法文商标的中文含义,只会将其作为字母组合识别,不会与中文“小黑裙”相对应。在第4193634号“宝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商评委与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BREGUET”早已成为钟表行业的世界知名品牌,在我国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宝玑”作为引证商标“BREGUET”的主要中文译名在我国已被广泛采用,两者在我国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故应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上述案例均说明对应关系对于判断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近似与否的重要性。

    该案中,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收集并提供了大量其在我国媒体的报道,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FREDDIE MAC”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经常与“房地美”同时使用,两者形成了对应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该案也给外文商标权利人提了个醒。在进入我国市场时,外文商标权利人最好同时注册外文商标和中文商标。如果使用却不注册,无疑会将中文商标置于被抢注的境地。

    丁斌 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中外文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而判断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是否近似,要根据中文与外文是否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以及对应关系的程度进行判断,而其判断的两大因素是音译和意译。

    音译受到较多的限制,认定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难度较大。而意译受到不确定性的因素也很多,一个英文单词,并不可能有唯一的与之相对应的中文词汇;同样,一个中文词汇也可以对应很多英文单词。所以,中文和英文是否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判断需要多重考虑。

    而若判定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是否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而构成近似,除了考虑音译及意译两大因素外,还应该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就该案而言,早在被异议商标“房地美”申请注册日前即2008年2月,引证商标“FREDDIE MAC”已经与“房地美”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而为了证明这一关系,联邦公司提交了大量诸如新浪财经、人民网等权威媒体的相关报道,其中显示“FREDDIE MAC”可译为“房地美”。而上述证据的形成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在此期间我国相关公众已经将“FREDDIE MAC”与“房地美”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

    二审法院也正是依据现有证据认为,“房地美”是“FREDDIE MAC”的一种翻译形式,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且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房地美”与引证商标“FREDDIE MAC”对应的中文翻译“房地美”完全相同,两者构成近似商标。

    来源:2015年11月6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

    网站来源: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8425

  • 北京东方亿思赴东京参加2015专利信息博览会(PIFC)取得圆满成功

    2015-11-07

    2015年11月4日至6日,一年一度的日本专利信息博览会(PATENT INFORMATION FAIR & CONFERENCE)在东京举行,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参展商参加了本届博览会,这是东方亿思连续第三次作为参展商参展。

    日本专利信息博览会是日本规模最大的关于专利信息以及知识产权相关产品和技术信息的博览会。本届博览会的参展商数量达到89家,比去年的85家有所增长,本届博览会的参观者超过18000名。

    在本届博览会上,有数量众多的参观者到东方亿思的展台前进行交流,就专利、商标、版权等的申请、诉讼、调查等内容进行咨询,展会工作人员对参观者的询问进行了解答,并探讨了彼此之间合作的可能性。

    本届博览会加强了东方亿思与客户之间的联系,提升了东方亿思在日本乃至全球的知名度,并且为如何更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提供了参考。

  •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四名律师当选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5-10-19

    在2015年10月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北京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评选中,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Beijing East IP Law Firm)四名执业律师分别当选为专利、商标、著作权、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等四个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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