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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商标争议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保护

    2014-11-12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是商标争议案件中可以运用的一个重要武器,具有无需登记即可自动保护、跨地域保护以及跨类别保护的优势。针对商标争议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保护,认定某标识是否属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需判定该标识是否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高度,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时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4 — 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无效案

    2014-11-12

    在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时,首先需要确定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1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站在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从整体上理解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必要时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确定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在无效案件中,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释,往往关乎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影响到涉案专利被维持还是无效。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4 — “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4-11-05

    专利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中存在的明显撰写错误并不必然会导致该专利丧失有效性。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能够立即发现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错误并且能够从说明书整体及上下文立即看出其唯一的更正理解,则应当以该更正后的理解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是,如果权利要求本身存在清楚表述,即使与说明书中的相应表述不一致,也应当以权利要求本身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而不能用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4 — 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和装置侵权案

    2014-10-29

    权利要求的解释是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关键。在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解释时,可以运用多种解释方法依据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明确,多种解释方法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排除相互矛盾、不确切、有歧义的解释结果,以期获得合理、准确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4 — 精密旋转补偿器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4-10-24

    本案的亮点在于将撰写错误按照性质和程度不同进行了划分,允许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明显错误进行修正性理解,从而在中国专利法缺少授权后修正程序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免受或少受撰写错误的不利影响。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4 — 武术地毯侵权案

    2014-10-15

    本案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的基本原则 – 获得保护的发明创造以技术方案的形式通过文字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的法律文件向公众进行公示,以使公众能够准确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在其运用相关技术时规避侵权风险。但是,受制于文字本身的表达局限性,无论人们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怎样的润色、修饰,总会存在人们不能清楚理解文字所表达的技术方案的情况。当存在上述问题的权利要求发生侵权纠纷时,就会出现权利人、被控侵权人或法院对同一项权利要求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因此,合理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讨会(第二期)成功举办

    2014-04-15

    2014年4月15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与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East IP Ltd.)、美国高盖茨律师事务所(K & L Gates)在北京联合举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讨会(第二期)”。研讨会邀请了美国高盖茨律师事务所(K & L Gates)合伙人律师修·斑阿舍(Hugh Bangasser)先生和凯特·斯贝尔曼(Kate Spelman)女士演讲。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的三十多名律师参与了此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延续2013年11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讨会(第一期)”的主题就美国和欧洲现行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和实践进行了更深一步的讨论。研讨会进一步结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对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的二审判决进行了讨论。此外,研讨会还特别介绍了美国“前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替代性纠纷处理方案及经验,以具体的案例为例对替代性纠纷处理在美国的审理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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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工商报》:商评委评析互联网驰名商标典型案例

    2014-02-13

    商标评审委员会日前在《中国工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报纸)上针对某国际知名网站的驰名商标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在商评委审理的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该国际知名网站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该国际知名网站由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East IP Ltd.)代理。

    商评委评析如下:本案主要涉及对已注册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扩大保护是有限制的,保护范围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在个案中,保护的具体范围应综合考虑上述判定混淆、误导可能性的相关因素来确定。本案中被认定驰名的服务项目是“查询和检索计算机网络上的消息”,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剃须刀等,两者虽然行业差异明显,但综合考虑双方商标高度近似、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和独创性等因素,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因此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的评析文章在《中国工商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的链接如下:

    http://www.saic.gov.cn/gsld/jgjl/xxb/201402/t20140213_141755.html

    http://www.cicn.com.cn/content/2014-02/13/content_136960.htm

  •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讨会成功举办

    2013-11-06

    2013年11月6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与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East IP Ltd.)联合举办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讨会”在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进行。研讨会邀请美国高盖茨律师事务所(K & L Gates)合伙人律师凯特·斯贝尔曼(Kate Spelman)女士演讲。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的二十多名律师参与了此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研究结合具体的案例探讨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案件在美国、欧盟以及中国的审理以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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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界新闻 热点讨论 北京高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认定国际知名酒店的英文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

    2013-08-16

    2013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一家国际知名酒店的英文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该国际知名酒店由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Beijing East IP Law Firm)代理。

    2012年12月,一审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95号行政判决支持该国际知名酒店的起诉主张,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并认定该国际知名酒店在第43类旅馆、酒店服务上的英文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一审法院同时认定:该国际知名酒店的中文商标系被中国政府机关、各种媒体所广泛采用的英文商标的主要中译文之一;争议商标系纯中文文字商标,与该国际知名酒店英文商标的主要中译文完全一致,争议商标整体上已构成对该国际知名酒店英文商标的翻译。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房销售服务、不动产代理”服务与该国际知名酒店英文商标使用的酒店服务均属涉及不动产的服务领域,二者存在一定关联性。同时,鉴于该国际知名酒店英文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且驰名度较高,争议商标在“商品房销售服务、不动产代理”服务项目上的注册有可能误导相关公众,从而导致该国际知名酒店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在“商品房销售服务、不动产代理”服务项目上,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13年3月,争议商标持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7月作出(2013)高行终字第927号行政判决,驳回争议商标持有人的上诉请求。

    2013年8月16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对本案二审判决进行了报道,众多媒体进行了转载。部分相关链接如下:

    http://www.tmweek.com/yw_list_danye.asp?newsid=2802

    http://www.iprchn.com/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6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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