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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卢麟博士入选《知识资产管理》杂志“知识产权名人堂”

    2016-06-28

    2016年6月5-7日,世界知识产权商业论坛会议在西班牙巴塞罗那成功举行。数百位来自全球企业、学术界、政府机构、事务所的高级知识产权管理人士共聚一堂,探讨在发展和实施知识产权价值创造策略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问题和挑战。

    北京东方亿思董事长高卢麟博士受邀参加了这一知识产权界的盛会,并在6月7日举办的“知识产权名人堂”颁奖典礼上入主名人堂。与他一同受到这一表彰的还有欧洲专利局(EPO)专利法与多边事务主管Margot Fröhlinger女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原副主席James Pooley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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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名人堂”评选始于2006年,由英国《知识资产管理》杂志举办。每年,在知识产权领域具备权威性的知识产权名人堂评选委员会(Intellectual Property Academy)会评选出数位入选者。迄今为止,全球共有70余位在知识产权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入选者获得这一殊荣。
    更多详情请参阅:
    http://www.iphalloffame.com/inductees/2016/Lulin_Gao.aspx

  •  汪正律师被《知识产权管理》评为2016年度“知识产权之星”

    2016-06-15

    最近,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威杂志《知识产权杂志》(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发布 “知识产权之星”手册(The IP STARS Handbook)。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Beijing East IP Law Firm)合伙人汪正律师荣获2016年度“知识产权之星”。在评选活动中,汪正律师(Jason Wang)及其带领的商标团队均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

  • 汪正律师团队荣获Asia IP杂志中国区“十大商标争议事务团队”

    2016-06-07

    2016年5月,Asia IP杂志发布亚洲地区“十大商标争议事务团队”(Trademark Contentious)。其中,中国区共有十家事务所上榜,汪正律师带领的Beijing East IP团队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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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东方亿思荣列“2016’中国服务‘品牌竞争力500强”

    2016-06-06

    近日,北京东方亿思参加了“2016’中国服务‘ 品牌竞争力500强”评选活动,在国家积极倡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相关全会精神,根据《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中”培育若干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服务品牌,培育‘中国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要求,我司凭借优秀的实力,在众多大型企业中获得此次入围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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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过评选活动主办方评委的筛选,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网络舆情监测,以及从各个维度进行考核,证明了我司在中国服务这一方面有着强有力的竞争力,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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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亿思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打造精品知识产权服务质量,秉承着”以人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以质量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此次评选活动中荣列其位,是对北京东方亿思服务质量的认可,也是对北京东方亿思实力的充分肯定。未来,北京东方亿思将继续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

    相关媒体对我司报导:

    中国网 北京东方亿思上榜“中国服务”品牌竞争力500强 http://science.china.com.cn/2016-06/04/content_8814924.htm
    人民日报海外网 北京东方亿思上榜“中国服务”品牌竞争力500强 http://huaren.haiwainet.cn/n/2016/0602/c3541859-29972028.html
    中华网 北京东方亿思上榜“中国服务”品牌竞争力500强 http://money.china.com/fin/xf/201606/02/8643519.html
    人民日报社贸讯网 北京东方亿思上榜“中国服务”品牌竞争力500强 http://www.maoxun.net/a/kouanwuliu/20160601/9576.html
    千龙网 北京东方亿思喜列“中国服务”品牌竞争力500强 http://qndj.qianlong.com/show/18/41702-0.html
    京华网 北京东方亿思喜列“中国服务”品牌竞争力500强 http://caijing.jinghua.cn/zixun/20160607/f85384.shtml
    中国财报 北京东方亿思上榜“中国服务”品牌竞争力500强 http://www.zgcaibao.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211
    中国经济信息网 2016“中国服务”品牌竞争力企业论坛暨《“中国服务”品牌竞争力发展报告》发布会在北京隆重举行 http://vod.cei.gov.cn/ShowPage.aspx?PageID=00010425&guid=88e5984d3ef042c8ba1da5e4a9e49658
    中国商网 北京东方亿思上榜“中国服务”品牌竞争力500强 http://www.zgswcn.com/2016/0601/710325.shtml
    时代中国 北京东方亿思上榜“中国服务”品牌竞争力500强 http://www.shidaizhongguo.com/Article/xw/jj/201606/5818.html
    新尧网 北京东方亿思上榜“中国服务”品牌竞争力500强 http://www.xinyaonews.com/caijing/caijingyaowen/45571.html
  • 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 “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的重要一年。中国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为主线,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审批登记、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均取得显著进步。

    一、制度建设

    2013年,各知识产权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新成绩。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修改后的《商标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关于罚款数额规定的修改工作已经完成。《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工作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有序推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完成《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工作;积极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费用减缴办法》等的修改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开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稳步推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商标评审规则》等规章的修改工作。

    国家版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公布《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积极推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修改工作。

    农业部配合做好《种子法》的修改工作,起草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条款;印发包括13个属(种)的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

    国家林业局印发第五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启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改工作;组织起草《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规则》、《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 管理办法》;组织起草《林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办法》、《林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适当扩大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数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名单的通知》,规范专利代理人参与专利民事诉讼活动,保障专利案件审判工作有序 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等行为规定为“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

    二、审批登记

    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数量大幅增加,审查质量和工作效率显著提高,审批登记工作再上新台阶。

    专利申请受理量快速增长。全年共受理专利申请237.7万件,同比增长15.9%。其中,发明专利申请82.5万件,同比增长26.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89.2万件,同比增长20.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66.0万件,同比增长0. 3%。

    专利审查能力继续提高。全年累计完成发明专利实质审查35.5万件,同比增3.1%;完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74.2万件,同比增长10.2%;完成外观设计专利审查52.5万件,同比减少6.6%。专利审查周期稳中有降,发明专利实审审查周期缩短为22.2个月;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缩短为4.3个月;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周期控制在3.8个月。全年共授权发明专利20.8万件,同比下降4.1%;授权实用新型专利69.3万件,同比增长21.4%;授权外观设计专利41.2万件,同比下降11.8%。截至2013年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为103.4万件,同比增长 18.2%。

    全年共受理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22 924件, 同比增长15%;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73583件,同比增长 4.8%,其中发明专利申请72867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716件。

    全年共受理复审请求18829件,同比增长8.7%;受理无效宣告请求2930件,同比减少0.4%。全年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561件,予以公告并发出证书1612件。

    商标申请量持续快速上涨。全年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88.15万件,同比增长14.15%,连续12年位居世界第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34667件,同比减少4.58%;受理商标续展申请11.9万件,同比増长11.54%;受理商标变更申请17.7万件,同比增长16.46%;受理商标转让申请11.3万件,同比增长7.36% ;受理商标注销、撤销申请21414件,同比增长28. 47%。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持续稳定增长。国内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2273件(一标多类),同比增长8.2%,位居马德里联盟第六位;国外申请人指定中国的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20275 件,连续保持马德里联盟第一位。

    商标注册审查工作保持高效运转。全年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142.46万件,同比增长16. 09%;裁定商标异议申请43526件;办理商标续展申请12.3万件,同比增长22.02%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申请18.2万件,同比增长20.86%;办理商标转让申请11.5万件,同比增长12.43%;注销、撤销注册商标12.3万件,同比增长9. 36%。

    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注册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全年共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436件,同比增长16.89%, 累计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2190件;累计核准注册农产品商标144.73万件。

    全年新受理商标评审案件82614件,同比减少6.57%,其中异议复审案件同比减34. 52%,撤销复审案件同比增长381.25%, 注册商标争议案件同比减少2.18% ;共审结完成评审案件14.4万件,同比增长174.61%,其中驳回复审案件10.8万件,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复杂案件35881件。

    著作权登记工作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全国全年著作权登记量达100965件,首次突破百万件,同比增长22.08%。其中,作品著作权登记量达845064件,同比增长22.8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164349件,同比增长18.04%;著作权质权登记244件,同比增长67.12%。

    农业部全年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333件,其中国外申请102件,授予品种权137件,目前累计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1710 件、授予品种权4018件,视撤、驳回等未授权结案1263件;全年批准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328个,累计批准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达1375个。

    国家林业局全年受理植物新品种申请162件,其中观赏植物品种权申请90件,申请总量累计达1246件;共受理国外申请8件,国外申请总量累计达231件;全年共授权158件,累计授权达658件;全年完成5批178个新品种权申请的初步审查,组织完成92个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专家现场审查。全年共完成35个申请品种的测试工作。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数量增长迅速。海关总署年内受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6325件,同比增长13.8%,核准通过4998件,同比增长14.1%,受理其他与备案相关的申请1200余件,受理撤销备案申请6件。海关累计核准备案申请3.3万件,保持年均约20%的增长速度。

    三、执 法

    2013年,中国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加强执法协作,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全年重点工作,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打击侵权假冒年度工作要点,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四个季度的打击侵权假冒重点工作安排,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工作部署,按职能分工负责,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全国行政执法机关共立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6.2万件,移送司法机关4550件,捣毁窝点5441个;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侵权假冒犯罪案件5.5万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9万 人,涉案金额1729亿元;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侵权假冒案件9161 件、犯罪嫌疑人1.4万人,审查起诉案件1.4万件、2.3万人;全国审判机关共审结侵权假冒刑事案件1.2万件,生效判决1.7万人。

    1、司法保护

    2013年,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以进一步突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导向,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公正,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司法作为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主导途径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明显。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8583件,审结88286件,同比分别增长1.33% 和5.29%。其中,新收专利案件9195件,同比下降5.01% ;商标案件23272件,同比增长17.45%;著作权案件51351件,同比下降4.64% ;技术合同案件949件,同比增长27.21% ;不正当竞争案件1302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72件),同比上升15.94% ; 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514件,同比增长13.91%。全年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97件,同比增长18.75%;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83件,同比下降21.21%;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9件,同比增长40.82%。全年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1957件,审结11553件,同比分别增长24.80%和24.33%;新收知识产权民事再审案件75件,审结96件,同比分别下降56.40% 和56.95%。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持续提高。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为87.95%,继续保持稳定;上诉率从2012年的39.53%上升到2013年的45.29%;再审率从2012年的0.20%下降到2013年的0.09%;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5.84%。诉讼调解效果显著,平均调解撤诉率为68.45%。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提髙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886件,审结2901件。其中,新收专利案件697件,同比下降8. 29%;商标案件2161件,同比上升0.51%;著作权案件3件,与2012年持平;其他案件25件。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1490件,审结1496件。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9212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3424人,其中有罪判决13422 人。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的案件4872件,生效判决人数6866人;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2353件,生效判决人数3430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1687件,生效判决人数2882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151件,生效判决人数246人。

    全国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执法办案,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审查批捕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644件、7735人,同比分别下降11.6%、17.1%;经审查,批准逮捕3272件、5081人,同比分别下降21.3%和 27.4%。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1234件,占37.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1257件,占38.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247件,占7.5%;侵犯著作权案件314件, 占9.6%;销售侵犯复制品案件10件,占0.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35件,占1.1% ;数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他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案件共175件,占5.3%。加强对办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的指导协调,对921件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审查起诉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7007件、12272人,同比分别下降59.4%和61.5%,经审查,提起公诉5329件、8802人,同比分别下降38.1%和37.8%。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1542件,占28.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1649件,占30.9%;非法 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361件,占6.8%;侵犯著作权案件1365件,占25.6%;销售侵犯复制品案件15件,占0.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43件,占0.8%;数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他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案件共354件,占6.6%。

    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坚定履职,大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服务国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继续组织开展“亮剑”、“破案会战”等全国性专项行动,战果超过历史同期9倍。组织发动“打假行动”攻势,全警动员,严打严治,重点打击假食品、假药品、假农资、假机电、假日化等严重威胁企业创新发展、侵害群众健康安全的知识产权犯罪,连续破获制售假冒伪劣列车监控设备案、假冒伪劣消防车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其中,上海、山东等6省市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摧毁特大盗版“iFIX”监控软件制售产业链,社会反响强烈。公安部全年挂牌督办825起大要案件,已全部侦破,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部针对跨地域、产业化、链条化的知识产权犯罪态势,创立并运用集群战役打击模式,发挥部省两级指挥职能,组织各地联合作战、同步收网,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施全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的一体化打击。全年统一组织全国性集群战役1260次,切实形成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髙压震慑和整体防控态势。其中,公安部组织黑龙江、北京等18省市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击制售假药犯罪集群战役中,摧毁通过互联网、正规医疗体系兜售抗肿瘤药的特大犯罪团伙,现场缴获“易瑞沙”、“格列卫”等46种假药共计7000余万粒(剂),涉案金额6亿余元,战果显著。

    2、行政执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护航”专项行动,大力打击涉及民生、重大项目等领域的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快速调处专利纠纷,积极维护权利人、市场主体与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全年共受理专利纠纷5056件,同比增长101.4%,其中专利侵权纠纷4684件;共查处假冒专利案件11171件,办案总量16227 件,同比增长79.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家用电子电器、日用百货、食品、建筑装饰等生活必需品和农药化肥种子等涉农产品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全国工商机关在打击“傍名牌”专项行动中共查处仿冒侵权案件2.96万件,案值 7.44亿元,罚没款2.74亿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继续以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为重点,加大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先后组织相关地方对侵权较为普遍和严重的“赣南脐橙”、“中国黄金”、 “PARADIS”、“法国轩尼诗”等商标案件进行重点查处。各地工商机关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行动,河南平顶山查处假冒美国“CISCO”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案,涉案金额80余万元;无锡江阴查处5处涉嫌销售侵权商品场所,扣押商品1399件,涉及“LV”、 “GUCCI”等25个品牌;宁波鄭州查获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名牌服装、皮包、手表等商品的大案,现场查获商品近万件,涉及“BURBERRY”等多个世界知名品牌;牡丹江查获侵犯瑞士“Merveille”品牌手表案件,涉案金额157万元;杭州组织查处某侵权葡萄酒销售点并捣毁其制售假冒红酒窝点,查扣涉嫌侵权的“张裕解百纳”葡萄酒991箱,涉案金额80余万元。全国工商系统全年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8.31万件,涉案金额11.21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786个,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77件,涉案金额2.8亿元。

    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部署开展第九次互联网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共接到投诉举报案件512件,行政处理190件,移送司法机关93件;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37台,关闭网站201家。国家版权局积极查处侵权盗版大案要案,组织协调地方版权执法及相关部门破获江苏“一点智慧”软件侵权案、南京“1 • 10”重大网络侵权案、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权案、北京“思路网”盗版数字高清作品案以及上海王某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等一批大要案件,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其中,“思路网”盗版数字高清作品案累计下载量达2000余万次,“一点智慧”软件侵权案涉案金额6.5亿元。全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年查办案件3567起,收缴侵权盗版出版物1637万余件。

    国家版权局大力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2013年,全国市县级政府按期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任务,标志着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机关全部实现软件正版化,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工作推进过程中,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加强督促检查,于4月对14家中央和国家机关及16个省份进行督查,10月对12个省份进行督查;会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部分中央企业和大中型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情况进行检查。

    文化部针对网络首乐、网络游戏等侵权盗版情况较为严重的领域,部署协调各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迸行重点打击。组织开展第十八批、第十九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查处工作,对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等55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厦门精深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等143家网络音乐经营单位,“www. vvvdj. com”等428家网站进行了查处。

    农业部印发《农作物种子打假护权专项行动方案》,对种子打假护权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对全国70%以上的发证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9家涉嫌套牌侵权的企业进行了查处;组织开展全国春季市场大检查,对80个涉嫌套牌侵权的品种进行查处;对甘肃、宁夏、新疆的主要玉米制种基地进行拉网式排查,对30多个 涉嫌套牌侵权的品种进行了查处;联合公安部侦破了涉嫌制售 “良玉99”、“利民33”、“农华101”、“伟科702”等案件,植物新 品种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证后监管,先 后对7个省(区、市)的30个获证农产品地理标志120个样品进行了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监管情况专项检查,对6个省(区)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督导检查,不断加大证后监管力度。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了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力度,有效保护了育种者合法权益。

    全国海关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风险分析技术运用以及技术查验设备的投入,针对侵权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渠道、重点商品开展打击,取得显著成效。上海海关开展布控查缉,提高打击精准度,在打击侵权遥控器专项行动中,共查获安徽某企业出口侵权遥控器案7起,移送公安部门3起,查获侵权遥控器近17万个; 深圳海关在“中美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中,针对输美侵权产品采取执法措施941批次,查获侵权产品近5万件;青岛海关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共采取保护措施174起,涉及“野虎”、“李宁”、“一汽”、“汉邦”等国内知名品牌;黄埔海关加大风险分析技术运用,共下达风险布控指令72次,查获侵权货物38集装箱,布控有效率52.8%;广州海关加大对摩托车及其配件的查处力度,查获涉嫌侵犯国内自主品牌“力帆”及“SANLG”商标权摩托车配件近14万件,涉案金额102万元;拱北海关在查验工作中创新开展“一货双查”机制,共查处大要案39宗,查获侵权货物 24.1万件,涉案金额975.5万元。全国海关全年累计扣留侵权货物2万余批次,涉及货物7500余万件。

    四、机制和能力建设

    2013年,中国政府积极创新工作模式,完善协作机制,提升工作能力,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国务院对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3年6月作为独立机构开始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重发挥统筹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先后筹备召开4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年度工作要点和各季度重点工作安排,按月汇总并通报各地、各成员单位查办案件情况,分析违法犯罪案件趋势。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召开全国“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指导地方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走访检查、 统计通报等制度,完善案件的移送、受理、监督机制;印发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技术规范,统一建设标准,加快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启动中央和省级平台的对接互联。推动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国务院批办的、涉及多个地区和多个部门职能的重点案件,督促有关地区或成员单位依法严肃查办;对省(区、市)2012年度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开展绩效考核,并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2013年“平安中国”建设的综治考核内容,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评价机制,组织开展201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了解社会各界对全国及各省(区、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的评价,查找工作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手册》,指导市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完善管理制度,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印发《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初步建立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执法协作调度和侵权判定咨询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机制。加强执法维权工作信息化建设,建成并运行执法办案信息(国家、省、市三级)报送管理系统,初步建成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系统。印发《2013年度专利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对参评地方局的执法工作和维权中心的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违法行为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加大对利用互联网开展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对涉嫌恶意抢注商标案件开通快速审理通道,依法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撤销2万余件,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稳步推进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完成相关支撑平台和系统开发工作, 确定了商标执法平台商标案件指标规范。

    国家版权局不断健全版权重点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扩大监管范围,列入版权主动监管的网站达到25家;启动了重点视听作品版权监管预警保护;印发《互联网传播作品著作权监督管理办法》。推进版权监管平台建设,整合加强版权执法力量,召开直辖市版权执法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座谈会,发挥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在版权执法中的重要作用。开展2012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奖励工作,对查处侵权盗版做出突出贡献的230家有功单位和157名有功个人进行奖励。推动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与淘宝网在北京举行合作签约仪式,充分发挥企业自律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研究起草《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8月颁布实施;会同国资委、银监会、保监 会和全国工商联等部门积极推动25家大型企业完成软件资产管理试点工作,为推进企业建立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积累了重要经验。

    文化部以交叉执法检查和暗访抽查为主要抓手,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以各地打击侵权假冒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为重点,组织 8个交叉执法检查组,对14个省(区、市)进行交叉执法检查;以网吧、出版、游艺娱乐为重点,组织25个暗访组,对29个省 (区、市)的70个地市、125个县区进行了暗访抽查。继续发挥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作用,遴选第二批网络文化市场执法业务骨干85名;开展第五批、第六批网络文化市场案件以案施训工作, 确定17个网络文化市场案件牵头单位,督办33个网络文化市场案件。编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手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例汇编》,开展说理式综合执法文书试点工作,持续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定期印发综合执法工作要点,开展案件评选和案卷评查,加强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数据报送 系统和“12318”网络举报系统的作用,利用技术手段加强文化市场监管。

    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对具有特定品质和人文历史传承的地域特色农产品有计划、有重点地登记保护。印发新的《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组建第二届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新聘任141名专家委员。

    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林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2013—2020 年)》,指导和推动林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组织编制6项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完成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备案工作,便于各地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合作。启动了月季品种DNA图谱数据库构建工作,完成152个品种的DNA图谱测定,为我国打击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取证提供有力支撑。组织制定《中国林木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国家行动计划》,积极开展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组织开展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试点工作,为加强遗传资源管理探索经验。构建和完善林业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库I4个,编辑发布《世界林业专利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重组材技术专利分析报告》,针对性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和预警服务。

    海关总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建设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组织起草《关于公开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规定》,加强信息公开,开发新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简化操作流程,制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证据开示制度》,颁布《海关办理旅检渠道知识产权案件的暂行规定》,细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操作规程,促进执法统一性。围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国务院取消部分出口商品法定商 检、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言献策。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地方合作,鼓励直属海关积极融入地方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加强与地方执法机关的执法协作。

    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扎实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建设,努力构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各地稳步推进与大型物流企业运单信息共享,与相关行业协会签订保护知识产权协议,警企联动机制不断健全。经侦专门手段在打假领域的应用更为顺畅,资金调查作用愈发关键,“JASS”、“12”系统和大情报平台在线索追踪、案件串并中日渐显示威力。假冒伪劣商品溯源技术逐步投人实战,通过技术分析,实现由物及案的快速串并和源头追溯,指引侦查方向,提升打击精度和效率。会同工商、海关等部门推动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就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强化案件线索通报、规范案件移送机制、整合执法办案资源等实务性协作进行有益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回应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查找薄弱环节和问题,逐 一研究解决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汇报。召开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和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研究解决制约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维护权利人利益;积极合理采取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针对服务商标、商业秘密、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环节,提高保护力度,加强针对性。以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加大证据保全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提高证据审核认定能力;强化证明妨碍制度运用,依法制裁不诚信诉讼行为,推进诉讼诚信建设。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进一步优化,截至2013年底,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驰名商标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为87个、46个、47个和45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为160个,具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为7个。稳妥推进知识产权审 判“三合一”试点,截至2013年底,共有内蒙古、江苏、福建、 河南、广东、重庆、四川7个高级法院、79个中级法院和71个基层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完善和规范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构建全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人员体系,实行上网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截至2013年底,通过网络公开的全国各级法院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已达61368份。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两法衔接”主要牵头单位之一,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指导,发挥积极作用。会同中央统战部部署推动“两法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会同民主党派中央开展专题调研,研究现行法律政策框架内“两法衔接”的问题及对策,供中央决策参考。召开第六次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现场推进会,督促各级检察机关切实按照《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的要 求,与有关单位加强配合协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纳入检察监督的范畴,明确行政机关在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所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会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赴云南、上海、宁夏等地调研建立中央信息共享平台业务指标和技术标准,积极配合完成“两法衔接”中央信息平台的建成和测试,在全国“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上就信 息平台建设及对接工作,向各级检察机关提出要求。

    五、宣  传

    2013年,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围绕重点工作,进一步丰富宣传方式和手段,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展现新面貌。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采用多种形式不断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宣传力度。依托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假冒政策措施及成效,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深度报道,解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平台,发布最新政策信息,开展在线访谈和专家问答,制作了打击侵权假冒的公益广告,召开打击侵权假冒专题新闻发布会,在全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为主线,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目标,探索改进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全面展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成就。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周年活动,组织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主要媒体集中开展宣传,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等栏目进行了报道。先后对2012年发明专利授权排行、中国专利奖等十余项重要活动开展专项报道。联合中宣部等25个部门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通过网络举行启动仪式,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开放日等,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活动期间参与报道的各类新闻媒体达2439家,自主播发广播消息367条、电视节目77条、报刊新闻483条、网络信息12909条。继续联合人民网建设“知识产权频道”,联合中国日报出版《知识产权周刊》,联合中国知识产权报出版《知识产权双语周刊》,编辑出版电子刊物《每周知识产权舆情》,联合优讯网开展对宣传周、专利 周的宣传效果评估,为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提供参考。自主举办新闻发布会6场,组织新闻通气会2次、媒体培训班1次。联合文化部、教育部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编制出版《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读本》,重点推动广东、福建、陕西三地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支持开展全国青少年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网络竞赛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一步加大商标宣传工作力度。发布《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2)》中英文版。紧密围绕新修改的《商标法》,积极配合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发表署名文章、接受集体采访、进行新闻报道。充分发挥《中国工商报》、《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等报刊及网络平台的作用,开设专栏、编发专刊,不断提高宣传效果。通过与电台、杂志等媒体连线、开辟专栏、举办地理标志摄影大赛和地理标志精品展等多种形式,宣传地理标 志商标知识及其在服务“三农”发展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在“第五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举办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圆桌会议”,在深圳、中山等地举办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巡回研讨会,持续加大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宣传力度。

    国家版权局坚持面向公众、面向行业、面向社会的原则,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为重点,与日常宣传相结合,不断加大宣传力度。“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创新性地统一宣传标志和口号,与百度、腾讯、爱奇艺、奇虎360等网站合作,采用设置专题页面、播放相关视频、微博访谈等形式,围绕版权产业、版权示范、著作权集体管理、软件正版化、“剑网行动”等重点版权工作,开展主题宣传;举办全国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 动,各地共销毁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2940余万件,激发社会各界对版权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日常宣传中,注意抓住敏感、热点版权问题,如充分利用钱钟书书信拍卖引发的版权争议等,建立版权热点问题应对机制,运用各种媒体特别是国家版权局网站等信息网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阐释版权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

    农业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工作,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上公布植物新品种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在第二十届杨凌农高会期间举行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信息发布会;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农民日报》等媒体刊发新闻报道。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宣传工作,在“3 •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组织全国各级农业部门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益宣传;组织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获证产品积极参加中国国际农 产品交易会、中国国际绿色食品博览会等展销会;在《农民日报》等媒体设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专栏,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益宣传片,扩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公众影响力。

    国家林业局制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5周年林业专题”和“2013林业知识产权宣传周”网站,全面宣传林业知识产权工作。与中国花协共同举办第八届中国花丼产业论坛,在第八届花卉博览会开幕式上举行了品种权证书颁发仪式,扩大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影响。建立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子站、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中国林业知识产权网站,年访问量达20多万人次。 通过《绿色时报》等媒体及相关网站宣传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 林业知识产权工作,累计发表文章80多篇。印发《2012林业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充分展示林业知识产权工作进展和成效。

    海关宣传工作中,一方面注重正面引导,宣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效,另一方面加大对各地查获案件的宣传力度,以案说法,引导公众树立知识产权意识,警戒侵权者。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将“4 • 26知识产权宣传周”、“8·8海关法制宣传日”、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作为重要节点,同时持续开展日常宣传,突出宣传重点,采取邀请媒体进海关、开设法制大讲堂、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有效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针对性地宣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工作成效。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举办了在线新闻发布会,发布《2012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全年累计发布打击侵权假冒新闻120余条,国家级新闻媒体发布海关打击侵权假冒新闻100余篇。第三方机构舆情监测显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宣传受众人数在 各相关部门中名列前茅。

    公安部坚持将宣传发动与打击破案同部署、同推进,多层面反映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成果,深层次揭露制假售假犯罪恶劣本质。充分借助“3 • 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 • 26知识产权宣传周”、“5 • 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剖析典型案例,讲解法律常识,传授识假技能,举办成果展。协调全国125个城市开展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活动,同步销毁假冒伪劣商品900余万件。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侵权犯罪的战果和最新进展,提升社会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据统计,全国公安机关在各级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3600余次,中央电视台相关栏目先后对“打假行动”进行了73次专题报道,全年累计组织新闻发布会30余次。

    最高人民法院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公开力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宣传素材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制度和新闻宣传联络人制度,强化重大案件的深度公开,对于社会关注度髙的案件,以“全媒体”形式对案件审理进行全景展示,提高公开深度和力度,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强生公司垄断案等重大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宣传工作,赢得社会广泛关注和高度肯定。精心筹划和实施“4. 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2012)》。组织召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的主要措施,发布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

    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4·26知识产权宣传周”,自上而下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宣传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官方网站设立宣传周专栏,协调正义网、检察日报等媒体专题报道地方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措施和突出成就,各级检察机关多形式、多角度地宣传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逐月编发各地检察机关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工作经验材料和编发工作简报,充分展示各地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参与编写《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2012)》、《2012中国商标年鉴》和《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12)》等各类材料,全面公开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资讯。

    六、教育培训

    2013年,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呈现新气象。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主任培训班、信息报送和应用管理办法培训班、“两法衔接”工作业务培训班等,进一步提高各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名册》和《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名册》。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支撑计划”,完成3500多人次的专利代理人实务培训工作。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人才开发计划”,组织培训项目近百期,对1000余家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实施《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5000余期,培训人员达50多万人次。制定《全国知识产权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培训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规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共举办培训班134期,培训人数逾20万人次,比2012年增长2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举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新《商标法》培训班,派员分赴昆明、贵阳、杭州、武汉、苏州等地组织了多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培训,讲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知识,推动企业有效利用马德里体系,树立自主品牌意识,实现“走出去”的目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开展针对性培训,围绕《商标法》修改,研讨交流热点、难点问题,深化认识和理解,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国家版权局认真做好版权教育培训工作。举办4期版权执法培训班,对31个省(区、市)各级版权执法部门400余名人员进行培训。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相关行业企业和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培训。举办2期“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讨班”,组织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等 20余家中央级媒体记者就软件正版化、产业发展等热点问题进行研讨、采访及重点报道。

    农业部联合中央农广校网络大课堂栏目,对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等进行培训,全国各地600多个培训点,1万多名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显著扩大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全国影响力。在安徽、陕西、重庆、海南等地举办了4期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和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人员培训班,培训人员400余名。积极组织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暨师资培训班、地县级核查员暨品牌建设培训班,在四川、陕西、新疆等地举办了10余期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培训班,全年培训人员达1200余人。

    国家林业局先后举办2期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林业知识产权管理培训班,在广西举办全区植物新品种培训班,多次开展林业专利信息资源与情报分析培训,累计培训人员达500余人,有效提升林业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

    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推进执法能力建设,将知识产权作为各级经侦部门主管领导的必训内容,通过集中教育、远程教学等方式培养高素质、专业化骨干人才,提升一线执法人员意识和能力。公安部联合国际刑警组织成功举办“打击非法物品贩运暨全国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培训班”,来自美国、英国、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家来华授课,全国31个省份的执法人员参加了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十大创新性案件、五十件典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通过具体案例明晰裁判标准。针对网络环境、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等带来的新类型案件以及诉前禁令、商业秘密保护、商业化维权、关联诉讼等热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统一认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业务指导方式,采取发布指导性文件、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指导工作,增强业 务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注意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知识产权专业化建设作为提高侦查监督能力的重要举措,探索设立全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人才库,进一步建立完善专业化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各级检察机关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刑事案 件办案机构,推动建立了一批稳定而专业的办案队伍,上海构建了市院、分院、基层院的三级金融检察部门,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专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和金融犯罪案件。不断加强队伍业务能力建设。举办第六次全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培训班。发布“2012 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明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思路,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

    七、国际合作

    2013年,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不断加强和拓展多(双)边关系,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迈出新步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加强多边和双边合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成功组织多项重大国际合作活动,广泛宣传我国知识产权政策和成就。进一步深化多边合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框架下的各类会议,积极参与《外观设计法条约》、《专利合作条约》、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等国际规则的磋商和谈判。成功举办第四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积极参加中美欧日韩五局、中日韩三局、“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等一系列活动,积极推进中、蒙、俄三边知识产权合作,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全方位推动双边知识产权合作,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蒙古、土耳其、德国、法国、英国、欧洲专利局、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东盟等国家或地区性组织签署多项双边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和工作计划;与美国、加拿大、波兰、墨西哥等国签署了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协议,与欧洲专利局合办“欧洲专利制度巡回研讨会”,举办“中芬知识产权研讨会”、“中以知识产权研讨会”;进一步巩固与亚非拉国家的合作关系,多次举办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培训班,与发展中国家的联系日益紧密。

    商务部积极参加第5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知识产权磋商,认真落实对话成果。参加第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议题磋商筹备工作。广泛开展与外国驻华机构及跨国公司的交流,建立和巩固与外资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北京、广东举办3次座谈会。以开放的姿态主动与外国驻华使馆和商会组织开展沟通交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继续开展了一系列商标领域多边及双边交流合作活动。继续派员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相关会议;作为正式成员继续参加中美日欧韩商标五方会谈,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话语权。继续深化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英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商标主管机关的交流合作,了解各方工作最新进展,对外宣传我国商标工作成就,并就《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及实施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帮助和支持中国企业在海外维权过程中积极主张权益,“Baidu”商标在欧盟被抢注一案取得新进展。

    国家版权局积极参与国际版权事务,妥善处理版权涉外关系。多边合作方面,巩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联合举办“版权和相关权地区研讨会”和“视听表演保护与北京条约国际研讨会”;完成澳门特区适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相关工作;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摩洛哥外交会议,缔结《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 约》;积极推进我国加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相关工作;派员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工作会议,积极应对有关版权事务。双边合作方面,推进《中美版权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将备忘录自动续期至2018年;积极推进中英版权相关事项,确定双方2014年合作计划;参与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三期工作;举办中韩著作权研讨会及中韩著作权工作组会谈;签署中泰 2013—2015年工作计划;参与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参与中 瑞、中澳、中韩、中日韩自贸区知识产权相关谈判;参加中美、中俄、中欧、中巴等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农业部派员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行政和法律委员会主席身份,成功主持第六十七、第六十八届行政和法律委员会会议;积极参加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技术委员会、行政和法律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会议、理事会、技术工作组等系列会议;参加在马来西亚举办的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坛。积极加强双边、多边知识产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交流合作,加强中欧地理标志协议谈判及产品互认工作,参与中欧第七轮和第八轮地理标志双边协定谈判,初步完成首批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产品清单提交工作。

    国家林业局成功举办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测试及分子技术会议,得到秘书处及与会代表的广泛认可;承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丁香属和核桃属测试指南编制任务,其中丁香属测试指南获得通过。经积极努力,中国代表亚洲连任联合国粮农组织森林遗传资源技术工作组成员。派员参加第六届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坛及各类工作会议;派员参加中欧、中瑞、中日韩自贸区协定知识产权谈判;与韩国林木植物新品种保护部门签署谅解备忘录。组织完成了《生物安全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履约战略研究报告。

    中国海关继续加大国际合作的力度,积极参与世界海关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有关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事务。在中美、中俄、中欧等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框架下,与有关国家和地区海关在法律制度和执法经验交流、案件信息和统计数据交换等方面开展了有效合作,联合美国海关在航空、快件、邮递等渠道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侵权消费电子产品联合执法行动”,对USB数据线、灯具、电池、手机及零配件、耳机等消费电子产品 予以重点监控,共查扣输美假冒消费电子产品千余批,涉及货物逾 10万件,美方根据中国海关提供的案件线索逮捕侵权嫌疑人1名,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在其官方网站头版发布新闻对中国海关工作提出表扬,《联合早报》、BBC、路透社等国外主流媒体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报道;与美国海关开展“控制下交付”国际执法合作,成功侦破一起特大跨境生产、销售兴奋剂案,涉案金额高达2.18 亿余元人民币,目前中方抓获犯罪团伙成员6人,美方调查涉案人员3人,并当场逮捕1人。

    公安部始终坚持以执法合作促交流、促宣传,会同国际刑警组织以及美、欧等国家及地区的执法机构,积极务实开展多层面合作。公安部再次应邀参加了由国际刑警组织发起的第四期打击假药犯罪“风暴”行动、第六期打击互联网假药犯罪“盘古”行动,以及亚太地区反假冒和打击非法物品贩运“飓风”行动,发挥了重要主导作用。在双边合作中,公安部不断深入开展与美国、英 国、法国等国家的执法合作,组织上海、浙江等地公安机关会同美国警方,在中美两地开展“4 • 8”打击跨国制售假药案集群战役同步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涉案金额2亿余元人民币,彻底摧毁该跨境制售假药网络。

    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积极参加各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活动,派员参加了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中欧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中美年度大使知识产权圆桌会议、中美知识产权海外交流等工作会议和活动。最髙人民检察院积极参加中瑞、中俄、中日韩自贸区知识产权谈判,接待来访的美国大使馆知识产权官员以及莫桑比克检察官代表团等,向国际社会客观介绍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不断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 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开局之年,对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意义重大。

    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中特别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温家宝总理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指出,“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新时期,世界科技和经济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重视和鼓励创新”。王岐山副总理出席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与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共同主持闭幕式并总结对话成果。王岐山副总理并在《华尔街日报》中文版发表题为“中国不再容忍盗版、侵权行为”的署名文章,介绍了近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同时详细阐述了中国政府将从四个方面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008年,是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关键一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由制定转为实施,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科学发展的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开展,各项工作成绩斐然。全年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828 328件;受理商标注册申请69.8万件;版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植物新品种保护稳步推进,海关、公安、文化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活动取得实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日益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事业呈现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制度和体系建设日臻完善

    2008年,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法律和制度体系建设取得新成就。

    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顺利完成,是中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为确保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与《专利法》同时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3月初形成《专利法实施条例》修改初稿。9月初,组织局内各部门召开条例修改征求意见会,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多方面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为配合《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完善专利审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审查指南》的修改工作;研究修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8年加强了与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修订进程,召开专题研讨会就《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商标法》修改的原则和主要方向。推动了《商标代理条例》的立法进程。加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程,进一步强化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以提高认定质量、防止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为重点,草拟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制定并实施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实质审查工作规程》、《商标审查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商标审查质量检查评价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完善了《关于商标评审案件提前审理范围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

    国家版权局于2008年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的调研工作,形成80余万字的《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调研报告汇编》;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焦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并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了修改,加快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版权法律经过修改已经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规定。根据特区政府的要求,国家版权局于9月2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关于两个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声明,自2008年10月1日起,两个互联网条约适用于中国香港。

    2008年5月,文化部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及扶持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

    2008年,为解决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部成立了制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工作组,对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内的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84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数额、数量标准加以明确,对犯罪构成情节进行细化,现已形成讨论稿,正在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

    农业部于2008年发布了《第七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修订了《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审查指南》、《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工作手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藏工作手册》等规章制度,起草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送审稿)》,开展了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调研工作。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工作,知识产权庭起草的《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在进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初稿已经完成。特别是,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明确的处理原则和标准。

    二、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稳步推进,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2008年,申请与授权快速增长,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稳步推进。

    中国专利申请量保持较快增长态势。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共受理专利申请828 328件,同比增长19.4%。其中受理国内申请717 144件,占总量的86.6%,同比增长22.3%,受理国外来华申请111 184件,占总量的13.4%,同比增长3.5%。

    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累计共受理专利申请4 853 506件,其中国内4 028 393件,占83.0%,国外825 113件,占17.0%。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411 982件,同比增长17.1%,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激增至93 706件,同比增长37.9%;国内授权352 406件,占总量的85.5%,同比增长16.8%;国外授权59 576件,占总量的14.5%,同比增长18.8%。发明专利授权国内所占比例为49.7%,与国外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授予专利权2 501 268 件,其中国内2 142 785件,占85.7%,国外358 483件,占14.3%。

    2008年全年受理复审请求4 360件,比2007年增加1 795件,同比增长70%;受理无效宣告请求2 038件,比2007年减少145件,同比降低6.6%。自1985年以来,共受理无效宣告请求21 087件。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743件,予以公告并发出证书738件,自2001年10月1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2 551件,予以登记公告并发出证书1 564件。

    2008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6 089件,比2007年增长11.9%,升至世界第六位。来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达到146个。

    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商标审查工作并取得历史性突破,商标审查、商标异议工作量均创历史最高。

    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69.8万件,其中国内商标注册申请59万件,比2007年(60.5万件)减少1.5万件,降幅为2.48%;国外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量达10.8万件,仍保持较快增长,比2007年(10.3万件)增加0.5万件,增幅达4.85%。2008年,商标局共受理商标续展注册申请4.8万件,受理商标异议申请2.5万件,受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申请8.9万件,受理商标转让申请6.8万件,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1.8万件。

    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商标局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75万件,比2007年(40.5万件)增加34.5万件,增幅为85.2%,商标注册申请年审查量首次超过当年商标注册申请量。2008年,商标局共核准注册商标40.3万件,中国的注册商标累计总量达344.1万件;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10.3万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7.2万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6万件,审结商标异议案件1.1万件(比2007年同期增长26.75%),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1.1万件。办理国外企业通过国际局转交的商标注册申请17 343件(一标多类),比2007年增长4.9%,连续4年为世界第一,累计已达131 801 件(一标多类);国内企业通过商标局提出的国际注册申请2 059件,比2007年增长12.7%,累计已达8 453件(一标多类)。

    商标局加快了地理标志审查。从1994年开始至2007年底共注册地理标志301件,而2008年一年就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230件,相当于前15年总和的76%。截至2008年底,已核准农产品注册商标约60万件。

    2008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共收到商标评审申请26 609件,较2007年同比增长51%。共审理商标评审案件30 314件,为2007年的2.5倍,案件结案数量首次超过申请数量,积压案件已由2007年底的54 784件降至47 753件,案件积压总量减少了7 031件。

    2008年,国家版权局大力推进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全年软件登记总量49 087件,同比增长91.25%,9~12月月增幅同比均超过100%。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量47 398件,同比增长93.3%,占软件登记总量的96.56%。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和变更补充登记,登记量分别是144件、109件和1 436件,同比增长为200%、9%和43.6%。2008年软件登记量为2006年和2007年两年登记量的总和。

    2008年,国家版权局致力于建立健全版权社会参与体系,大力促进版权管理和贸易。集体管理制度建设及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分别于5月、11月、12月相继完成了审批,召开了成立大会。版权贸易健康快速发展,推动了中国文化的创新和发展,文化领域“走出去”战略取得新成效。

    2008年,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着力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截至2008年12月31日,农业部受理品种权申请累计达到5 563件,授权1 866件,其中2008年受理868件,授权449件,来自国外的申请累计273件,授权24件。国家林业局2008年品种权申请量达到77件,比2007年增长26%。截至2008年底,已累计授予植物新品种权239件,占总申请量的42%。

    三、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取得新突破,保护环境日益改善

    2008年,各部门以打击盗版、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有效保护了奥运会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了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加大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力度,严厉查处假冒冒充专利案件。

    2008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印发“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组织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开展了为期一年的“雷雨行动”、“天网行动”。前者以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尤其是恶意、群体及反复侵权、假冒、冒充为主;后者以打击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为主。这两个专项行动大大遏制了专利诈骗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2008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座谈会。截至2008年底,审批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44个。

    2008年,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 092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34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59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601件。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7 056人次,检查商业场所7671次,检查商品2 110 822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案件21件,接受其他部门移交案件11件,跨部门执法协作327次,跨地区执法协作262次。

    2008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6 634件,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7 045件,一般违法案件9589件;查处涉及侵犯港澳台和外国商标注册人权益的案件10 965 件;共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1 963万件(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2 287万件,罚款46 740万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137件、犯罪嫌疑人145人。

    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据统计,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共办理互联网侵权案件453件。其中依法关闭192个专门从事侵权盗版的非法网站;对173家网站采取了责令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的临时性执法措施;对88家侵权严重的网站,除责令其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外,还给予罚款及没收服务器、 计算机硬件设备等行政处罚措施 (罚款总计1 079 853元,没收服务器、计算机硬件设备184台)。并将涉嫌构成著作权犯罪的10起重大案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2008年,国家版权局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取得新进展。据统计,在2007年完成1 500家大型企业软件正版化的基础上,2008年全国又有7 600家企业列入年度完成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部际联席会议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近6 100家企业进行了检查验收,共督查企业近3 900家,查处违规企业近570家;各地各部门举办了300余次培训班,参训企业数量近8 200多家,培训人数近18 200人。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在中央企业、民营大型企业、外资企业,以及金融、煤炭、印刷、旅游饭店、网吧、勘察设计等重点行业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

    2008年,全国海关共扣留进出口侵权货物11 135批,涉及侵权货物数6亿多件,与2007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49.3%和93%。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1至11月,海关总署共核准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2 292件,新增的备案申请数量与2007年同期基本持平。

    2008年,文化部以迎接北京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主线,开展了文化市场“奥运保障行动”,严厉打击了违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深入整顿和规范了音像市场秩序,直接督办了海南1·13非法复制光盘案、天津6·03盗版光盘发行团伙案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了有效加强。

    2008年,公安部分别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版权局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相继建立起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协作配合机制;6月,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建立了两部委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为共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权利人和公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2008年,在各级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继续取得重大进展。全国地方法院全年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 406件和23 518件,分别比2007年增长36.52%和35.2%。其中,新收专利案件4074件,比2007年增长0.82%;商标案件6233件,比2007年增长61.69%;著作权案件10 951件,比2007年增长50.78%;技术合同案件623件,比2007年下降6.88%;不正当竞争案件1 185件,比2007年下降   1.58%;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 340件,比2007年增长58.58%。全年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 139件,比2007年增长70.51%;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25件,同比2007年下降30.34%。全年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4 759件和4 699件,比2007年增长66.11%和63.73%;再审案件102件和71件,比2007年增长     161.54%和57.78%。

    在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方面,全国法院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严厉打击了各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3 326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5 388人,其中有罪判决5 386人。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996件,生效判决人数1 657人,同比分别上升34.78%和20.86%;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610件,生效判决人数1 040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1 707件,生效判决人数2 667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13件,生效判决人数24人。

    全国法院履行行政审判职责,依法监督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 074件;审结1 032件。其中,新收专利案件578件,同比下降3.51%;商标案件484件,同比上升23.47%;著作权案件7件,同比上升16.67%;其他案件5件。

    2008年,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 210件2 107人,起诉1 432件2 697人。最高人民检察院还督办了6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2件。

    检察机关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推动各地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目前,该机制已在上海、云南全市(省)范围内、江苏、广东、浙江、湖北等省的部分地区建立,有效促进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较好地防止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以罚代刑”情况的发生。

    2008年,全国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刑事打击职能。2008年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 455起,涉案总金额近16.5亿元人民币,抓获犯罪嫌疑人2 642人。另有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打击盗版方面,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破获侵权盗版等类非法出版物案件5 119起,查处涉案人员8 771人,收缴侵权盗版等类非法出版物13 91.7万余件,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7条。自1996年以来,公安机关累计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已达238条。

    针对互联网上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不断发展蔓延的趋势,公安机关深入开展网上侦查,开辟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新战场。200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商品、侵犯商业秘密重大犯罪案件62起,侦破网络游戏私服重大犯罪案件46起,网上销售盗版软件重大犯罪案件7起。

    五、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文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果

    2008年,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发布、北京奥运、改革开放30周年和专利法修改等重要事件展开,中央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刊播大量有影响、有分量的报道,反映3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历程、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明显提高了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力推动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后,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中央政府网站首页刊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英文稿;新华社、《人民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刊发和宣传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新闻办召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发改委、科技部和商务部等六部门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有关情况;编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辅导读本》。

    中宣部提出了“2008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的宣传报道意见,印发了《关于近期清查出版物市场行动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报道方案》;组织中央新闻媒体对全国集中销毁盗版和非法出版物活动、实施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等重要工作和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4·26——第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联合18个部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第三次面向社会公众举办4·26开放日活动;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共同举办“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状况”新闻发布会;举办“2008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举办首届中国百位著名书画家知识产权文化题材优秀作品全国巡展;参与组织上海保护知识产权高峰论坛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举办“专利信息发布会暨专利技术推介会”新闻发布会;出版发行《知识产权文化读本》;制作完成《知识产权文化在中国》电视宣传片;策划实施了有关奥运知识产权的系列宣传活动;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版权局、海关总署、农业部、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与改革开放30周年宣传活动。制作了“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中“对外开放的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展区;出版了《知识产权与改革开放30年》图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召开了“东西部企业商标战略论坛”、“一所一标”工作现场会、“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商系统研讨会、专家研讨会和企业研讨会,向社会各界介绍了中国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的相关情况,进一步加大了商标战略的宣传力度。

    2008年,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强版权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编辑出版了《郑成思版权文集》;完成第三阶段“版权保护与创新型国家”全国巡回演讲活动;组织举办了“大学生版权保护征文活动颁奖仪式”暨署长与大学生版权互动活动;举行“创新与未来——青少年版权保护主题教育活动”启动仪式并编写《版权保护小卫士》;在京策划组织第二届大学生版权保护主题辩论赛;成功召开“BIBF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与北京市政府在京联合召开了首届国际版权博览会;启动了《中国版权年鉴》的编纂工作。

    全国海关根据各关区特点,结合形势,开展了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在2008年“4·26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期间,全国海关在宣传活动中突出介绍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进出口企业、社会公众对海关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程序的了解;以进出口和加工贸易企业、邮递快件服务企业和进出境旅客为重点宣传对象,依托口岸现场,发挥大众媒体的作用,主动向宣传对象进行政策宣讲。一些海关举办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面对加工贸易企业宣传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的研讨会,使企业的疑问得到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及时解答。海关总署还评选出1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例并对外公布。

    2008年4月,文化部在全国开展以“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为主题的第十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通过设立宣传点、运用新闻媒体、组织销毁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和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成果,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导向。通过活动,进一步提高了音像制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增强了广大群众认清盗版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盗版的意识。

    公安部始终将宣传教育作为打击侵权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借助多种形式,推进打击防范犯罪工作的深度和广度。2008年1月,会同国家版权局召开“2007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宣传公安机关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犯罪工作成效,营造震慑犯罪的有力氛围;4月,配合中宣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等20余个部门联合开展“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并在上海成功举办“2008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全国公安机关、中央部委、欧美等国执法机构代表或驻华警务联络官以及200余家中外知名企业代表共计600余人应邀参会,共同就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理论及司法、执法实践等领域问题展开热烈讨论。这也是公安部自2003年以来,成功举办的第六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该论坛已成为公安机关开展对外宣传教育、加强与各方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全国法院系统利用2008年11月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了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为主题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具有一定案件量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具有代表性的人士旁听案件审判并征求意见、集中宣判一批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出台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具体举措等方式,集中展示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成就和重要职能。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了《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评选并公布了改革开放30年来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法治进程的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此次行动月活动是30年来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全国法院举办的持续时间最长、主题鲜明突出、内容丰富多样、影响广泛深远、规模最大的一次专项行动,生动展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促进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贯彻实施和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六、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成就显著,执法专项行动得到有效促进

    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在北京圆满结束,中国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成绩得到了国际奥委会主席雅克·罗格的充分肯定,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2008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承办了“奥运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与有关部门共同探讨了奥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把涉及奥林匹克的专利侵权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应急应对工作机制。

    为加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专项行动,共查处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件1 721件,案值1 659万元,罚款727万元;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5 858件,案值3 484万元,罚款2 976万元,同时没收并销毁了一大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各类商品,为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提供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8月底,国际奥委会北京奥运会协调委员会主席维尔布鲁根先生和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专门致函,感谢全国工商机关在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工作方面所做出的卓越成绩。

    2008年,为了切实履行海关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工作职责,全国海关注重打击违法和宣传教育相结合,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为举办一届“干净”的奥运会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和环境。除了印制派发宣传单外,海关系统采取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取得了良好的反响。全国海关还通过有效配置执法资源,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商品的查缉力度,在2008年扣留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和物品约45万件,案值约人民币383万元,有效遏制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和物品的进出口。

    2008年4月,文化部印发《关于举办全国文化市场“奥运保障行动”启动仪式的通知》,开展了“文化市场奥运保障行动”。文化部先后组织了11个督查组,分赴奥运会主办、协办城市及其他重点地区督查指导文化市场“奥运保障行动”,指导江苏省文化厅查处了江苏泰州假借泰州市人民政府、北京奥组委名义,伪造演出批准文件,擅自举办的非法演出活动,维护了北京奥组委的声誉,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的顺利召开,公安部主动加强与奥组委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密切掌握涉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动态,组织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严厉打击涉奥假冒盗版犯罪活动,及时破获北京假冒奥运金牌案、浙江假冒奥运火炬案、黑龙江制售假冒奥运纪念币等一批案件。7月,公安部会同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建立“处理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对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非法转播奥运赛事进行24小时轮班值守、实时监控,以非常规的快速反应和处理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转播行为。8月6日至24日,共监控和收到违法转播线索242条,查处违法网站117家,对84家网站采取关闭或停止接入等措施,责令33家网站删除内容或停止侵权行为,在互联网界产生了巨大震慑作用。国际奥委会表示“对北京奥运会电视转播和媒体报道情况非常满意”,“中国反盗版工作为全球奥运版权保护树立了榜样”。

    七、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日益加强,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2008年,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和“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实施,落实全国人才培养计划。在与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合作培训高层次知识产权法律、管理人才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国外培训渠道,选派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出国培训,同时还以参加课题研究、学术研讨、挂职锻炼等形式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的培养锻炼。

    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开展各类培训活动,主办的全国市(地)领导干部知识产权战略专题研究班、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专题培训班、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师资培训班等培训项目取得良好效果;委托地方知识产权局举办各类培训项目60多期,共培训人员1万人次;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联合开展的“653”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知识产权公需科目培训顺利完成;并与司法部联合举办了全国视频知识产权专题讲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派员参加了“上海商标发展工作推进大会”、“辽宁省实施品牌战略表彰大会”等会议,对地方商标保护工作进行指导。派员参加了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组织的JICA培训和日本特许厅组织的AOTS培训,积极学习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先进经验。各级工商机关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业务技能大比武、以会代训、经验交流、以案说法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活动,促使执法人员办案能力的提高。

    2008年,国家版权局为提高基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在新技术环境下的执法技能,分片举办了四期面向基层版权执法干部的“基层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经验交流会”,介绍了新技术条件下侵权盗版活动的特征及动态,交流基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在打击侵权盗版活动方面的成功经验,有效解决了版权执法人员在基层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全国海关十分重视提高现场海关查验人员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在日常工作中大力加强业务培训力度,经常邀请知识产权权利人为海关执法关员进行甄别侵权货物的培训,提高执法关员的业务操作水平和工作热情。

    农业部在山东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执法试点单位开展了主题鲜明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了与工商、公安、知识产权和司法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为使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农业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全国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工作研讨会,解决了品种权执法工作中部分重点和难点问题。

    国家林业局于11月10日在京举行了植物新品种执法调研座谈会。来自中国科学院植物所、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所、中国林科院等单位的30多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就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尤其是执法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举办法律适用研讨班、召开专题讨论会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业务交流,促进法官审判技能的提高。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主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了多次研讨会,包括专利审判问题研讨会、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高层研讨会、2008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研讨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问题研讨会、反垄断民事诉讼问题研讨会等。

    八、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深化,双边和多边合作开创新局面

    2008年,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规模进一步扩大,层次进一步提高,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为务实,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相关单位积极开展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机构和一些国家知识产权机构的合作,促进相互理解,提高政府、企业应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水平。

    3月3~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组团出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在日内瓦WIPO总部召开的第一次会议。

    4月21~22日,由德国联邦司法部和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主办的中德第八届法律研讨会在德国慕尼黑召开。中德两国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共100多人出席了会议,并就“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机构和程序”、“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等三个专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5月13~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团出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协调委员会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了WIPO新任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 Gurry)。

    6月16~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北京共同举办中非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此次会议加强了中国与非洲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得到了外交部的支持和WIPO的积极推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08年派员参加了WIPO框架下的成员国大会,商标、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信息技术常设委员会(SCIT),协调委员会,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法律发展工作组会议等各级会议,对新型商标、商标异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商标信息技术发展等问题进行了跟踪讨论;派员参加了APEC第26次、第27次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第7次美日欧商标局局长三方会谈,第4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等,加强了与有关国家的友好合作。

    国家版权局积极参与版权保护国际新规则的制定工作,签署中美版权《战略合作备忘录》,积极稳妥推进中欧、中日、中澳等重要版权双边关系,深入研究中澳、中秘、中挪双方版权法律制度,在恪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基础上加强与各国的版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成功在京举办了第三届国际版权论坛,成功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全球表彰机制引入中国,组织策划了首届世界版权创意金奖评奖、颁奖活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开展“中国版权相关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调研项目,继续跟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民间文艺的国际保护问题,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有关版权问题的磋商与谈判。

    海关总署积极参与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发起的相关执法活动。中日韩三国海关成立了“中日韩三国海关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签署并实施《中日韩三国海关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中美双方海关也已根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协作的备忘录》要求确定了联络机制,并开展了数据交换、情报交流、案件协查等工作。

    农业部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以下简称UPOV)系列会议文件和国际规则起草制定活动,高质量地完成了UPOV茶树、高粱测试指南的研制任务,受到UPOV及各成员充分肯定。积极与相关国家及国际组织接触,有效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国际交流合作。

    2008年4月15~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墨西哥最高法院联合在北京举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层国际研讨会,来自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官和专家约40人与会,进行了相关交流。7月10~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了“2008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来自英国、法国、德国、印度、美国、日本、荷兰的法官以及中国司法界、学术界、企业界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并就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证据及诉讼行为、侵权判定、抗辩事由、救济措施以及相关领域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交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外交谈判、出国考察、交流和培训活动,加强与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交流合作。配合商务部,积极应对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参加应对小组的工作,参与确定应对方案、答复口径及抗辩思路,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争端案中涉及刑事门槛的部分我方已胜诉。派员参加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中欧知识产权二期合作项目、中瑞知识产权工作组、中美商贸联委会、WTO对华贸易政策审议、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对话过渡性审议、中国贸易政策报告等会议,介绍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有力地配合了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公安部充分利用中欧知识产权保护二期合作项目、中美刑事执法联合联络小组(JLG)、中德知识产权执法培训项目等合作机制,积极争取国际资源,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水平。2008年以来,公安部先后19次与到访的美、欧、日等国执法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代表进行会谈,8次协助、组织相关部门及地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赴国(境)外开展培训与交流,取得了积极成效。继2007年年初会同国际刑警组织总部成功开展“木星行动”后,经报国务院批准,3月,公安部积极会同国际刑警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以及东盟等6国执法机构联合开展“东南亚地区打击假冒药品国际联合执法行动”(代号“风暴行动”),受到了国际刑警组织总部的高度称赞。11月,公安部会同国家版权局与美国司法部、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中美互联网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研讨会”,共同探讨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犯罪趋势特点、执法部门打击策略的制定、侦查措施的适用、电子证据的固定以及中美执法合作等问题,达到了增进双方理解与互信,推动执法交流与合作的预期目的。

  • 2002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2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02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年。

    在2002年,世界贸易组织理事会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一年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进行了审议,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果及履行承诺所作的努力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2002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经过进一步完善后,得以在中国全面贯彻实施。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又一次大幅度增长,著作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促进外贸服务作出了更大的贡献。文化部门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公安部门继续严厉打击侵权盗版的违法活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日益深入人心,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日益频繁,范围不断扩大,内容更为丰富。

    一、重大的知识产权活动与工作

    2002年5月21日至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共同举办首次中非知识产权论坛。论坛召开期间,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又一次接见了世界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

    论坛围绕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和信息技术、21世纪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挑战和新兴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

    温家宝副总理首先在开幕式上致词,他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方兴未艾,经济全球化加快发展,所有这些,无不以知识产权的强大实力为后盾。知识产权对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鼓励创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他称赞此次论坛是中国和非洲国家在新世纪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一项重要行动,表明了中国和非洲各国积极营造激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环境,共创美好未来的强烈愿望和坚定信心。

    WIPO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在开幕式上感谢中国政府对此次论坛的支持和合作。他说,在过去20多年里,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极大的进展,非洲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发挥了巨大的潜力。他希望,双方在该领域保持密切的合作,以促进各自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从而为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做出贡献。

    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景川局长主持了开幕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卡斯特罗、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出席了开幕式。

    为了加强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全方位的合作与交流,2002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框架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伊德里斯总干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景川局长分别代表合作双方在协议上签字。

    2002年5月23日至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主题为“为了21世纪人类更美好的未来”的“第二次创造力与发明论坛”。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技术创新成为知识经济的基础,科技与经济已有机融为一体。推动技术创新最根本的途径就是为技术创新提供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并创造一个保护技术创新、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法律政策环境。多年来,中国政府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必须以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我们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各国都在完善其国家创新体制,中国愿与世界一起为人类的共同进步作出努力。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世贸组织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8年内对中国进行年度的过渡性审议。2002年9月17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议定书中有关承诺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过渡性审议。

    审议前,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14项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在内的通报,并回答了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6个世贸组织成员向中国提出的101个书面问题。

    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履行承诺所作的努力予以了积极评价。一些成员希望中国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二、专利工作更上一层楼

    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252,631件,比上年的203,573件,增长了49,058件,增长率为24.1%。共受理国际申请951件,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697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738件。

    2002年专利申请的特点是:(1)从三种专利申请的数量来看,发明专利申请80,232件,比上年的63,204件,增长26.9%,在2000、2001年增长的基础上,仍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其中国内申请39,806件,比上年增长32.5%,较国外申请同期增长速度高出11个百分点,国内发明专利的高速增长得益于全民专利意识的增强。(2)从国内、外专利申请的构成来看,国内申请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主,占80.6%;国外申请以发明专利为主,占到85.9%。(3)从三种专利的构成来看,发明专利国内申请39,806件,国外申请40,426件,国内国外基本上平分秋色,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国内申请所占比重(90%以上)与往年相比变化不大。

    截至2002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1,622,631件。其中国内专利申请为1,344,177件,占专利申请总量的82.8%;国外专利申请为278,454件,占专利申请总量的17.2%。

    自199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成为PCT成员国,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共受理国际申请4,372件,收到国际申请检索4,220件,完成国际检索报告3,767件;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2,282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1,769件;进入中国国内阶段的国际申请:发明101,031件,实用新型28件。

    截至2002年12月31日,来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16个,2002年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和地区共有75个,新增加的国家有7个: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库克群岛、捷克共和国、毛里求斯、萨尔瓦多、叙利亚和突尼斯。申请量排在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日本、美国、德国、韩国、荷兰、法国、瑞士、英国、瑞典、意大利。

    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发明专利权21,473件,比上年增长31.8%;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57,484件,比上年增长5.7%;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53,442件,比上年增长22.6%。

    截至2002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累计授予专利权883,035件。2002年授予专利权132,399件,比上年的114,251件,增长15.9%。

    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审请求总量为961件,比2001年增加了345件,增长了56.0%。其中,涉及实质审查部门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和对发明专利权的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802件,占当年请求总量的83.4%。2002年全年复审请求审理结案785件。至2002年底正在审理的复审请求案件为662件。

    2002年受理无效宣告请求总量为1,752件,比2001年增加了436件,增长了33.1%。其中,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别有130、756、866件。至2002年底正在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为1,384件。

    2002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1,442件,结案1,291件。受理专利纠纷案件中,侵权纠纷1,390件,权属纠纷29件,其他纠纷23件;受理发明案件104件,实用新型案件622件,外观设计案件716件。处理结案262件,调解结案711件,撤诉结案239件,裁定结案28件,驳回51件。立案查处假冒他人专利177件,立案查处冒充专利1,679项。

    从1985年至2002年底,上述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9,095件,结案7,959件。

    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183件,授权130件。

    三、商标保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2002年是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也是我国商标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

    2002年,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371,936件,比2001年增加101,519件,是我国历年来申请量最多的一年。其中,国内申请增长幅度较大,申请量达321,034件,比2001年增加91,259件,占总申请量的86.3%;国外申请37,221件,占总申请量的10.0%;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申请13,681件,占总申请量的3.7%。从申请类别看,申请量较大的类别集中在第25类(服装)、9类(电子)、30类(食品)和5类(药品)商品上,分别为58,195件、26,656件、23,699件和17,125件。受理续展商标申请17,518件,受理异议商标申请6,379件,受理变更、转让、注销、撤销商标申请79,370件。受理许可合同备案申请15,672件。全年受理各类商标申请490,875件。

    2002年,商标局审定商标223,793件,办理变更注册商标37,046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40,938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17,638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35,999件;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19,480件。全年共核准注册商标212,533件。截止2002年底,我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1,664,810件。

    2002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商标评审申请6,228件。其中,驳回复审4,622件,异议复审535件,争议裁定申请1,034件,撤销注册商标复审37件。驳回各类申请58件,准予申请人撤案66件。裁决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763件,异议复审17件,注册商标争议52件。

    2002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动的统一部署,以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施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契机,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式的商标行政执法体制,坚决保障了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新的贡献。据统计,2002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9,105件,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1.53亿件,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工具4,188件,销毁违法物品4,183.64吨,罚款总额2.14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59件,人数78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以食品、药品、汽车零配件、服装、化妆品等商品上发生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重点,对商标印制、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积极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等各种形式的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案值巨大、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四川省工商局检查各类企业、商场、个体工商户6,147家,收缴销毁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标识55,940件,罚款7.3万元。河南省工商局检查各类企业、商场、个体工商户21,627家,检查商品36类147种,罚款9万余元。西安市工商局结合全国糖酒交易会的商标监管工作,查处非法使用“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企业9家,收缴销毁商标标识16,500件,罚款7.17万元。

    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4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学习、研究、宣传和执行《条例》,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果。北京作为第29届奥运会主办城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年共办理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案件99件,收缴销毁侵权标识27万余件,罚款31万元。安徽省工商局集中1个月的时间对全省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情况进行了清理整顿,出动执法人员4,180人次,车辆689台次,检查市场169个,检查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2,548家,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件69件,罚款26万余元。

    四、版权保护工作取得全面进展

    2002年,随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新的版权保护立法体系初步形成。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在打击侵权盗版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版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全面进展。

    8月2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后的实施条例从原56条修改成38条。此次修改一是为增强贯彻执行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履行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关于将修订原实施条例的承诺。

    根据国家版权局的统计,2002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案件6,408件,结案6,107件,结案率为95.3%,其中处罚5,250起,调解721起,移送司法机关136起,受理案件并结案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为湖南、广西、河南、江苏、广东;全国各地方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收缴各类盗版品6,790万余件,其中查缴的盗版图书2,002万余册,盗版期刊135万余册,盗版音像制品2,707万余盘,盗版电子出版物733万余盘,盗版软件596万余张,其他各类盗版品615万余件。收缴盗版品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为广东、江苏、北京、海南、湖北。

    8月6日,国家版权局与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教育部联合发文,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的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据不完全统计,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共收缴了各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732万册,盗版试卷270万卷,各类盗版音像制品、软件光盘152万张,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全国各地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继续加强合同登记及作品自愿登记工作。全国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合同登记11,836份,作品自愿登记11,067件。

    中国政府不断加强对版权贸易的指导工作,根据各地版权局的统计汇总,2002年,全国各出版社共引进图书版权10,235项,全国通过出版社输出图书版权1,317项,均比上一年有大幅度增加,为目前数量最多一年。其中引进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是北京、上海、辽宁、天津、湖南,输出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是北京、上海、辽宁、湖北、江苏。

    2002年5月至7月,国家版权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针对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包括省级部门、地市级乃至区县级版权管理部门的550余名执法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2002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了各类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如电脑硬件制造业、软件行业、信息网络业的从业人员。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还针对电视台、出版社、期刊社开展了培训,部分地区还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参加就电影、音像制品等版权保护问题开展的专题研讨、培训。

    五、海关系统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力度

    2002年,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海关依法加大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力度,与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等密切配合,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有效地遏制了侵权货物的进出口,维护了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年度,海关总署共接收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1,088份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经审查核准了844件,分别比去年增长35.4%和30.2%。全国海关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573起,案值9,562万元,其中,查处进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案件557起,案值9,057万元,占总案件数的97.2%。同时,查获的案件仍以出口侵权货物为主,达569件,占总数的99.3%。

    2002年海关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如NIKE、ADIDAS、银河、三环等。6月份,宁波海关查出对金华市某公司申报出口至阿尔及利亚的一批运动套装涉嫌侵犯“adidas”商标权,该批货物数量为372箱,共计9000余套。9月下旬,上海海关在查验中连续发现三起涉嫌侵犯“三环”商标专用权锁具案件,查获侵权锁具1000余箱,案值约50万元。12月,厦门海关查出福州某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厦门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12,600双儿童运动鞋和4,246个拉杆包,标有“FIFA”标识,侵犯了国际足联的商标专用权。

    2002年,海关查处发现的侵权货物进一步呈多样化趋势,除以前的纺织、服装等类型外,又出现了许多新的侵权产品的种类。如足球、手表、轴承、微型奖杯、无绳电话、耳机连接叉、耐火砖、锯条、电焊条等。

    2002年,海关保护的商标权范围进一步得以拓宽,除以前的NIKE、ADIDAS等知名品牌外,又出现大量新的商标权。如青岛、宁波等海关先后查获侵犯“梅林”、“三环”、“蝴蝶”、“龙虎”、“塔牌”及图形、“LUNGKOW”及图形、“双龙”及图形、“双凤”及图形、“龙凤”及图形,“友谊”、“雄鸡”、“青春舞”等商标的出口货物。厦门、上海等海关也查发大量侵犯“SONY”、“National”等商标的货物。在天津海关立案查处的60起案件中,受到保护的商标由2001年的21个增加至33个,出现了“金杯”、“钻石”、“飞燕”、“MT-12”、“T-FB”、“SONY”、“NACHI”、“TOMBO”、“FK”、“FS”、“HCH”、“CARMEN”、“剑鱼”、“世界杯FIFA标志”等新的商标,增幅达到57%。

    2002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要求海关在边境采取措施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货物进出口。2002年海关系统已查发20余起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案件。如厦门海关连续查获近10起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件,查扣涉嫌侵权运动衣、运动鞋、包袋等近30000件,案值近200万元。7月25日,该关对中国某机械进出口厦门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服装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有400件茄克上衣上,标着“BEIJING 2008 AOYUN”字样。9月17日,在对四川省某畜产品进出口公司申报出口的运动鞋进行查验时,发现有6,300双童鞋上标有“BEIJING 2008”标志,均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六、音像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全面进步

    2002年音像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贯彻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为中心,在法规体系建设、调整市场结构、打击侵权盗版、清除违法产品等方面取得全面进步。

    根据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文化部及时修订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这些法规规章一方面扩大市场准入,推动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为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2年文化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音像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面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上海市经重新审核登记,压减了约三分之一的音像经营单位。浙江的1万余家音像单位中,有7,177家通过审核予以登记;湖北从5,556家压减到4,986家;四川压减了1000多家经营单位;黑龙江的音像单位由3,811家压减为2,264家。经过重新审核登记,音像经营单位总量由原来的14万多家压减到现在的11万家。

    2002年5、6月份,文化部在全国开展了音像市场“复查”专项行动。复查行动期间,仅在广州查办的10万张违法音像制品以上的窝点就超过20个,查缴违法制品600多万张。5月28日,贵州省文化部门取缔了非法经营窝点18个,收缴违法音像制品45万多盘。5至6月,安徽省文化、公安等部门五度联手,查缴违法音像制品110余万盘(盒)。6至7月,山东省文化部门,连破大案要案9起,查获违法音像制品67万盘(张)。7月11日,成都市文化部门在市公安局配合下,查缴违法音像制品61万余盘。此外,河北、广西、浙江、江苏、西藏文化部门也先后查获了一批10万盘以上的非法窝点。此次“复查”行动中,全国共出动执法检查19.9万余人次,检查音像经营单位11.7万家次,取缔无证经营摊点10,607个,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0,713起,吊销许可证3,550个,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252起,收缴违法音像制品4,344.7万盒(张)。

    2002年8月13日,文化部以南京为主会场,在全国部署开展了统一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活动。国际唱片业协会亚太区负责人说:“中国内地为打击盗版所做的努力,全世界都会看到。中国政府对打击盗版很有诚意,打击的力度也很大。中国的音像市场正在逐步得到改善,我们对此充满信心。”

    经过对音像市场的大力发展和持续整顿,音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空前提高,音像市场基础建设加强,产业规模扩大,市场进一步繁荣。一是正版音像制品发行额持续上升。以广东音像城为例,2000年的发行额为6.07亿元,2001年达8.8亿元,比2000年增长45%。2002年的发行额达到16亿元,比2001年增长近一倍。二是音像市场的力量对比正在出现利于正版的变化。正版发行力量的市场控制力和经济实力增强,逐渐起到市场中坚作用。三是音像市场现代流通体系正在形成。目前,全国有音像连锁门店4000多个,其中全国性连锁单位8家,500平方米的大型音像超市60多个。这些连锁店、超市专卖店和百货商场音像区等共同成为音像市场流通主渠道。

    七、公安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02年,全国公安机关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和公安部的部署,充分发挥打击盗版侵权,保护知识产权主力军作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全年公安机关共查处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3.4万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4.3万余名,收缴盗版、淫秽光盘1.4亿余张,非法出版物3,989万余册,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18条。

    2002年,按照公安部的部署,各地公安机关继续打击对制贩盗版、淫秽光盘违法犯罪活动,连续查破了一批大要案件。2002年12月,广东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打掉一个制贩非法光盘团伙,查获10处非法光盘仓库,查缴盗版光盘近600万张、用于光盘封面设计的电脑4台及账本、货单等物品一批,抓获涉案人员40余名。天津市公安机关堵源截流,加大对运输、存储环节检查力度,2002年9月,在河西区陈塘庄铁路货运站查获由广州向京、津两地贩运的非法音像制品1,082件,收缴盗版、淫秽光盘60余万张,其中淫秽光盘96种2万余张。2002年7月,广东省中山市公安机关查获一个非法光盘地下生产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收缴非法光盘生产线5条和电镀机、光盘印刷机、晒版机、胶粒干燥机等设备。2002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地下非法光盘生产线18条。至此,全国已查获地下光盘生产线143条。

    2002年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强化了对出版物市场的治安管理。7月,浙江省义乌市公安机关抓获一名贩卖淫秽光盘嫌疑人,收缴淫秽光盘2,460张。11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机关先后查获2个销售盗版、淫秽光盘窝点,收缴盗版光盘7万余盘、淫秽光盘1,700盘。各地公安机关还按照公安部部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继开展了查缴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和有害图书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2002年8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打掉3个制贩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窝点,查缴盗版教材、教辅读物17.8万册。9月,江苏省公安机关会同新闻出版等部门查获了“南京灝月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盗印教辅读物案”,现已查明,该案涉及15个省的17家出版单位、106家发行单位,总案值高达2000余万元。2002年,公安机关共查处非法制贩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案件2,374起,查缴各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1,024万余册。

    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取缔无证照企业,规范合格企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上海市公安机关共检查验收印刷企业4,848家,取缔无证照印刷企业(摊点)146家,压缩印刷企业277家,收缴非法印刷制品53万余件,查处各类治安案件887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89名。2002年4月,河北省遵化市公安机关破获了“遵化文苑有限公司盗印《哈里波特》、《围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收缴用于盗印《哈里波特》等图书的胶片8张,胶版77张及大量盗版书刊。

    八、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日趋规范化

    2002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紧紧围绕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新形势,以促进技术创新为目标,以提升植物新品种权总量为核心任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以及各项管理措施不断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逐步深入人心,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育种者所认识,育种者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不断高涨。截止2002年12月31日,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744件,1999-2002年各年受理品种权申请分别为112件、115件、227件和290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共授予品种权167件,2002年授权119件。截止到2002年12月底,国家林业局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220件,授予品种权49件。2002年共受理新品种权申请17件,其中国外4件;初审公告16件。通过品种权实施,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我国育种技术创新、科技产业化、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日益显现。

    2002年,农业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2002年7月,国家林业局正式成立了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由33人组成,下设林木组、经济林组、观赏植物组和竹藤组4个专业组和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

    2002年1月4日农业部发布了第四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7个植物属和种,包括:甘薯、谷子、桃、荔枝、普通西瓜、普通结球甘蓝和食用萝卜。

    2002年12月2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第三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包括松属、云杉属、落羽杉属、圆柏属、鹅掌楸属、木瓜属、金合欢属、槐属、刺槐属、丁香属、连翘属、黄杨属、大戟属、槭属、沙棘属、臭椿属、簕竹属、箬竹属、刚竹属、省藤属、黄藤属等共21个植物属。

    2002年国家林业局出版了1期《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报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初审公告、品种权事务表格文件公告、代理机构公告、异议和咨询电子邮件地址公告等。

    2002年,国家林业局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中英文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网址为http://www.cnpvp.net。该网站的建立,扩大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和关注程度。

    2002年11月,国家林业局举办了第四期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中国林科院等单位共95人参加了培训班。75人通过考试合格,将发给林业植物新品种代理资格证书。

    为推动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2002年UPOV两次邀请农业部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在韩国举办的“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研讨会”以及在越南举办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向与会人员介绍中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进展、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及新品种测试技术。

    2002年9月,荷兰农业部、中国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在福建、广东和云南三地举办了“中荷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有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九、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日趋频繁

    2002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日趋频繁,范围进一步扩大,内容更为丰富。

    5月21日至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合作,并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了中非知识产权论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政策咨询委员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造力与发明论坛。会议期间,中国政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

    9月23日至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外交部(驻日内瓦使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组团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36届系列会议。王景川局长作为中国代表团团长向与会各国通报了中国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请求,将于2003年4月24日至26日在北京承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领导人会议的事宜。另外中国代表团还就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取得的成绩,以及中国对当前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大问题的看法作了重要发言,阐明了中国的原则和立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动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4月、7月、11月三次参加了WIPO有关PCT制度改革相关会议,根据中国情况提出了意见;5月和11月两次参加WIPO专利法常设委员会会议,参与了实体专利法的起草;12月组织参加了WIPO讨论有关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问题的政府间委员会会议;4月和10月组织参加了UPOV年会;通过这些活动,进一步扩大了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中的影响。

    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各地区相关组织及各国间的多边合作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这些组织和国家间共同探讨国际和地区的知识产权问题,积极参与多边合作。

    2002年12月,应WIPO总干事依德里斯博士邀请,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为团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为副团长的中国版权代表团一行六人,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德国、芬兰两国进行了访问。访问过程中,中国版权代表团与WIPO及德国、芬兰著作权管理部门就著作权立法和管理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交流,并向他们详细介绍了中国在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加强著作权执法以及新闻出版事业等方面取得的成就。

    2002年9月21日至10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李东生副局长赴瑞士日内瓦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三十七次系列会议。

    2002年7月2日至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同志赴法国参加了第十六次中法商标混合工作组会议,并签订了会议纪要。

    2002年,国家版权局与日本文化厅签定了《著作权及邻接权合作协议》,并于8月下旬在北京举办了“首届中日著作权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50余人,会上中日两国专家就网络信息技术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 由我司裘安曼先生翻译的《版权和相关权国际法文件集》出版

    2016-05-27

    近日,我司资深知识产权顾问裘安曼先生翻译的《版权和相关权国际法律文件集》一书已由中国书籍出版社出版。书中收集了国际上迄今与版权和版权相关权有关的条约、公约和协定共十四部。翻译出版该书是国家版权局的一个基础研究项目。 翻译工作委托裘安曼先生一人承担。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署副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先生为该书写了序言, 就翻译出版该书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同时,还提到,裘安曼先生是非常恰当和合适的翻译人选,他曾在上世纪80年代就职于国家版权局,其后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作近十五年,在语言和版权专业方面的都有优势。阎晓宏还提到,对裘安曼缜密的思维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有非常深刻的印象。裘安曼先生自己也就书中国际法律文件的翻译写了较长篇幅的译者说明。

    翻译出版这部文件集,对于了解国际版权保护的发展沿革和对这些文件的深入系统分析研究,都十分有益。它同时也是一部便于查证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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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acebook域名案:(2016)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12号裁决书

    2016-05-18

     

    32

     

     

    ==================================================================

     

         

    [案件编号:CND-2016000001]

     

    投诉人: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

     

    地 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门罗帕克市柳条街1601号邮编94025 (1601 WILLOW ROAD,MENLO PARK, CA 94025, UNITED STATES)

    代理人: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汪正律师、沈盼律师

     

    被投诉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facebookchina.cn

    注册机构: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

     

    北    京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6)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12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2014年11月21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于2016年1月28日针对域名“facebookchina.cn”以深圳市前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facebookchina.cn”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CND-2016000001。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2016年1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6年1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传送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其WHOIS数据库中有关本案所涉域名的相关信息。

     

    2016年1月29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为有效,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2016年2月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16年2月2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并发送书面投诉通知,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说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按《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及其附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CNNIC和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被投诉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答辩书及证据材料。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16年2月23日向投诉人传送了上述材料。

     

    由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16年2月23日向郭禾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征求候选专家的意见。2016年2月24日,郭禾先生回复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本案。

     

    2016年2月2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指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郭禾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16年3月10日之前(含3月10日)作出裁决。审理中,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就其提交的两项证据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并提供清晰的版本。为此,专家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予以延长。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研究,决定并于2016年3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3月24日。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地址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门罗帕克市柳条街1601号邮编94025(1601 WILLOW ROAD,MENLO PARK, CA 94025, UNITED STATES),其授权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的汪正律师和沈盼律师代理本案。

     

    (二)关于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其授权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某某律师代理本案。

     

    被投诉人于2014年2月25日通过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并注册了域名“facebookchina.cn”。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国际知名的互联网交际与网络服务公司,运营www.facebook.com网站,其服务风靡全球,通过提供使用户能够连接和分享信息、照片、视频及其他内容的在线网络服务,使得互联网变得更加社会化,更具联系性。投诉人自2004年成立以来,在互联网行业取得了非常卓越的成就,不论在用户数量、浏览量、网上广告或商业用户覆盖率上,投诉人均居于领先地位,是最具知名度及最有价值的互联网品牌之一。作为一家知名的互联网公司,投诉人的网站(www.facebook.com)在全球网站流量排名方面位列第一。投诉人www.facebook.com网站作为目前互联网领域最受欢迎的网络平台,到2015年9月在全球拥有超过15.45亿月活跃用户,移动应用的月活跃用户量为12亿。在其上市的第一年,其2012年的公司年报显示,在亚洲的广告收入达1.68亿美元,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达3千万美元。目前它的市值达到了2,260亿美元,市盈率高达81倍。投诉人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早在2005年就已经被中国知名报刊、杂志进行了报道,根据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截至2011年有关“FACEBOOK”的报道共有4945条。在百度、必应等搜索引擎上检索“FACEBOOK”,检索结果十分庞大。根据百度新闻检索,在争议域名申请注册之前,用“FACEBOOK”作为关键词搜索,共有十余万篇网络媒体报道。

     

    投诉人网站独立访问者的流量排名历年排名:

     

    2009 3名(全球)
    2010 2名(全球)
    2011 2名(全球)
    2012 2名(全球)
    2013 1名(全球)

     

    投诉人网站历年用户数量:

     

    2004年12月 超过100万 2011年12月 突破8.45亿
    2005年12月 超过550万 2012年4月 突破9.01亿
    2006年12月 超过1200万 2012年10月 突破10亿
    2007年12月 3470万 2013年3月 突破11.1亿
    2008年5月 1.239亿 2013年9月 突破11.9亿
    2009年1月 1.5亿 2013年12月 突破12.3亿
    2009年4月 突破2亿 2014年6月 突破13.2亿
    2009年9月 突破3亿 2014年9月 突破13.5亿
    2010年2月 突破4亿 2014年12月 突破13.9亿
    2010年8月 突破5亿 2015年3月 突破14.4亿
    2011年1月 突破6亿 2015年6月 突破14.49亿
    2011年6月 突破7.5亿 2015年9月 突破15.45亿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1)投诉人享有在先的民事权益

     

    从2004年开始,投诉人陆续在中国就“FACEBOOK”等商标在第9、25、35、38、41、42、45类等多个国际商品/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商标申请。至今为止,投诉人已获得多个“FACEBOOK”及相关的中国注册商标。投诉人于2009年7月7日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第5251161号“FACEBOOK”商标;2009年9月21日在第38类服务上注册了第5251162号“FACEBOOK”商标;2010年2月21日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5926149号“FACEBOOK”商标;2010年3月28日在第38类服务上注册了第6389501号“FACEBOOK”商标;2014年4月21日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389502号“FACEBOOK”商标;2014年4月21日在第42类服务上注册了第6389503号“FACEBOOK”商标。除此之外,投诉人还注册了其他包含“FACEBOOK”标识的商标,例如在第36类和第42类服务上注册了“FACEBOOK脸谱”商标,第35类和第38类服务上注册了“THEFACEBOOK”商标,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注册了“FACEBOOK DEVELOPER GARAGE”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5类服务上注册了“FACEBOOK HOME”商标。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因此,投诉人对“FACEBOOK”商标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投诉人自2004年成立以来,就开始使用“FACEBOOK”商号。“FACEBOOK”标识作为投诉人的商号,通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媒体关注以及商业成功等,目前已为中国广大公众所认同。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中国及美国同属《巴黎公约》成员国。投诉人作为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其商号在中国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实际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应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因此,投诉人对“FACEBOOK”标识享有商号权。

     

    此外,投诉人还拥有“facebook.com”域名,并持续使用上述域名向公众宣传和推广投诉人的产品及服务。

     

    如前所述,投诉人的上述商标、商号经过投诉人在中国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投诉人获得上述权利的日期均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日期(2014年2月25日)。

     

    (2)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商标和商号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争议域名“facebookchina.cn”由“facebookchina”和“.cn”两部分组成。其中,“.cn”属于域名的通用部分,“facebookchina”为域名的可识别部分。很显然,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由“facebook”和“china”组成,其中“china”在英文中的含义为“中国”,仅标识了地域不具有显著性,“facebook”与投诉人的在先商标和商号完全相同。在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和商号具有很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域名极容易在互联网用户中产生混淆,使互联网用户误认为该域名来自投诉人,系投诉人针对中国市场而经营的网站。可见,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的“FACEBOOK”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2.被投诉人对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根据被投诉人的名称和现有信息,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可识别部分不享有商标权、商号权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投诉人并未将与“FACEBOOK”标志有关的权利许可、转让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赋予过被投诉人,也未与被投诉人进行过业务上的联系。因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3.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1)被投诉人意图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恶意情形

     

    首先,“FACEBOOK”系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投诉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及商号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除非刻意复制和摹仿,作为母语为汉语的被投诉人很难想到如此独特的标识作为域名。加之,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同属于互联网行业,其官方网站中的“行业新闻”一栏中明确载有与投诉人相关的报道。可见,被投诉人明知作为全球第一大社交网络公司的投诉人及其在先商标和商号。鉴于上述情形,被投诉人仍然选择以“facebookchina”作为主要可识别部分注册域名,意图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使相关公众认为建立在争议域名基础上的网站由投诉人开办,或与投诉人存在许可、赞助等关联关系,系投诉人在中国开通、专门面对中国用户的网站。

     

    其次,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自称“脸谱科技”,意在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事实上,投诉人公司名称的相应中文翻译为“脸谱公司”,投诉人在互联网相关服务上拥有“脸谱”商标的在先商标权。众多中文媒体亦以“脸谱”或“脸谱公司”指代投诉人。被投诉人以“脸谱科技”自称,明显具有搭乘投诉人的恶意。

     

    再次,被投诉人开发了名为“金融部落”的应用程序,上载至应用平台供用户下载。被投诉人为该款应用添加的描述或名称包括“facebook社交平台”和“com.llkj.facebook”。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明显为了误导相关公众,使其相信该应用程序由投诉人开发。

     

    最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自称“脸谱科技”、提供应用程序等一系列行为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混淆。在“知乎问答”(互联网问答社区网站)上,有网友提问被投诉人是否与投诉人具有关联,其中部分网友将被投诉人的应用误认为由投诉人开发,并主张受到欺骗。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意在搭乘投诉人的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混淆会使被投诉人无偿侵占投诉人为其商标和商号所付出的投入,对投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被投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争议域名,因此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其他恶意的情形”的规定

     

    在明知投诉人及其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在先商标和商号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仍将“facebookchina”注册为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投诉人自称“脸谱科技”、提供应用程序等一系列行为系蓄意制造混淆,意在搭乘投诉人的便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facebookchina.cn”不享有商标权、商号权等合法权益,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恶意行为。

     

    鉴于以上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权益的侵害,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辩称:

     

    1.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委托书形式存在瑕疵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投诉人系外国企业,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在领域外形成,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在领域内形成,应提交该授权代表签署委托书期间在中国合法停留的签证页、出入境章页、护照首页及签名页。

     

    因投诉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被投诉人对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人资格及权限不予认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在未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的情况下,投诉书所载签字人汪正、沈盼以律师身份签署投诉书缺乏法律依据,由其签署的投诉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以上,由于委托书及投诉书形式存在瑕疵导致实体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投诉人基于《解决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作出的如下答辩,并不构成对投诉人上述之代理人资格和权限的确认。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不具有恶意

     

    (1)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具有恶意

     

    中文“脸谱”并未与投诉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提到“脸谱”,公众更多联想到的是中国传统艺术的脸谱化人脸。被投诉人采用中文“脸谱”作为商号,乃《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通用解释——“戏曲中某些角色(多为净角)脸上画的各种图案,用来表现人物的性格和特征”。公司英文名称用的是“Shenzhen Qianhai Lianpu Technology. Co.Ltd.”。“脸谱”在商标注册类别第45类“交友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交友服务”的商标权人为杭州快鱼科技有限公司,而非投诉人;投诉人在该类别的商标申请未被核准,目前法律状态为无效。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宣传、运营等内容也未有将其与投诉人产生联想及对应的故意。因此,对权利的保护不宜扩大到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2)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不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金融移动互联网产品提供者,主要产品为金融部落APP,专注于金融行业线上咨讯传递及线下联谊沙龙。与投诉人的服务受众及商业模式均不同,被投诉人尽到了一定程度善意的努力。

     

    综上,被投诉人没有《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述的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行为。

     

    3.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域名、商号或商标不具有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1)投诉人持有的域名、商标、商号在中国的现状

     

    在I.E地址栏输入facebook.com,网页显示“无法显示此网页;重新加载”。打开www.baidu.com,在搜索栏输入“FACEBOOK中国为什么不能用”。其中,chinanews转载中青在线记者的文章,文中写道,中宣部副部长、国务院网信办主任鲁炜回应“为什么facebook等网站在中国无法访问”等问题时说:“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是不会变的,……,我们的底线是符合中国法律。……。我们不允许的是,既占了中国市场,又赚了中国的钱,还来伤害中国,这是我们不允许的。”言下之意,投诉人目前不能进入中国市场的原因是,不符合中国的法律。

     

    (2)由于投诉人未依法获得中国市场的准入权,投诉人对“FACEBOOK”至今未在中国境内有任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意义的商业使用行为,互联网新媒体、传统媒体及社会公众对于投诉人“FACEBOOK”的宣传、报导和评论均非投诉人所为,投诉人提供的用以证明其知名度的证据不是《商标法》意义下的商标使用,不属于商业使用行为。投诉人从未实际使用“facebook”商标、商号,亦未举证证明其对“facebook”商标、商号进行了广告宣传,且不能提供“facebook”商标在中国作为知名商标/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可以证明“facebook”知名/驰名的证据。

     

    以下就媒体的宣传、报导和评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从立法和司法实务加以定性:

     

    遵照传统习惯,将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称为商标(主动)使用行为,与此相对应,将社会公众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称为商标被动使用行为。商标被动使用行为主要体现在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商标的宣传、报道、评论等方面。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界的观点是,商标被动使用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商标法律制度中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的否定态度:

     

    《商标法》第32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由于“已经使用”和“商标”的主体都是同一个“他人”,因此,该条规定的商标是指“他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过的商标”,商标使用者就应当是商标被抢注人,从而排除了商标被动使用行为适用的空间。再如,《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条虽未规定商标使用的内涵,但在所有列举的商标使用方式中,无一不是经营者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它虽未明确排除商标被动使用行为,但也未给商标被动使用行为以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下称“《意见》”)对商标实际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第20条第2款规定:“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该《意见》将商标权人的实际使用扩大到“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按该规定,如果商标被动使用不违反商标权人的意志,可将其视为商标使用行为。该规定虽然间接承认了商标被动使用行为,但它需要转化为商标主动使用行为,反过来也就意味着商标被动使用行为并无独立的法律地位。

     

    商标司法实务中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的否定态度:

     

    在“索爱”商标行政诉讼案、“伟哥”商标民事诉讼案中,媒体和社会公众将索尼爱立信公司的“索尼爱立信”牌手机简称为“索爱”,将美国辉瑞公司治疗阳痿的药品“viagra”译为“伟哥”,这些商标别称经广泛的宣传报道后为世人熟知。

     

    “伟哥”商标案的相关裁决书和“索爱”商标案的终审判决书,都认为根据《商标法》第31条(备注:新《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被抢注的商标应当由被抢注人自己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了使用,社会公众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不是经营者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不能因此而适用《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在“伟哥”案中,法院认为,“媒体的报道中虽然多将‘伟哥’与‘Viagra’相对应,但因上述报道均系媒体所为而并非辉瑞公司等所为,并非辉瑞公司等对自己商标的宣传。辉瑞制药公司也明确声明‘万艾可’为其正式商品名,并承认其在中国内地未使用过‘伟哥’商标。故媒体在宣传中将‘Viagra’称为‘伟哥’,亦不能确定为反映了辉瑞公司等当时将‘伟哥’作为商标的真实意思。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伟哥’为其未注册商标”。“索爱”商标案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被抢注的商标应当由被抢注人自己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了使用”,“这些报道、评论均非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所为。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未进行任何有关‘索爱’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等商业活动”,“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并不认同‘索爱’是其公司简称或者是其手机及电子产品的简称”。因此,索尼爱立信未将“索爱”作为商标进行商业性的使用,一审判决将相关公众和媒体对“索爱”的使用,等同于索尼爱立信的使用,缺乏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对权利的保护应首先考虑其在特定法域内是否符合该法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国情及公共利益,其次再重点考虑其是否具有相应的知名度,这是判断是否具有混淆近似性的关键,否则极有可能逾越权利的边界,对权利过度保护,从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由于投诉人在中国境内未依法获得市场准入权,也没有主动使用其域名、商标、商号的商业性行为,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上述证明力,因此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域名、商标、商号不具有混淆的近似性。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请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请求。

     

    四、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鉴于被投诉人在答辩中首先提出投诉人代理人的资格问题,专家组将本案的审理分作两个部分,即先就投诉人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理,然后再从实质层面审理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和被投诉人的恶意问题。

     

    专家组查阅了投诉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有投诉人就本案委托二位代理人的委托书,但未见到投诉人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两位代理人律师身份的公函。后投诉人代理人补充提交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公函。但被投诉人对此补充不予认可。

     

    专家组认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通过投诉人与代理人间的授权委托书已经得以确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相关规则并未要求所有域外产生的证据必须经过公证认证,也未要求代理人必须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况且代理人是否以律师身份代理本案对于本案结果没有丝毫影响。因此,专家组接受投诉人代理人提交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证明其律师身份的公函,并承认本案投诉人代理人的律师身份。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各自所附证据材料以及补充材料,本案专家组就案件的实体部分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1. 关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标志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美国特拉华州州务卿2015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投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其中记载了投诉人的名称为“FACEBOOK INC.”,公司自2004年7月29日成立,到2015年8月10日止依旧合法存在。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6389502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9类,其中包括“用于上载、发贴、展示、陈列、标记、撰写、分享或在互联网或其他通讯网络上提供电子媒体或信息的软件”,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5926419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25类,其中包括“男用服装;女用服装;童装;衬衫;T恤衫;皮带(服饰用);茄克(服装);上衣;大衣;汗衫;宽松的上衣;紧身内衣(服装);乳罩;短裤;衬裤;裤子;裙;领带;围巾;班丹纳方绸(围脖儿);睡袍;睡衣;休闲装;短统袜;绒衣;背心;内裤(服装);服装带(衣服);围裙(衣服);帽;帽子;帽子(头帽);太阳帽;带肩带的女式长内衣(内衣)”,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5251161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5类,其中包括“提供与校园生活、广告张贴的分类安排、虚拟社区、社区网络、照片分享、时尚追踪有关的在线名录商业信息”,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5251162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8类,其中包括“为注册的用户传送与校园生活、广告张贴的分类安排、虚拟社区、社区网络、照片分享、时尚追踪有关信息的在线聊天室”,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6389501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8类,其中包括“在互联网或其他通讯网络上的音视频广播服务,包括上载、发贴、展示、陈列、标记和传输信息、音频和视频片断;为一般用户传输信息提供在线聊天室和电子公告板;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因特网聊天室;信息传送;电子邮件;电子通讯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6389503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42类,其中包括“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托管计算机站(网站)”,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4108117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脸谱”,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6类,其中包括“古玩股价;艺术品股价;珠宝股价;钱币股价;邮票股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房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股价;不动产管理;……”,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4108731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脸谱”,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42类,其中包括“计算机编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5251160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THE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5类,其中包括“提供与校园生活、广告张贴的分类安排、虚拟社区、社区网络、照片分享、时尚追踪有关的在线名录商业信息”,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5251159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THEFACEBOOK”,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8类,其中包括“为注册的用户传送与校园生活、广告张贴的分类安排、虚拟社区、社区网络、照片分享、时尚追踪有关信息的在线聊天室”,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8414507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DEVELOPER GARAG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9类,其中包括“作为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用于便利社区在线服务、建立社区网络应用程序及恢复、上传、下载、接入与管理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8414526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DEVELOPER GARAG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41类,其中包括“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提供用户创作的或具有特定内容的在线电子杂志的出版;提供用户创作的或具有特定内容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安排和组织软件开发领域的在线及现场非商业性展览和活动”,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8414525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DEVELOPER GARAG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42类,其中包括“托管以注册用户组建团体和组织活动、参与讨论、加入社交、商务与社区网络社交的虚拟社区为形式的计算机站(网站);……”,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3149303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HOM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5类,其中包括“为买家和卖家之间的联络提供在线的商业中介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3149208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HOM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38类,其中包括“移动电话通讯;通过网络提供无线电广播;网络提供无线电广播;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3149207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HOM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41类,其中包括“通过互联网为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教学;教育;通过互联网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教育;提供培训;通过互联网为软件开发人员提供培训;娱乐;……”,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3149206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HOM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7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42类,其中包括“技术研究;科学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13149205号商标注册证电子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的信息包括:商标图案为印刷体文字“FACEBOOK HOME”,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注册的商品门类为国际分类法第45类,其中包括“社交陪伴;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

     

    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被投诉人在答辩中未提出异议。专家组推定这些证据均具有真实性。但投诉人提出的这些商标注册证中有一部分系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后颁发的。因此这部分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时或注册之前投诉人所享有的权益。在扣除这部分证据后,专家组依旧认定投诉人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时对“FACEBOOK”以及与“FACEBOOK”相关的标志在中国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另一方面,从投诉人提交的关于其主体资格的证据中,亦可得知投诉人商号为“FACEBOOK”。《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商号应当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得到保护,且没有申请和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并未对该条款予以保留,因此该条款对我国是有约束力的。由此推知,投诉人的商号“FACEBOOK”在我国也属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只是对作为商号的“FACEBOOK”的保护应按国民待遇原则。

     

    关于被投诉人在答辩中提到的投诉人商标未曾自己使用,均属被动使用进而不存在权利的问题将在后文讨论。

     

    2.关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标志与本案争议域名间的混淆性的认定

     

    本案争议域名“facebookchina.cn”在结构上分作两级。其顶级域名“.cn”作为地区或国家域,代表“中国大陆”。其作为商业标志的区别性较之本案争议域名中的二级域名“facebookchina”明显较弱。而二级域名的构成又可分作两个部分,即“facebook”和“china”。由于“china”即“中国”,因此本案争议域名中最具区别作用的部分为“facebook”。“facebook”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标志“FACEBOOK”相比,其文字构成在不考虑字母大小写差别的情况下完全相同,没有任何差别。基于此,专家组认为,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足以导致混淆。故本案的案情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一份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的有关商标注册信息的网页打印件。该打印件记载了杭州快鱼科技有限公司在第45类商品上以汉字“脸谱”为图案注册了服务商标的相关信息。

     

    被投诉人还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一份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的商标注册信息网页打印件。该打印件记载了投诉人在中国以汉字“脸谱”在第4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未获成功的信息。

     

    专家组推定该二证据具有真实性,但同时认为该二证据最多只能证明,在第45类商品上本案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对由“脸谱”二字构成的商标拥有商标权,而投诉人在该类商品上未能以“脸谱”二字获准商标注册。然而,这些事实与被投诉人并无直接关系,不能说明被投诉人对“FACEBOOK”享有权利。即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享有受法律保护在先合法权益。况且,汉字“脸谱”与本案争议域名间的关系并非本案处理范围。基于上述情况,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故本案的案情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条件。

     

    (三)关于恶意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其已经注册的相关域名的信息,其中包括“facebook.com”“facebook.org”“facebook.co”和“facebook.net”。所有这些域名的注册时间均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其中注册最早的是在1997年。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Alex公布的投诉人官网“facebook.com”访问量在全球网站中的排名证明。该证明记载,“facebook.com”网站在全球网站中的综合排名为第二,中文网站排名亦为第二。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新浪网站报道的投诉人官网流量在2009年全球网站排名第三的报道。comScore发布的2007年投诉人“facebook.com”网站排名第17,2008年排名第15的报道。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其2012年的财务年度报告。其中载明投诉人2012年6月的市值高达472亿美元,在全球的月活跃用户达10.6亿,日活跃用户达6.18亿。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其通过中国国家图书馆在2012年1月以“facebook”为关键词检索到的3500余篇有关投诉人的中文报道节选。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其以“facebook”为关键词通过百度检索的有关投诉人的信息的部分检索结果打印件。该打印件显示,检索到的结果超过1亿,且都直接与投诉人相关。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其以“facebook”为关键词通过百度新闻栏目查询相关信息的结果的网页首页打印件。其中显示,查询到的消息超过10万条,该页显示的全部信息均与投诉人相关。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被投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其中载明,被投诉人的成立时间为2014年2月26日。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199号公证书扫描件。该扫描件记载了如下内容:第一,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本案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的主办者为投诉人。第二,本案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的行业新闻栏目中有若干关于投诉人的消息,其中包括“美国用户排行投诉人排名居首”之类。第三,知乎网站中关于被投诉人在本案争议网站中提供产品的用户讨论,其中有客户误将被投诉人当作投诉人的内容。第四,被投诉人在其给客户提供程序下载包时,将程序包命名为“com.llkj.facebook”。

     

    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在网络浏览器中搜索投诉人网站www.facebook.com无法显示网页内容的网页截图。

     

    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中国青年报记者陈璐、杨杰2014年10月30日采写的中宣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鲁炜就“为什么facebook等外国网站在中国无法访问”的解释。

     

    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17号行政判决书。

     

    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专家组推定前述证据具有真实性。

     

    投诉人基于前述证据认为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是在明知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已经广为人知的情况下,为了借用投诉人的知名度发展其自己的客户的故意所为。

     

    被投诉人则认为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投诉人的商标在中国内地从未被真正使用过。有关媒体的报道都不是投诉人自己的使用,且这种使用也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由于投诉人在中国境内未依法获得市场准入权,对权利的保护应首先考虑其在特定法域内是否符合该法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国情及公共利益,其次再考虑其是否具有相应的知名度,否则极有可能逾越权利的边界,对权利过度保护,从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专家组根据前述证据做出如下认定:第一,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FACEBOOK”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时在中国境内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尽管被投诉人提出,投诉人提交有关媒体报道的证据不能证明投诉人“主动使用”其商标“FACEBOOK”,但这些证据至少能够证明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和商号已经在中国境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第二,被投诉人作为一家生存于互联网空间的公司,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存在,且应当知道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和商号已经名满全球。第三,被投诉人在知道投诉人“FACEBOOK”商标和商号存在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回避措施,依旧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并直接投入使用;且在相关商业行为中使用与“FACEBOOK”相同的标志,确已造成普通公众的混淆。

     

    另外,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对于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以下主张,专家组不予支持:第一,投诉人目前不能进入中国市场的原因是,不符合中国的法律。本案中,被投诉人并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投诉人存在不合法行为。况且域名作为本案争议的标的当属民事权益,正常情况下不会因为与权属关系无关的不合法行为致使域名的权利归属发生变化。如若投诉人果真因为存在不合法行为而致使其不能在中国境内使用其商业标志,而被投诉人趁机注册并使用其标志,并在中国境内造成误认,即造成普通网民将被投诉人误认为投诉人,法律上也不应当允许被投诉人继续使用可能造成混淆的标志,因为这显然有悖于正常公共秩序。第二,关于被投诉人提出的“被动使用”问题。“被动使用”的概念尚不是一个法律规范层面上的概念。在中国商标法中并未就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即使在中国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案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并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因此,专家组在本案中对于被投诉人依据“被动使用”的概念提出投诉人的商标在中国未曾使用的主张不予支持。退一步讲,在本案中即便不考虑商标问题也并不影响本案的结果,因为投诉人的商号在构成上与前述商标完全相同。即在不考虑商标的情况下亦可根据商号的保护的途径推导出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综合上述理由,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的行为显然存在试图利用投诉人在网络世界中的声誉,并借此发展其自己的客户的故意。这种行为当属有恶意的行为。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存在恶意。本案的案情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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