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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希捷“FreeAgent”硬盘起纷争

    2015-01-23

    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硬盘制造商之一的美国希捷科技公共有限公司(下称希捷公司),日前遭遇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因认为希捷公司及该公司旗下子公司和“希捷”移动硬盘代理商生产销售的“FreeAgent”系列移动硬盘侵犯其“FREEAGENT”注册商标专用权,广东省自然人杜某将上述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 业界新闻 热点讨论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从泽田VS.格瑞特电磁阀再审案看现有技术抗辩

    2015-01-21

    专利侵权诉讼中设立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覆盖现有技术。这是因为对于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来说,公众有自由予以实施应用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将其纳入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损害了公众的利益。除在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外,通过在侵权诉讼中对被诉侵权人有关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进行审查,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本案对现有技术抗辩以及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区别进行了详细阐述,有助于当事人了解中国法院对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标准。

  • 专家论述 — 从IP的中文翻译说开去

    2015-01-14

    由于知识产权事业在中国取得长足进展,公众对“知识产权”一词已经耳熟能详。和大量中文现代语词一样,“知识产权”也是外来词,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目前,这个译法到处都在用,即便不是约定俗成也是先译为主了。然而,这个译法究竟是否准确,似乎仍然有人在质疑。已经固定的译法,一般不宜轻易改动,最好继续使用。本文跟各位读者一起探讨IP的中文翻译。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 — 后换档器支架专利侵权案

    2015-01-07

    从后换档器支架专利侵权案看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 –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写入到权利要求书中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必须加以考虑。

  • 2014第一届中美知识产权对话研讨会综述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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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高卢麟基金会

    美国硅谷知识产权法律协会

    承办: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清华大学法学院

    2014年10月2日,由高卢麟基金会和美国硅谷知识产权法律协会(SVIPLA)主办,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East IP Ltd.)及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Beijing East IP Law Firm)(下统称北京东方亿思)与清华大学法学院承办的“2014第一届中美知识产权对话研讨会”在美国高科技事业云集的硅谷举行,揭开了一个推进中美两国知识产权学术与产业交流、合作的高端平台。通过此次研讨会,中美知识产权学者、专家与律师就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最新动向及实施展开深入探讨。

    研讨会吸引了超过130位中美知识产权学者、专家、律师参加,分别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飞翰律师事务所(Finnegan, Henderson, Farabow, Garrett & Dunner, LLP)、博钦律师事务所(Perkins Coie LLP)、高盖兹律师事务所(K&L Gates LLP)、欧华律师事务所(DLA Piper US LLP)、科律律师事务所(Cooley LLP)、加州大学哈斯汀法学院(US Hastings College of the Law)、Shore Chan Depumpo律师事物所、泛伟律师事务所(Fenwick & West LLP)、旧金山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School of Law)、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The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in Chicago)、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知识产权学院(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e)、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微软(Microsoft)、星佳公司(Zynga Inc.)、爱立信公司(Ericsson Inc.)、飞兆半导体(Fairchild Semiconductor)、雅虎(Yahoo!)、应用材料公司(Applied Materials, Inc.)、三星美国研究公司(Samsung Research America)、诺基亚公司(Nokia Inc.)等各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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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北京东方亿思总经理李晓冬博士致欢迎词

    研讨会首先由高卢麟基金会和北京东方亿思的总经理李晓冬博士和SVIPLA的Andrew Schwaab律师代表主办方揭开序幕,致欢迎词。双方共同表达了对研讨会的期待,以及这一在硅谷前所未有的研讨会将更进一步地推进中美知识产权界的交流。紧接着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代表承办方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表主题演讲。

    接下来,研讨会围绕着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最新动向及实施的主题,依次讨论了下列五个专题:一、中国专利发展与实施、二、专利法的最新趋势和外国申请人、投资人与企业的应对策略、三、中美软件专利、四、非实施主体(NPE)最新发展与建议、五、中国商标法律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

    一、中国专利发展与实施

    专题一由微软企业标准部总经理Martin Shively主持,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政策和国际关系办公室Elaine Wu律师、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言人、条法司司长尹新天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分别发言。

    Wu律师经由对中国知识产权局(SIPO)专利业务的介绍,展开一系列针对“中国专利法发展和趋势”的详细解说,包括SIPO最新的专利申请数据、专利法修改的内容和趋势、职务发明条例、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中国专利诉讼趋势等相当全面的解析。

    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言人、条法司司长尹新天从中国专利法发展史引导出最新专利法修改的两个方向:增强专利权实施力度来对专利权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和协助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以便中国企业在国外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尹司长深入地探讨了专利法修改的实质内容,分析了现有专利法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专利诉讼的影响和行政调查与实施的改变。尹司长同时针对最新的职务发明条例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根据多年的经验提供建议。

    崔国斌教授针对标准必要专利(SEP)和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条款在中国实施的情形进行深入的探讨。崔教授首先探讨了如何选择适当的法律来解释FRAND条款,接着就“华为诉IDC”的案件探讨FRAND条款承诺法律性质的歧义。崔教授最后对FRAND条款在合同法下的解释进行了探讨。

    二、专利法的最新趋势和外国申请人、投资人和企业的应对策略

    专题二由北京东方亿思副总经理王安武主持,由前北京高院民三庭副庭长程永顺法官、美国欧华律师事务所Andrew Schwaab律师和前欧洲专利局副局长Jacques Michel博士发言。

    程法官就中国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新动向分析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结案数量、全国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收案统计、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结案数量,并且对上述数据作特点评价。另外,程法官还深入探讨了中国法院专利诉讼适用原则的变化和外国当事人在中国进行专利诉讼值得注意的问题。

    Schwaab律师提供美国专利申请人和企业在中国面对诉讼和实施时可使用的应对策略。Schwaab律师藉由本身在中国诉讼的经验探讨美国律所或企业如何有效地在中国赢得诉讼。并且在谈话中邀请了Michel博士分享欧洲律所或是企业如何在中国有效地赢得诉讼。

    Michel博士首先介绍了欧洲与中国合作的历史。再藉由世界各大国家在中国的专利数据与欧洲各大国家的在中国的专利数据来进行比较和讲评。根据欧洲的数据显示大部分的欧洲申请多半来自于各国家的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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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美国专利商标局硅谷分局长约翰·卡巴卡发表主题演讲

    三、中美软件专利

    在专题三开始之前,美国专利商标局硅谷分局长约翰·卡巴卡(John Cabeca)进行了主题演讲,介绍了当前美国专利商标局与中合作的最新状况以及未来的展望。专题三由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Brian Coleman主持,由美国专利商标局硅谷分局长John Cabeca、北京东方亿思董事长高卢麟博士、美国加州大学哈斯汀法学院教授Robin Feldman和星佳公司高级专利律师周明溪发言。

    此专题因为广受硅谷律师欢迎采取了与其他专题不一样的方式进行。首先由高卢麟博士针对与商业方法相关的软件专利进行深入地探讨。高卢麟博士比较了美国、欧洲、日本与中国在商业方法相关的软件专利审查上的不同,并且列举了许多美国软件专利案件来做解说。随后高博士针对中国对商业方法相关的软件专利的审查进行深入地探讨,并且举了“诺基亚诉上海华擎”专利侵权案作说明。高博士最后总结了在中国申请与商业方法相关软件专利必须注意的特点。接着,Colman先生提出有关软件专利在中国以及在美国的所遇到的问题,由各个演讲嘉宾各自表达自己的看法并进行讨论。之后,各位演讲嘉宾与台下的听众进行了长达30分钟的交流。

    四、非实施主体(NPE)最新发展与建议

    专题四由Shore Chan DePumpo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韦伟博士主持,由博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Michael Warnecke、飞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Kenie Ho和高盖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雷应(Howard Chen)发言。

    专题四主持人韦博士根据他在美国从事法律业务多年的经验与台下的听众解释了NPE的定义,并且针对NPE存在的优势与劣势作了简短的讲评。

    Warnecke先生以NPE最新的发展与建议为主题,对NPE的背景做了详细的解释,并且探讨NPE在美国的发展史以及美国政府对于NPE的处理。随后,Warnecke先生针对NPE的角色进行说明,并探讨NPE对业界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他个人对NPE目前和未来在中国的情况作了简扼的说明。

    Ho律师以“NPE趋势和发展–美国专利气象变化”为主题进行了探讨。Ho律师对近期美国专利案例和法律修改使专利授权审查更加严格的趋向提出了质疑。同时,他就新的专利法案给予了法官更多权力、把专利诉讼的经济压力转到NPE身上这一问题,与其他律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Ho律师也对美国新专利法上诉的数据进行了新的调研,并根据此数据分析了NPE带来的影响。

    五、中国商标法律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

    专题五由科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John Crittenden主持,由前中国商标局副局长曹中强、美国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教授Doris Long和北京东方亿思律师汪正发言。

    前商标局副局长曹中强针对2013年修改的中国商标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简单地交代了中国商标法历史后,曹先生针对此次修改完善商标注册制度,方便申请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行及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等三个大方面提出了许多分析和建议。

    Long教授以“新中国商标法:更有力的商标实施工具”为题探讨了中国商标实施当前遇到的问题,包括:假货、翻译、在先申请、广大的国土面积导致二三线城市实施力度过小等,并分析新商标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

    汪律师讲解了由最高人民法院选出的2013年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例中的“鸭王”商标案。该案历时十几年,穷尽了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先后经历驳回、驳回复审、异议、异议复审四个行政程序,一审、二审司法程序,抗诉再审司法程序以及再审后的再审司法程序。汪律师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确认了两要素判断方法,即,“知道标准”(明知或应知)以及“攀附商誉”标准(具有搭便车、侵占他人商誉的意图)进行深入地探讨。

    最后,国际知识产权学院董事长和主席Bruce Lehman先生为以“合作或是冲突? 中美前进的道路”为题总结了五个专题。Lehman先生指出,中国和美国是世界上拥有专利最多的国家,所以两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更应该大力度地进行合作,一起为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尽一份心力。

    会议结束之后,北京东方亿思在会场外准备了各式酒水和美食招待所有来宾及演讲者。现场气氛热烈友好,各位嘉宾延续着在会场上的讨论,不仅陈述着自己的意见也与其他嘉宾交流,充分的达到了此次会议促进中美知识产权人员交流的目的。另外,高卢麟基金会还借此机会宴请了所有演讲嘉宾。晚宴开始之前,高卢麟博士特地感谢此次受邀参加演讲的嘉宾,同时也对此次研讨会成功地增进了中美双方知识产权人员的交流给予高度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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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北京东方亿思董事长高卢麟博士在晚宴上致感谢词

    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首当其冲地成为各大国家最关注的议题。而中美作为世界两大知识产权生产国家,交流的范围、形式、机构就显得更加的重要。中美间不仅应该时时增加互相的信任度,还应该减少分歧,加强深度的合作。因此,高卢麟基金会、SVIPLA、北京东方亿思和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携手举办了此次的“2014第一届中美知识产权对话研讨会”,希望借此研讨会为平台,强化中美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的交流,为中美各行业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注入新的能量。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4 — “逆反射制品及其制造方法”侵权案

    2014-12-14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1款对于涉及新产品的方法专利侵权诉讼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但是,适用该条款时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本案在于明确了权利人在选择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1款时对于其专利产品为“新产品”应当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同时,在针对本案评述的基础上,本文对专利权人选择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作了简要的探索和讨论。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4 — 舵机侵权案

    2014-1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此,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权利人在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了技术方案。本案的亮点在于明确了放弃的认定标准是权利人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进行的自我放弃。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4 — 可更换液晶显示卡的装置

    2014-12-03

    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等同侵权的判定中,应当对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依次进行判断。只有这四者都满足上述条件时,才能够判定为等同特征。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4 — 多功能程控拳击训练器侵权案

    2014-11-26

    在运用等同原则判断侵权是否成立时,需要将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因此,技术特征的划分会对等同特征的判定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提出,在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

  • 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4 — 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2014-11-19

    对于权利要求存在明显瑕疵导致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权利的行使等问题,此案给出了法院的明确态度。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对于无法清楚界定保护范围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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